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海仲,志存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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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纵论海事仲裁发展格局到呼吁对海商法框架调整充实,初次见面的蒋弘女士给记者的印象是知性温婉中不乏敏锐的眼光,工作作风严谨踏实,对海事仲裁事业的愿景立意高远。

以“打造亚太地区海事仲裁中心”为目标,海仲委上海分会上海发展基地深耕了12年,做强海事仲裁服务业,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功不可没。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全球航运缓慢复苏新业态下,海事仲裁的生态建设、国际影响、体制创新等新动态依然值得期待,也是蒋弘女士勇于探索、津津乐道的话题。

蒋弘自谦地称自己是海仲委一名“老兵”。20世纪90年代,蒋弘就工作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委北京总会),之后,其陆续担任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贸易仲裁上海分会副秘书长等职,一直和航运、贸易、法律业界保持紧密联系。此次履职是回“娘家”效力,和海仲情缘难了。

在她看来,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海事仲裁已经迈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期。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及长江经济带的蓬勃发展等,都成为海事仲裁发展的活力源泉。上海具有特殊的区位优势和经济地位,无论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还是自由贸易区试点,都为海事仲裁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机土壤。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以深水港、邮轮码头为标志的硬件建设堪称世界一流,集装箱吞吐量雄踞世界第一,而以现代航运服务体系为标杆的软环境建设却任重而道远。海事仲裁则是国际航运中心软实力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于2014年3月出台,七项主要任务中包括“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核心是加快发展和创新高端航运服务业,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中心。”航运高端服务业包括与航运法规和理赔密切相关的海事仲裁。2015年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系,确保现代航运发展航运转型升级相适应。《意见》提出以航运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重要载体,促进海运业和内河航运健康发展,切实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在十一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中,就包括“强化航运法律服务能力”。其明确指出,“要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支持航运法律咨询等服务机构发展,为航运企业提供高水平的航运法律服务。支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拓展服务领域,逐步建立权威公正的仲裁员队伍和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程序,发挥本土仲裁机构在国际海事仲裁中的作用。”《意见》发布前,海仲委上海分会已经根据《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制订了《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一分册、第二分册,在规范航运市场发展、帮助航运企业争取谈判主动地位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取得丰富经验。海仲委上海分会根据《意见》的精神,将结合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和自贸试验区改革的制度红利,充分发挥在国际海事仲裁中的作用,与有关部门合作,进一步开拓创新,继续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端的海事仲裁法律服务。蒋弘女士认为,从近年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系列文件中,足见国家行政机关对海事仲裁的高度重视,足见海事仲裁在现代航运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抚今追昔,蒋弘女士对海事仲裁的成长壮大无限感慨。新中国海事仲裁事业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为打破西方对国际海事仲裁的垄断地位,在周恩来和邓小平等老一辈领导人的亲切关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8年11月21日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59年1月22日,海仲委正式在北京成立,成为附设于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民间商会组织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1964年,为了发展远洋运输事业,周恩来提出造船和买船同时并举的主张,得到毛泽东的同意,为此,专门成立了中国租船公司。中国租船公司与国外船东签订的租船合同里面第一次写上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50多年来,海仲委解决了几千件海事海商、物流等争议,有力地促进了国际国内航运经济的发展,赢得中外当事人广泛赞誉,已发展成为世界知名海事仲裁机构之一。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海仲委上海分会于2003年1月在上海设立,2009年又同时启用“上海海事仲裁院”的名称,并先后设立了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上海海事调解中心。2008年初提出,上海海事仲裁要在近几年内成为全国海事仲裁中心,然后,进一步建设成为亚太地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为海仲委上海分会实现目标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

2014年,海仲委上海分会受理案件共计99件,争议标的达人民币143 798.5万元。涉外案件34件,涉及英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西班牙、美国、印尼、越南、德国、土耳其、利比里亚、巴拿马、中国香港、台湾等16个国家和地区,国内案件65件。结案93件,无一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12年来,海仲委上海分会共受理了海事海商争议案件 600 余件,争议标的额超人民币70亿元。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受理案件的类型包括船舶建造、修理买卖合同、租约、提单、船舶碰撞、救捞合同、货运代理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仲委上海分会以公正、独立的方式为当事人解决了大量的海事海商纠纷,为当事人定纷止争,对航运、物流等相关行业的法治治理、规则约束起到了积极作用。

