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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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摘 要:价值取向的科学与合理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核心。从价值取向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应采用保护主义为主,以自由主义为辅;同时应该保护私权优先,兼顾竞争秩序的维护。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的几点设想:采取结合型立法模式,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修改"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 立法改进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选择  (一)利益平衡:保护主义还是自由主义  保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主要表现在对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上。保护主义认为,著作权属于一种特殊的排他的绝对权,应与普通私权获得同等的保护自由主义认为直接或间接有赖于先人思想启发的基础上才有思想创作,因此个人创作是社会的产物,其利益应属社会,自由利用是人人的权利。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因而在确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时,立场应以保护主义的为主,但同时要考虑自由主义的要求;在承认"知识产权私权"时,还要考虑其公共利益的目的。在以保护主义立场为主的同时,辅之以自由主义,在保护产权私有为主同时,考虑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样才可能实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价值目标。   (二)保护战略  多数发达国家开始采用的是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后来发展为强保护,这都经过了相当长的准备期,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我们已经没有同样的准备期,如果从局部来看这对我们可能是不公平的,但从全局看则对我们未必是坏事。在世界范围内,面对不断增多的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发展趋势。在此情况下,如果忽视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的客观事实,忽视我国发展科技、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的强烈要求;只是强调一方面,即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和西方发达国家推行强保护战略的背景,坚持在我国推行弱保护战略,不仅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将严重受到阻碍,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如果我们仍坚持按照较弱保护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可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对创新者、创新企业保护不完全到位,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要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以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次鼓励技术创新型企业,淘汰技术落后、能耗高和环境污染重的企业。最后是要教育多数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重视技术创新的同时,在面对全球竞争者的竞争,要懂得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保护自己。   二、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思考  (一)立法模式的不足  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3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节之中作了集中规定;而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在其他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设置。这种集中的立法模式,既有利于充分揭示知识产权犯罪的共性特征,也有利于综合比较分析各种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能系统化的使知识产权得到刑法保护。"技术进步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作品创作、传播提供了更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复制和传播带来了便利。" 因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有力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受到科技进步和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足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利用刑事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指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自诉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向人民法院所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这是在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对案件进行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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