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相关问题分析

【摘要】“医疗鉴定”概念应当取代“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概念。

医疗纠纷诉讼医疗鉴定机构应当统医学会

分析论证我国医疗鉴定结论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关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明力【图分类】99.【献标识码】B【编】007—997(007)030005l rl rbl l lr . Xx. L —vr,g 009~g【br】 “ Rl l lr” l b rl b “l glg ”. l r k r rgz l l l b gr l . rv bl rg l lr lz rl lgl rl r r.【K r】l lr ;l glg ;v bl~;vrg、“医疗事故鉴定”概念重新厘定()对“医疗事故”概念质疑多年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概念沿用至今很少有人对其提出质疑。

实践对概念释义更是五花八门。

笔者认多年沿用“医疗事故”称谓应当置换“医疗失”。

国院987年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概念强调其要件造成患者“死亡、严重残疾和严重功能障碍”。

强调严重性。

该定义合事故身汉语义及习惯。

而国院00年月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要件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并且只是将其作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医疗行构成侵权责任更重要要件是医疗行有失、医疗失与人身损害有因关系。

要件是卫生行政部门关问题。

“事故”概念体现了结状态。

而民事诉讼侵权责任追究关是主观要件医疗侵权案件。

判断医疗行人主观上是否有失失概念体现是心理状态。

因而以更具法学术语特“医疗失”取代“医疗事故”合乎法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应当将“医疗事故”称谓置换“医疗失”。

相应地“医疗事故鉴定”称谓置换“医疗鉴定”。

(二)“医疗鉴定”概念提出笔者尝试将医疗鉴定定义医疗鉴定是指医学会医疗鉴定机构。

根据申请人申请或法院指定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和诊疗护理规、常规。

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见活动。

定义明确医学会法定鉴定机构地位;明确了鉴定启动者即可以是申请人(即患方或医方)也可以是法院;鉴定容[作者简介] 蔡晓霞(969)女江苏六合人东南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医事法、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06B80006)法律与医学杂志007年卷(3期)就是依据各项医疗规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

①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统()关医学会鉴定格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要鉴定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

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高人民法院03年月《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交由条例所规定医学会组织鉴定

”以上引述两项规定虽对医学会鉴定地位已予以了肯定.但国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行政法规法律位阶底授予医学会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权似乎底气不足外医学会程业围也并无医学鉴定项容。

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公布《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定》该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要实行登记管理制笔者认或应将医学会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畴。

或也应出台立法级别规定医学会鉴定部门实行登记制以便医疗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有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有利管理、协调鉴定工作。

(二)关医学会独立鉴定问题。

医疗鉴定这实践活动是否能实现立法图及得到公众认可。

很程上取实践主体——鉴定主体是否独立。

鉴定主体应享有身份独立及实质独立。

身份独立指职位条件有适当保障。

鉴定主体独立行使职前提是公众对鉴定主体群权威高认可。

这种认可基础性因素是进入这群体是医学界精英他们不仅具有高超医疗技术。

更具有不畏权势、维护正义人格品质。

实质独立是指鉴定人执行职除受法律及良知约束外.不受任何外力干预。

鉴定主体实质独立亦即指该职业抗干扰性。

确保独立性、立性.应引入回避制。

而现实状况是国医学会规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宗旨使得医学会鉴定公信力打折扣;由医学会费是卫生行政部门拨款济上它无法独立医院主管单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也直接制约了鉴定人行使职实质独立。

· ·外.医学会下属医疗鉴定机构与其他法定鉴定机构不是他们与医疗纠纷方当事人即医院方有着业系、人员交叉关系缠绕这至少形式上会影响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因许多人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能改变“我鉴定”现状。

这确实使我国医疗鉴定陷入了颇尴尬境地方面医学会作专业学会暂无法替代。

另方面医学会做出鉴定结论又因疑似不公正而备受责难。

现今出路惟有打破地域限制、切断瓜葛系。

制定立保障措施。

惩治徇私违法鉴定者。

(三)关二元鉴定问题。

人民法院003年月《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通知指出“条例施行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

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规定

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交由条例所规定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要进行司法鉴定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什么是“医疗事故以外原因” 理不法律适用就有了不做法。

人民法院民庭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代表了审判机关对该问题理。

该责人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从特别规定义上了医疗事故这特殊侵权类型纠纷责任承担问题。

对不属医疗事故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处理。

”从该段话语。

我们得出结论是法院可以将医疗赔偿案件分两类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适用《民法通则》。

相应地可理司法实践患者可以选择“人身损害赔偿”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提起诉讼.前者由当事人或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不必定选择医学会