海仲委目前的仲裁员名册有国内外航运法律物流专家280名,其中外籍专家约占四分之一,上海及周边地区仲裁员约70名,专业涉及航运、外贸、物流、船舶、保险、融资等行业,凸显中国唯一的海事专业仲裁机构的特色。

谈及海事法制建设和服务,蒋弘女士认为,海事司法和海事仲裁海事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实现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需要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中国仲裁法学会研究会年会上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仲裁事业发展,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海事仲裁发展离不开海事法院的支持和适度的司法监督,这是法定要求,也是仲裁的契约性所决定的。仲裁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有助于仲裁法制和仲裁实践的发展

海仲委上海分会上海法院系统间建立的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对于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机制,解决海事海商纠纷,具有积极意义。此举既有助于拓展海事仲裁业务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也有助于缓解海事法院审判压力。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两者互动互助的前景十分广阔。委托调解机制建立至今,在实践上创建了海事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平台,并在理论上构建了海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范本,促进了海事司法和仲裁的互动,也为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海事海商法律软环境提供了创新思路和经验。

记者经常与海事司法和仲裁系统的专业人士打交道,也认同海事司法和仲裁航运法制环境建设的“双引擎”。蒋弘女士认为,海事司法和海事仲裁各具所长,互补互助。海事仲裁的主要特点是专家仲裁、独立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便于执行。基于历史沿革和社会经济的原因,企业、行业乃至国家对海事仲裁的功能缺乏认识,不够重视,很少投入。而今,海事司法和海事仲裁不断加强交流合作,在理念认知、司法实践和工作衔接上,形成优势互补,为航运业界解决海事纠纷提供多元化的选择,有力提升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律服务整体实力。

记者坦诚地和蒋弘女士提起,业界曾经感叹亚洲国际海事仲裁地的选址与上海擦肩而过。那是2012年年底前,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BIMCO)在哥本哈根举行会议,正式批准了一项决议,将新加坡列为继伦敦、纽约之后第三个国际海事仲裁地。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增加亚洲海事仲裁地出于何种战略考量?选址的决定性因素又有哪些?蒋弘女士谈到,国际海事仲裁作为航运法律服务的高端产业,是航运贸易软实力的标志。作为历史悠久的国际航运中心,凭借其由航运实体经济向现代航运服务业的成功转型,伦敦一直是全球众多航运公司、造船集团等处理海事纠纷仲裁的首选地。 随着世界航运与造船业的重心东移,亚洲已经成为全球海运贸易增长最快的地区,成为除欧洲、美洲以外最活跃的航线和船舶买卖市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自然会认识到,任何忽略亚洲航运与造船业的产业标准和海事仲裁规则,将会失去全球最大的海事产业市场。从哥本哈根会议决议可以看出“新加坡之选”的端倪,公告强调,新加坡仲裁条款允许用户适用新加坡法律或者英国法作为协议的适用法,但如果当事方未能选择的话,将适用英国法。从国际航运中心功能的完善着眼,新加坡依托地域优势,大力发展集装箱中转业务,推行自由港政策,成为以海海货物转运为主的国际中转枢纽港。同时,为了巩固其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出台了包括船旗转换优惠政策(BFS)、获准国际航运企业计划(AIS)、海事金融激励计划(MFI)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实行海运信托计划、新加坡海事组合基金(MCF)政策,推动新加坡航运集群,刺激船舶融资、航运经纪、海上保险、法律服务等航运服务业的发展,尽快从生产型向服务型国际航运中心转变。上海与新加坡相比,主要的差距体现在现代航运服务业结构和水平的落差上,关键是航运中心软实力的较量。中国的海事仲裁难以实现突破性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曾经,相关部门和航运业界等往往忽视海事争议解决的管辖权,缺乏对国际航运合同中法律风险防范条款的深入研究,缺乏在错综复杂的航运市场上防控风险意识。而这恰恰是企业性命攸关的大事,是关乎航运业界发展的大事。

