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论文摘要:迁徙自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权利,它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国际组织的法律都直接或间接承认并规定了公民迁徙自由

在我国,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确认公民迁徙自由,其后三部宪法均未作出规定,而目前迫切需要恢复迁徙自由基本权利的面目。

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不仅是人权本身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也是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所以,它具有必要性;同时,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宪法监督制度的日益完善,又为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提供了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迁徙自由宪法保障必要性可行性 一、迁徙自由的涵义   通常认为,迁徙自由的涵义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迁徙自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迁徙自由公民享有的在国内自由选择居住地以及出入国境的自由

这种自由宪法的保护,虽然国家有权制定限制公民迁徙自由的法律,但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再者,迁徙自由还包括对从异地迁居而来的居民,地方政府(在联邦制国家指各州、邦或成员国政府)不能对其歧视或实行差别待遇。

如上所述,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身自由的内容之一,是实现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必要前提,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是一种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必要性分析   (一)迁徙自由人权本身的要求,也是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地发展”。

然而,要使人得到充分发展,就不能没有迁徙自由

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总是趋向于到环境好且有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地域居住、生活,当一个地方不再有利于其生存、发展或者有更好的选择时,就会想去他(她)认为最适合自己的地方。

所以,迁徙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从束缚自己才智发挥的环境中解放出来,以寻求最适宜自己生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它为人们追求幸福开辟了广阔的天地,极大地激发了个体的创造力和潜能,在使个性得以释放的同时,也实现了人的充分发展,而这恰恰是人权本身所要求的。

(二)迁徙自由为国际人权公约确认和保护   迁徙自由不仅为各国国内法所普遍确认和保护,而且已为国际^权宪章和公约确认

如1948年的《世界^权宣言》第13条规定:“一、^^在一国境内有自由迁徙之权。

二、人人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

”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则有关于迁徙自由更为详尽的规定。

另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关于工作自由权的条款也是建立在迁徙自由的基础上。

我国于1997年1O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人权公约,并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既然加入,就应严格遵守公约的要求,保障公民享有公约确认的权利。

所以,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理应成为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迁徙自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民主、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最为核心和本质的要求,而迁徙自由就蕴含有这些重要的价值要素。

它既是民意的自然流露和表达,也是对社会包容性和民主化程度的反映。

当前,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为谋求科学发展,解决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就必须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保障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为每个人提供了同等的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生存发展地域的机会。

所以,迁徙自由宪法保障不仅事关公民基本人权保障,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四)迁徙自由是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的需要   城镇化进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第二,城镇化是第二、三产业向城镇聚集发展的过程;第三,城镇化是地域性质和景观转化的过程;第四,城镇化是包括城市文明、城市意识在内的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和传播过程。

从中可知,迁徙自由城镇化进程关联密切且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然而,由于建国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限制人口向城镇自由流动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得迁徙自由未能给予必要的保障,大大地制约了城镇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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