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论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不足 构建   论文摘要: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

长期以来,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认识不科学,重视不够,以致存在种种问题。

为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概念 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起源于英、美。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以***年的《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标志的,从那时起,学者们开始注意这个名词。

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审判权对政府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项法律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机构行为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

那么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学者对此作了较为科学地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性行为及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

它即是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高级形式,还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权威机制。

司法机关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必然涉及合宪性问题。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来说,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此处的合法性审查是从狭义上使用的,主要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项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合宪性审查

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第一,认识上不科学、思想上不重视。

首先,我国长期认为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政治统治和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政治斗争和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司法审查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

其次,认为我国己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制度,不必再借鉴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

再次,没有认识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际上就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部分,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也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部分。

可以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我国亚待发展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一部分。

第二,我国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缺乏明示的宪法依据和具体的行政法根据。

这使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缺乏权威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第三,现行体制限制了人民法院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

我国行政治体制下,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是人大下面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两个平行机关,在宪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政府机关的监督制约权,导致司法审查没有应有的权威。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仍将人民法院当成自己领导、管理或监督下的职能部门。

并且,事实上政府强大的财权也足以牵制人民法院的活动,法院的人、财、物等都受制于政府机关,这反而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使人民法院难以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审查权。

三、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综上所述,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在借鉴和总结外国成功先例及本国法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