海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语境下,海事仲裁工作开展的切入点应围绕全球航运市场这个大平台,而不是局限于一城一地。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我国正致力于从贸易大国、海洋大国向贸易强国和海洋强国的转变。上海港已连续数年保持全球第一大港地位,运输、海上保险、物流、造船、仓储、航运金融等航运要素资源已在上海得以培育和集聚。上海也提出,至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但是,遗憾的是在海事海商航运仲裁纠纷解决领域,并没有获得与我们硬件发展相匹配的地位。2012年,波罗的海航运理事会正式批准新加坡为继伦敦、纽约之后全球第三大国际海事仲裁地。而上海已取代新加坡成为世界第一大自由贸易港,上海建设航运、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中心以及自贸区战略,显然需要更多的规则以及话语权。因此,海事仲裁航运中心及自贸区法治软实力建设不可或缺部分。法治软环境建设将在全球航运竞争中越发关键,其核心是规则制定以及提升国际话语权。借此机会,大力呼吁各界加强对海事仲裁的支持,争当亚太地区海事仲裁中心。我们期待在不远的将来,“上海海事仲裁”条款也能获得与我们航运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地位。

海仲委的实践以及海事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都决定了,发展海事仲裁是国家发展战略中海商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新经济常态下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海洋强国、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上海自贸区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相继实施,也为新形势下海事仲裁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海事仲裁案件数量的提升,将带动海事律师、教学科研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提高。同时,海仲委还积极参与相关海事海商国际公约、国家与上海海事海商航运法律体系的建设,献言献策。此外,海仲委上海分会还定期总结案例,为航运、物流、船舶等企业风险防范提供法律培训。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自身实力的增强,中国航运物流企业正在加大对外投资,同时,国内航运物流交易量也逐年攀升。基于仲裁专家断案、快捷高效、全球范围内易于执行等优越性,约定海仲委上海分会仲裁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的选择。同时,海仲委上海分会也不断与业界分享众多案例中的经验教训,不断通过专业研讨和培训的方式服务企业、为企业防范风险预警和提示,助力我国航运物流企业的发展

为更好地满足航运界对仲裁服务的需求,海仲委在自身实践基础上,采纳了国际先进仲裁理念,修订了仲裁规则,新规则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程序设计,提高仲裁效率,将进一步满足业界使用的便利。新规则增加了“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合并仲裁”、“合并开庭”、“可在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等规定,完善了“送达方式”、“庭审方式”的规定,并大胆创新,采用国际通行的收费办法,即经当事人特别约定,允许选择适用国际通行的收费规则,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作出新的尝试和探索。相信海仲新规则将为海仲委上海分会积极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以及自贸区建设提供坚实的规则保障。

对于海仲委上海分会下一步的工作具体部署,蒋弘女士胸有成竹。她说,国家政策的调整、航运市场的变化、物流发展的趋势、业界的期待,都在提振我们加快海事仲裁发展的信心。海仲委上海分会将加大宣传拓展力度,在地域上,将以上海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为企业的发展和风险防范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推进海事格式条款的修订和使用,从而引导当事人订立标准的争议解决条款。

办案质量与效率是仲裁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案件的高质高效是业界评价衡量签订仲裁条款的重要因素。仲裁员作为案件实体裁判者,对于案件的高质高效具有重要作用。海仲委上海分会将以2015版《仲裁规则》为契机,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不仅包括仲裁程序,还将对海事海商法律界和理论界热门法律问题定期召开专题沙龙,邀请仲裁员以及航运界人士参加,宣传海仲。提高服务软硬件,向仲裁员、当事人提供高品质服务。在现有可能条件下,不断改善服务软件和硬件,体现对仲裁员与仲裁的使用者的职业尊重,提供高品质仲裁服务,与国际接轨,体现海仲在软硬件方面的国际化和现代化。为加大在业界的影响以及仲裁条款签订的范围,将加强海事海商热门法律问题的研究,组织在中国法以及重要法域下相关问题研究,并定期刊载文字性成果以及重要国际案例,扩大海仲在业界的影响。

春风又绿江南岸。从蒋弘女士的语态中,可以切实感受到中国海仲志存高远的理念、志在必得的信心、大步向前的节奏,但又包容在务实低调,兢兢业业的姿态中。那是春天再次启动的深耕,那是远航再次鼓胀的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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