这样患者了避开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就会不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而以般人身损害赔偿案由提起诉讼况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高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颇有味是通常医方也愿以人身损害赔偿方式结案因如通鉴定认定医方发生了医疗事故将会给医方单位评优、升级、领导考核等方面带面影响医院宁愿损钱保名。

这样① 虽然主张医疗鉴定概念但由我国立法没有修改保持引用法条与论述致性行上仍然使用医疗事故鉴定作与提出医疗鉴定义上使用并相替代。

· ·.原有实力和格评价医疗医学会鉴定组织就被架空了。

对笔者观是因医疗侵权纠纷要医学鉴定应当统由医学会鉴定

当然.这样论断定会遭到各方质疑。

首先是患者无法理。

医学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如无法达到患者心理预期患者有理由认这种鉴定是“哥哥给兄弟鉴定”是业者相偏袒;①其次.甚至医方也认医学会鉴定专总是不能考虑地域、、医疗设备差异而律以高标准评判普通医师医疗行;再者对医学会专说他们也不愿处夹板因鉴定结论得结.要么是患者骂娘要么是得罪行。

因避免矛盾.医学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鉴定情况屡见不鲜。

实际上.任何领域鉴定人都是该行业专.其鉴定结都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只因长期以医疗领域医患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回扣、医疗改革措施不得当等因素使得患者对医方乃至整医疗行业缺乏信任。

这问题不是仅靠医疗鉴定体制改革就可以它是系统工程。

值得关是上海市做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医学会就关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达成了见。

确定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医疗赔偿纠纷要进行司法鉴定应首先委托医学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鉴定

上海市高院和医学会还商定除当事人不配合或其他特殊原因外医学会般不拒绝鉴定医学会认无法鉴定法院应分析案件具体情况般情况可根据证据规则做出处理如案件确有鉴定要和可能.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委托市外具有质鉴定机构鉴定

这样就统了上海市法院系统医疗纠纷鉴定机构.从而有效抑制了多头鉴定、二元鉴定这见值得由高人民法院全国围统实施。

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能力及证明力分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构成要件分析我国职权进行主义背景下医疗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制与陆法系脉相承。

鉴定人处立地位证据能力构成要件亦必要性、合法性、事法律与医学杂志007年卷(3期)实性。

【.必要性。

医疗纠纷案件多涉及医疗专门知识领域.其技术复杂性与法官认知程有限性形成较反差因而类案件审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多成具有杠杆作用关键证据

不.有些医疗纠纷案件可能并不要鉴定鉴定事项单.因法官须对案件鉴定必要性进行审.明确鉴定事项。

鉴定委托事项必须是医学专门性问题是现有其他证据无法验证法官依据知识与验无法判断。

然而实践有这样种倾向只要是医疗纠纷案件就不问青红皂白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这样做法官便可以轻易将事实认定任推托给医学会

笔者认从诉讼济出发应当是能不鉴定就不鉴定毕竟鉴定味着昂贵费用和诉讼延长(鉴定不计算审理期限)。

.事实性。

民事诉讼鉴定对象通常是案件事实问题。

有些学者据认医疗事故鉴定亦只能依据医疗纠纷争议事实确定是否医疗事故不得对医疗单位错问题提出见。

否则便超出事实围.进入法律问题辖区类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

四笔者认种观有些司法鉴定是适用如笔迹鉴定鉴定人通检材对比判断笔迹真伪涉及只是事实判断;司法精神病鉴定也只是判断被鉴定对象精神状况。

医疗鉴定不因医疗鉴定判断事实。

也判断了法律事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条规定阐明医疗事故身构成要件即是医方是否有错错与损害是否有因关系这已从另角说明医疗鉴定身包含着法律判断有准司法性质。

因笔者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构成要件事实性既指向案件事实更指向法律事实。

3.合法性。

法官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确认除了上述两要件外更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而合法性是审具体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关键。

前述我国民事诉讼法7条规定及高人民法院《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通知》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具有法定证据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制定规部① 南京患者张某市医院做右下肺切除手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三次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认不公理由既是主刀医生人就是市医学会专库成员。

参见吴聪灵.起医患纷争历七年坎坷.《现代快报》】3版.005年6月3日.法律与医学杂志007年卷(3期)门不先差异等原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稿形式上有法律瑕疵。

卫生部00年8月6日公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3条规定鉴定结论稿由专鉴定组组长签发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

可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都规定鉴定人独立鉴定权及独立责制这样规定使得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形式上显露出合法性瑕疵。

首先它与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9条七项不该项规定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上签名盖。

其次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公布《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定》要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鉴定见责并鉴定上签名或者盖;多人参加鉴定如对鉴定见有不见应当明。

笔者认人《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定》规定鉴定人独立鉴定、独立承担责任制更具法律特性和更易获得社会公信力。

