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犯罪的原因

何为犯罪,有刑法学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

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著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

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

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

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20世纪以来,工业化尤其是工业化带来的城市化迅速发展,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价值观念的转换,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亦呈现异常严重的态势。

因此,几乎最有影响的犯罪原因的理论都是关于现代化和都市化与犯罪相关联的理论。

犯罪生态论,犯罪同心圆论,社会解体论,不同接触论,相对剥夺论,亚文化群论,冲突理论等等。

犯罪原因认识和研究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了许许多多,观点各异的学说,这些学说可以用纷纭复杂来概括。

现代犯罪原因学说可以通过三个参照系加以归纳、分类:第一个是古典犯罪原因学,它主张“意志自由论”,认为犯罪是人们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第二个参照系是实证犯罪原因学说,它主张“决定论”,认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第三个参照系是批判犯罪原因学,它主张互动论,认为人的行为是主体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它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从个人身上去找,社会更大程度上是犯罪产生的原因

绝大部分的犯罪原因学说都可以归纳入这三个参照系

当然,这种划分并非绝对的,比如第三个参照系中的学说实质上也是属于决定论的观点,但它与决定论的罪因说还是有区别的。

下面仅对犯罪原因学说中的意志自由论及决定论进行评述  (二)“意志自由论”的犯罪原因说  在西方哲学中,“意志自由论”是与“决定论”相对立的观点。

认为,人的意志是不受客观规律支配的,用沃尔德的话说就是“除了想飞或在水中行走这样一些显然不可能的事情外,当个人做他能做的事进行选择时不存在任何限制”。

;康德对意志自由有一段非常简明的解释,他说:“人是可以不受感性世界的摆布的,能够按照灵明世界的规律,即自由的规律,来规定自己的意志的”。

神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认为人有上帝赋予的灵魂,因而是具有意志自由的,可以不受客观因果规律的制约。

因而犯罪是人内心堕落的结果。

奥古斯丁根据《圣经》的“创世说”的内容,提出了“原罪说”的犯罪原因理论。

认为:当初,亚当和夏娃是有自由意志的,但他们偷吃了伊甸园中的禁果,于是道德败坏侵入他们的体内。

由于这一“原罪”,人类世世代代都要受苦受难,为自己的祖先赎罪。

因此,违背上帝的禁令追求物欲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宗教教义所宣扬的这种意志自由否认人的意志受物质需求和社会环境的制约,要求人们只有沉浸在虚无的精神向往中,才能获得自由

而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意志自由”其涵义与宗教神学上的“意志自由”是截然不同的。

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们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有清醒的认识,因而人可以根据自己意志对苦乐进行计算,并根据这种计算来抉择自己的行为

根据这一“意志自由”理论,贝卡利亚在其著名著述《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

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

因此,他认为,通过趋利避害的算计所进行的自由选择是犯罪原因最终的解释,也是最完全的解释。

比如为什么出现强盗和杀人犯?这是因为穷人遭受着空前的痛苦,面对这种巨大的不平等,一些人决定以自己的勇敢和冒险去“纠正命运的荒谬”。

为什么出现走私活动?因为随着商品体积的缩小和关防警戒范围的扩大,人们认为走私比盗窃更加安全,可靠并能获得更多油水。

对此,贝卡利亚指出,“人们从事这种冒险活动的规模(指走私)仅仅取决于该活动的幸运结果可能带来的利益”。

同样,贝卡利亚认为,通奸是人们在满足自身性需求与世俗的道德二者间权衡的结果。

;妇女溺婴是基于趋利避害的算计,在“蒙受耻辱与弄死一个尚不能感知灾难的生物”之中进行抉择的结果。

意志自由论”的犯罪原因说在资本主义革命时期以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其对人类理性的强调,一度成为西方关于罪因的主流学说

到了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自由以至论”的罪因说日益成为学界批评的对象,其主流地位也逐渐被犯罪人类说和犯罪社会说等“决定论学说所取代。

20世纪以来,“意志自由论”的罪因说又有新发展。

其中最为人们所关注的是德国法哲学家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

威尔哲尔认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单纯的“因果的”现象。

行为的目的性指:“人以关于因果法则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活动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依此设置种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导达成此目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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