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标题和摘要的英译
摘要:通过分析大量实例,阐述法学学术期刊中论文标题和摘要英译的基本原则,归纳不同标题、摘要的类型及其翻译技巧。
关键词:法学论文,标题,摘要,英译 21世纪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国际交流日益频繁。
为了促进国内外法学文化、信息与成果的交流,一方面我们需要大量吸收和学习外国先进的法学文化和成果,另一方面也需要把新的研究成果介绍出去。
因此,必须把国内法学学术期刊中论文的标题和摘要用英文译出,以供国外读者参考,促进学术交流。
笔者通过研究国内法学类核心期刊的英译标题及摘要,根据它们的特点和种类,总结出了下列供参考的翻译原则和技巧。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
法学论文的标题是论文主题和内容的缩影,它具有简明扼要、严密、用词质朴、立意新颖、突出文章主题等特点。
因此,英译时必须忠实原文,言简意赅、豁然醒目。
(一)常见法学论文标题的类型 汉语法学论文中常见的标题有:词组型标题、动宾型标题、动宾偏正结构标题、陈述句标题、问句标题及带有副标题或破折号的标题等几类。
1.词组型标题 词组型标题是由一个或数个单词或词组单独地、并列地或按偏正关系排列组成。
它是法学文章采用最多的一种形式,按其组成关系又分为以下三类: (1);单一概念标题 单一概念标题由一个不可再细分的、具有完整的概念的单词或词组构成。
其中有的词组虽然可以再分,但分后就破坏了原来含义的完整性。
由于这些单词或词组是文章所讨论的唯一对象,所以它们就是文章标题的重心,英译时,照译即可。
例如: 1);论合同诈骗罪 On;the;Crime;of;Contractual;Fraud;(《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 2);论集合犯 On;Volume;Offender;(《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3)论宪法原则 On;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2;);多要领并列标题 这种标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完整概念的词组并列组成。
由于词或词组之间没有说明或被说明、修饰或被修饰的关系,而是无主次的并列关系,同为文章讨论的中心,因而它们都是标题的重心。
英译时,通常按表达各个概念的词或词组的先后顺序译出,用“and”连接即可。
例如: 1)宪法解释与宪法理解 Constitutional;Explanation;and;Constitutional;Understandings(《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2)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事立法 CPC;and;the;Criminal;Legislation;in;the;PRC(《法学家》2001年第4期) (3)多概念偏正标题 这种标题由多个表示具有独立、完整要领的单词或词组构成。
而其中有一个受其它词或词组所修饰、限制或说明。
被修饰、限制或说明的这个词或词组称为“正”,用于修饰、限制或说明的成分统称为“偏”。
英译时,将代表该标题重心的这个中心词或词组(连同它的亲密定语如数字、形容词等)置于题首。
例如: 1)新合同法的效力范围 a;b 标题1)由两个完整的概念(a,b)组成,由于a是限定b的,因而它是一个以b为正的偏正标题,b就是标题1)的重心,英译时,将代表标题重心的中心词置于题首,译为: Valid;Scope;of;the;New;Contract;Law(《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标题中的“偏”部分常常不止一个概念,而由多个概念组成,按它们相互间修饰、限制和说明“正”的方式不同,偏正标题有并列偏正标题、分列偏正标题和递进偏正标题之分。
并列偏正结构标题是以联合词组充当标题中心词的定语,英译时,可按顺序译出各并列成分,并置于中心词之后。
例如: 2)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之创新 a;b;c 标题2)是一个并加偏正标题,因为a,b两个概念并列一起来限定;c.;c为“正”,是标题 2)的重心,英译时,置于题首; a,b相互平行并列,依次译出置于c后,则整个标题译为: The;Originality;of;China‘s;Administrative;Litigation;and;Review;System a;b;c;(《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分列偏正标题是受其它词或词组所修饰、限制或说明的联合词组为标题的中心词。
例如: 3)论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a;b;c 标题3)是一个分列偏正标题,因为a同时限定b,c两个并列概念。
b,c为“正”,是标题3)的重心,英译时,置于题首;b,c相互平行并列,依次译出置于题首,即c前,则整个标题译为: On;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Civil;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in;Our;Country b;c;a (《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 递进偏正结构标题以偏正词组充当标题的中心词。
定语中的各组成部分总是前一个修饰后一个,层层相叠,最后作为一个整体来限定代表标题重心概念的叫中心词。
英译时,代表标题重心的中心词置于题首,定语中的各组成部分,在多数情况下,按由小到大、由近及远的次序排列。
例如: 4)农村承包经营权立法目标模式的建构 a;b;c;d 标题4)是一个以d为“正”的递加偏正标题,在“偏”的部分中,各个独立概念(a,b,c)逐层地加在标题重心概念d上。
而这些逐层加上的概念(d)总是前一个跟后一个,层层叠加,最后作为一个整体来限定代表标题重心的中心词“建构”(Reconstruction)置于题首:“偏”部分中的名概念,在多数情况下,按由小到大、由近到远的次序排列: The;Reconstruction;of;the;Model;of;Legal;Aims;of;Farm;Land;Contract(《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d;c;b;a 在某些偏正标题中,“偏”与“正”实际上是一种领属关系,英译时,为了使标题的重心更为突出,主题更集中,也可以将“偏”置于题首,后用冒号或破折号单独引出“正”。
