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运用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是指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以上的或金额可供选择,人员应选择对本期净资产及利润较为不利的方法或金额。

在会计工作中,稳健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推迟确认收入、提前确认费用、低估资产价值、高估负债价值。

财政部最新颁布实施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下文将就稳健性原则在《制度》中的运用试作简要说明。

一、稳健性原则在《制度》中的运用 l.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的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

”并且,在第16条、第52条至第65条中明确提出企业必须计提八项准备,分别是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企业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可以改善资产质量,避免企业虚列资产,使资产负债表如实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另一方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以防止企业虚盈实亏,实现资本保全。

毕业论文 2.对待摊费用、开办费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会计处理。

根据《制度》中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利益。

”因此,对那些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如待摊费用、开办费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就不能再作为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而只能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就会高估企业资产价值。

《制度》第19条规定:“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费用,不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制度》要求企业不再设置”开办费“科目,第50条规定企业筹集期发生的费用”待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对于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制度》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均应冲减净资产并在年末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列示于资产方。

事实上,《制度》中这样规定,就是要求企业提前确认费用,以防止高估企业资产

3.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折旧基数、净残值、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四项。

《制度》第36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并根据、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依据。

”这事实上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可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

这样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摊销期限,加速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资金的回笼。

毕业论文 4.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处理。

《制度》第22条规定,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合同规定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这样的规定至少具有以下优点:其一,可避免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挂账,虚增企业资产;其二,规定分别按“不超过”与“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可以使企业提前确认费用,递延确认收益。

5.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尽管从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与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归承租人。

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

《制度》第27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以较低的金额入账,充分体现了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稳健性

” 6.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各国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为无形资产开发成功的予以资本化;其二为开发末成功的计入当期损益

予以资本化并在有效期内摊销,体现了会计的配比原则;而计入当期损益则体现了稳健性原则。

《制度》第45条规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而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时,规定“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 毕业论文 7.对或有事项的处理。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需通过未来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制度》第141条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列示。

第145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第146条规定企业一般不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

对或有事项的处理作这样的要求,确认或有负债而不披露可能的或有资产,遵循了稳健性原则,同时也能让使用者更好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全貌,掌握企业可能发生的财务状况,以作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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