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 相对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危害后果较轻,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不大,如果是人身伤害,通过治疗和休养可以治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财产损失,通过赔偿可以恢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精神或名誉的损害,通过赔偿损失和恢复名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单位、社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适用相对起诉的等情况。

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二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

但无论是不需要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都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而不能是主管机关自己认定的。

(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虽然明确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是适用相对起诉的一项法定条件,但是在刑法的全部条文中,仅有一处规定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文,即刑法第37条。

该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之处。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那么只要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就可以适用相对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所指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情节,即法定情节,并非酌定情节

司法机关不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之外,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本条规定

理由是,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刑法第6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必须具有“案件的特殊情况”,并且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对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适用条件都那么严格,怎么可能会没有条件限制可以由司法机关任意适用的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呢?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刑法中所指的免予刑事处罚,都指的是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根本没有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时,只能是在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刑法第37条的规定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在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再给予犯罪分子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对这一法条的认识,应当完整、准确地理解,不能将其割裂开来。

该条的前半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判处刑罚,还可以定罪免刑,而且前半段并没有以句号点断,实际上是为后半段铺垫的。

该条的后半段,“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才是这条规定的实质内容,即: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定罪免刑的同时,再给予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由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将本条修改为: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依照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

1. 依照刑法总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有:  (1)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21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第22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第24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第二款:“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67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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