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合同

汽车定维修采购合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友协商达成以下车辆维修条款  、维修对象  、 甲方核定车辆明细名单作合附件交予乙方乙方甲方核定车辆提供维修和零配件供应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对以上行给予认可并承担偿还责任。

甲方更改车辆明细必须及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及通知乙方所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二、维修程序  、乙方收到甲方送修车辆根据乙方送修人员送修单开具派工单并由甲方送修人员签认可。

乙方根据派工单上所开具维修工项进行维修

、单次维修价格人民币5000元或以上乙方应及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并根据该车情况列出维修项目、更换配件维修维修费用

甲方委托代理人确认方可进行维修; 3、维修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增加维修项目、费用或延长维修应及通知甲方

甲方工作日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

三、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费、管理费、施救费、税金、拖车费等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维修工收费标准执行。

、人工费指每车每项目每次收费单价人工费_5_元工(由市物价局核准)。

、材费指维修所使用配件费用合计; 3、施救费每公里3元乘以回里程数外出施救费低00元次。

四、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维修质量

维修车辆出厂前乙方必须进行质量检定。

保修期因维修质量造成相应配件费用及工费用乙方责。

维修出厂车辆质量保证里程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两万公里或者日。

B、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

、级维护、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两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五、送修车辆移交及结算办法  、乙方维修车辆应及通知车主单位移交已维修车辆将“结算单”并交予车主单位; 、车主单位应仔细检已维修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乙方提出如无异议应及办妥车辆移交手续并由甲方送修人员“结算单”上签认可甲方对以上行给予认可并承担偿还责任。

3、乙方给予甲方0000元信誉额额甲方车辆维修完成可由送修人员签挂账超信誉额甲方必须及结算否则乙方保留采取留置措施权利。

甲方收到“结算单”日起三工作日进行核算结算每月次每月30日前结清当月维修配件费用

六、甲方权利  、 有权获得优先; 、 对乙方维修出厂车辆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与“结算单”项目不有权要乙方无偿返工直至合要止; 七、甲方义  、必须按接收已维修车辆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必须按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3、监督乙方按合要和乙方承诺提供。

八、乙方义  、优先车主单位送修车辆提供维修; 、必须按约定完成维修工作; 3、保证送修车辆安全保管; 、按合规定保证维修质量; 5、保证所用配件是合国质量标准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以旧充新或随更换汽车配件; 6、已维修车辆应正确填写“结算单”明完成、维修费用及工费用和管理费; 九、违约责任  、甲方应依合约定及向乙方支付维修配件费用

如逾期偿付则按欠付费用总额每日万分五支付违约金; 、乙方维修车辆完工应及面通知甲方接收车主单位应接到通知日接收车辆

逾期则以每车每日壹佰元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3、乙方按其与送修单位约定期限完成维修工作每逾期天则乙方按每车每日壹佰元赔偿甲方

以上款项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维修费扣减;  、乙方维修期丢失或损毁送修车辆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如因出现维修质量问题乙方除无偿返工外并赔偿因而造成相应济损失; 十、合期限  合有效期二○四年五月日起至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

合期满双方友协商可适当延期期限由双方商定并签订补充合。

十、合变更与争议方式  、  合履行期甲乙双方协商可对合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  如双方履行合发生纠纷应协商;协商不成任何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双方签、盖生效合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定  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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