例如: “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最高追求 Three;Representatives:;Ultimate;Aim;of;Socialist;Law;value(《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2.动宾型标题 动宾型标题是由动词及其宾语共同构成标题的重心,英译时,动词可译成动名词与后面的宾语组成动名词短语,置于题首。
例如: 谈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 Consummating;the;Regulation;for;Unemployment;Insurance(《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以动宾词组充当中心词的定语的标题为动宾偏正结构标题。
英译时动宾词组可译成动名词短语、动作名词+of介词短语、现在分词短语或不定式短语,置于中心词之后。
例如: 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理分析 Legal;Analysis;of;Rebuilding;the;Conciliation;System(《法学家》2001年第4期)动宾词组“重构法院调解制度”译成英语的动名词短语“Rebuilding;the;Conciliation;System”作后置定语。
3.陈述句标题 法学文章也有用完整的陈述句做标题的,英译时,一般不译成完整的陈述句,因为一个完整的句子有主语、谓语或宾语,甚至还有状语,如果照译为完整的陈述句,势必使题目松散,重心概念不突出。
因此英译时,要译成英语的名词性词组、动名词短语及具有逻辑主谓关系词组,突出关键词。
例如: (1)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 Treaty;Rules;Becoming;General;Conventions(《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译成逻辑主谓词组 (2)中国共产党的先进理论和革命实践培养了我的经济法思想 On;My;Economic;Idea;Trained;By;the;Advanced;Theory;and;Practices;of;the;CPC(《法学家》2001年第4期)—译成名词性词组 (3)加强法制建设;保证“十五”计划实施 Enhancing;the;Legal;System;Construction;to;Implement;the;Tenth;Five—year;Project(《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译成动名词短语。
由于文章主要是回答和讨论所提出的问题,所以标题的重心应放在疑问词上。
常见问句标题形式有如下几种。
(1);完整问句 1)否决一府两院报告是喜是忧? Is;the;Vote;of;Work;Reports;Submitted;by;the;Government,courts;and;procurators;office;a;good;thing;or;bad;one?(《法学》2001年第5期) 有时也可以用破折号隔开。
例如: 1)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LAW—combination;of;ethics;with;powerTHICS;WITH;POWER(《法学》2001年第9期) 2)论婚姻是一种契约 Marriage—a;kind;of;contract;(《法学》2001年第9期) (2);省略问句 是合同转让,还是让与担保? A;contract;assignment,or;an;alienation;of;guaranty?(《法学》2001年第9期) (3)疑问句+不定式短语 如何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 How;to;Define;the;Types;of;ius;in;rem;and;Their;Contents;in;Chinese;(sachenrecht);Law(《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5.带有副标题或破折号的标题 正副标题之间为同位关系,或是后部分对前部分进行补充解释、细节补充、背景交代、分层说明等,可按原形译出,中间用冒号或破折号隔开。
例如: (1)寻找最初的德—对先秦观念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 Seeking;the;Initial;Morality—Exploration;of;Evolution;Process;of;the;Concept;of;De;in;the;Context;of;Legal;Culture(《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说明 (3);知行合一的法律:正名、宪政及法律理性 Law;as;A;Way;of;Life:Rectification;of;Names,Constitution;and;Rationality;of;Law(《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同位关系 (4);事实探知: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 —对一种民事审判理念的自省 Exploring;the;Facts:Trends;of;Absoluteness;and;Degenerating—Examination;of;a;Conception;of;Civil;Adjudication(《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补充解释 (二)翻译标题的原则。
严复先生在“《在演论》译例言”里第一次提出“译事三难:信、达、雅”,此后被奉为臬。
在具体的法学论文标题英译中,笔者将其引申为忠实(即“信”)、力求简洁(即“达”)、表达需合乎译语的语言习惯(即“雅”)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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