广东省消防总队关于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1)

广东省消防总队 广东省消防总队移交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验收职责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顺利移交承接根据全国人常委会09年月3日通《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做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职责通知》(建科函〔09〕5)要研究现就具体移交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 09年5月3日起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含备案)业。

09年5月3日前已申报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含备案)业仍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现行法定期限办结。

6月30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含备案)相关法律。

二、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所有已办结审验收(含备案)业档案齐封存。

要以建筑或建筑群单元对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已验收(含备案)合格建设工程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并 以基础全面启动地消防监督检对象库建设工作。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职责移交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接加强沟通协作全力配合做承接工作进步明确措施落实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和灭火救援有关图纸、以及移交消防验收结等信息。

广东省消防总队 09年月8日 (系人冯敏莹 电话0087907) (信息公开形式不公开) 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消防总队 09年月8日印发 办人冯敏莹 电话0087907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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