而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条规定鉴定结论以专鉴定组成员半数通准则是型合议制实行是集体责制。

集体责味着无法追究集体任成员必然导致无人责。

医疗技术鉴定不是民主选举它是科学判断而少数从多数模糊判断方式显然不合科学规律容易导致鉴定人员从众或屈从权威心理由带鉴定结论伪真实。

(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力分析前述提及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肯定了鉴定结论证据优先地位由医疗事故鉴定准司法性医疗事故纠纷案处理实践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力得到强化是造成了法官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高依赖。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定医方有责任法院就判医院败诉甚至鉴定结论认定失参与也成了判赔偿额主要依据。

但法判断与医学判断终归是两不领域判断法官必须对鉴定鉴定正确性做出评价而不是不加评判地全盘接受 【】(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质证由鉴定结论质上是言辞证据

而言辞证据必然具有定主观性。

因而无论是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要对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

例如。

德国民事诉讼法0条规定;“除以下另有规定外关人证规定适用鉴定

”【3】日新民事诉讼法(996年)6条更是明确规定除由特别规定· 3 ·场合关证人询问规定准用鉴定

医疗鉴定结论身技术复杂性使得鉴定人推论、说明或释主观性表现更强。

实践常会出现基相鉴定客体或基础由不鉴定鉴定得而出不“结论”情况。

既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主观性无法避免民事诉讼程序就应设计相应制和程序保障当事人与鉴定人能够交换不见从而使法官通辨析对事实乃至法律问题做出正确裁判。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多以面报告形式呈现些学者认鉴定结论是证不是人证所以不要出庭。

[】而笔者认鉴定结论无论从英美法系或是陆法系证据制看还是从其身历史发展看无疑都是言辞证据

既然是言辞证据即应遵守质证规则。

法官不能被鉴定所谓专业性、科学性所迷惑而让身所承担认定案件事实权旁落。

笔者还认有些学者和法官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这是将诉讼对鉴定结论作证据条件要当作了鉴定结论身具备性质这是危险看法。

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认定医疗纠纷案件确认案件事实民事证据是否作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应当人民法院审确定。

我们知道普通法系国证据规则初是围绕陪审团设置稍做变更和调整便用法官审判。

陆法系国审判初就是由验丰富法律专业工作者主持。

因没有特别要建立复杂证据规则。

法官可以听取切证据然做出己判断。

这种制定程上限制了证据法发展。

l国法官体制形式上类似陆法系但由众所周知原因目前法官素质水准并达到陆法系法官高所以应强调借鉴英美法系制加强证据规则制定加强质证。

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000年0月8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也指出“要慎重对待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作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应当法庭质证。

”但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案司法实践做法是许多地方只出具面鉴定结论法庭上进行宣而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

由双方当事人专业知识享有上不对等患者往往无法发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技术难及疑。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 ·有见法官不是通对鉴定结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从而形成由心证而是要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以达到鉴定结论争目。

这样对鉴定结论质证异议释义就变相地移交到了重新鉴定鉴定人重新鉴定鉴定人成实质上鉴定结论质证异议裁判人。

[]而且法律规定身也支持这样无休止鉴定人民法院《关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见》59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虽然证据规则7条对进行了限定但实践由法官身专门知识缺乏使得他们对当事人鉴定异议处理方式只能是以重新鉴定回避矛盾根据鉴定机关等级①、鉴定先顺序、以及单纯数量上对比判断多份鉴定结论证明力。

但是从成、效率角看不断重复鉴定远不如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询高效证明力也弱化不少。

综上所述笔者认鉴国特殊国情和医疗事故鉴定特我们制设计应适应我国多年审判制改革趋势——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借鉴证据法定与由心证兼而有;既要重法律与医学杂志007年卷(3期)视医疗鉴定立性又要利用直接言辞原则和交叉询问程序程地让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

笔者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质证制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定鉴定人出庭法定义。

因司法实践医疗鉴定所采用医学理论、技术方法可靠性是常常被忽略问题而这样问题必须借助当事人专辅助人询问而辨析。

因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常规而诉讼法排除不出庭情况。

()推广专辅助人制。

人民法院证据规则6条规定了专辅助人制但实践应用不多。

笔者认即便法官和患者当事人能以各种方式参与鉴定活动但由专业知识不对等面对具有丰富专业学识和验鉴定人也无法从专业角质疑鉴定结论实质容他们寻得公正、公平只能是程序上。

因而其提供专助助法庭明案件事实才是实现正义重要手段。

参考献【】郭华.鉴定结论论[】.北京国人民公安学出版社.007.3[] 夏芸.医学鉴定与法评价—— 以日判例视[】.法律与医学杂志.007()—8【3】何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上、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000.0【】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报.005—7—3(5)(收稿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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