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局 你局已收悉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 使用 国有农业用地6亩主要用茶树种植农业项目; 使用 农业用地6、6亩主要用养殖、畜牧业等农业项目; 二、用地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项目生产设施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再生产期结束营者必须奖土地复垦到位;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由营者按照“占仪补仪”要责补充占用耕地。
你单位要和农业局就林业局、国土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场)共配合加强监督。
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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