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

摘要: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业已证明,职工持股我国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选择,并且已经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

但是,由于我国法制环境不完善,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在国企改革这一制度创新中表现出诸多问题

随着我国信托法》的酝酿出台,信托机制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理想的思路和可行的方法。

关键词: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持股制度之所以是现代产权改革的制度选择,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实现了资本逻辑与劳动逻辑的有机统一,使职工真正成为了企业的主人,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客观上促进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通过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不仅能明晰产权,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而且能强化对企业内部职工的利益激励,尤其是对经营者的激励,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因此,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我国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试从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历史性作用和存在问题入手,提出职工持股信托思路和设计方法。

作者相信,信托原则对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计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形成“联股联利又联心”的发展机制、对于发挥职工持股在国企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一、职工持股制度的价值发现  职工持股制度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ESOP:THE;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的缩写),最初是作为养老金福利计划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职工持股计划除了福利作用外,还有激励作用,因此,职工持股计划作为一种新的薪酬模式,很快发展出了多种模式,而且在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以及印度、中国香港等地都得以实行。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行内部职工股,试行职工持股制度,90年代初期是职工持股制度快速发展的时期,出现了发行内部职工股的热潮。

职工持股的核心内容是一种使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制度设计,从而激发职工的创造精神和责任感,消除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健全而产生的企业内在动力真空现象。

实现经验表明,职工持股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作用。

第一,职工持股真正实现了职工“当家做主人”的主人翁地位,使企业职工不但能够获得劳动收益,而且能够获得合法的资本性收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稳定了职工队伍;第二,职工持股促进国有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和产权的明晰化,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监督体制、提高管理效率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职工持股可以集中民间资本,发挥了集资融资功能,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四,职工持股在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成为职工退休保障的重要形式。

总之,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的特殊性分析,我们必须重视和发展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在解决我国特殊的社会问题和经济矛盾方面上具有特定的历史作用,而且作为一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安排,其在消除贫富悬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提高效率等方面将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我国职工持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㈠我国职工持股的实践现状和法律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持股我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公司法框架内的职工持股和股份制企业中的职工持股,而且在中小企业中的发展规模更大、更广泛。

目前,我国二十几个省市自治区形成了有关的职工持股管理办法、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但是,我国有关职工持股的宏观政策和法规体系尚未形成,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各地都停留在试点水平,职工持股的存在形式和管理方法也各不相同,所采用的职工持股从形式、内容和程序上都存在诸多的问题

职工持股的现实问题包括股份的取得方式、持股数量的确定、预留股份及股份流通和继承等,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是国有资产的无原则“量化”、“关系股”、“人情股”等,由此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腐败问题

职工持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形成职工企业长期化的资本纽带作用,而在利益驱动下,职工在股票上市后就竞相抛售所持有股份,从而使职工持股失去本来意义。

职工持股的现实问题还突出表现为持股的主体问题,有的是以工会所属的职工持股会方式,也有的以部分自然人代持形式,更多的是以股份合作制这种过渡性的股权安排方式存在。

其中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是其中较为规范的形式,这种形式最早产生并普遍存在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中。

由于我国当时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不仅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问题,而且还引发了一些投机行为,很多地方都出现非法交易的情况,造成“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等问题,尤其是不断暴露出来的一些腐败问题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直接与职工持股行为相关联,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带来很大困扰。

本文以职工持股主体问题为研究对象。

针对职工持股的主体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对之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包括:⑴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要暂缓审批”。

此规定的出台,放缓了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脚步。

⑵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此规定的出台,基本限制了内部职工股的发行。

⑶1998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

目前尚未发行的,一律停止发行。

定向募集公司原已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已经发行的公司职工股,仍然按现行政策执行。

”此规定限制了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

⑷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故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此规定出台后,一大批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拟上市公司,因股东资格问题难以回避以上法律冲突。

我国职工持股主体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职工持股是由企业内部职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并由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

但是,我国职工持股的实践却面临一系列难题。

首先是职工持股会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虽然一些地方或部委的政策中对职工持股会作了一些规定,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的法律给予职工持股会以明确的法律地位。

由于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持股机构就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即使职工持股会借助工会的法律地位参与发起设立公司也存在问题

其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

《工会法》和《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中规定,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

因此,由社团法人作为职工持股主体,忽视了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是不合适的。

民政部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主要理由,就是目前的职工持股会有赢利性质不能作为社团法人。

另外,职工认购股份的资金缺乏融资渠道。

由于我国现在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银行贷款用于企业股权投资,所以,职工认购股份无法采用银行贷款。

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名义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现已成为拟上市公司能否上市的法律屏障。

我们认为职工持股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恰恰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职工持股缺少依法规范的依据所致。

职工持股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广泛发展从根本上缘于其法律体系的完善,比如就职工持股会存在形式而言,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企业广泛采用信托的方式,由信托基金公司(会)作为受托方管理职工所持有的股份,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融资、股份流动、收益分配等。

下文将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作以探讨,以期对拟上市公司解决职工持股问题有所裨益。

三、职工持股信托解决方案  ㈠用信托方式规范职工持股的合法性  所谓信托,简单地说,就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设计。

具体而言,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

信托构造的要素主要包括信托设定的依据、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目的等。

信托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信托管理连续性等特征。

信托虽然是一种民事关系,但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信托成为一种真正的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同时又有益于社会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的规范化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001年4月《信托法》的出台与实施为职工持股计划制度安排上的欠缺提供了一种解决的可能性,信托制度我国的确立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实施架构,为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提供了一种合法的稳定的制度

㈡用信托方式规范职工持股的可行性  《信托法》颁布以后,以信托方式解决拟上市公司的职工问题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各方探讨的热点。

信托方式解决拟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即由职工持股会、工会或自然人持股者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股权信托管理合同,将其所持股份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有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委托人信托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原出资者个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

信托法》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信托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同时规定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生的任何利益不能由受托人而只能由受益人享受,这就是信托法上著名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也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

职工持股,主要是获取收益,所以信托持股,有助于职工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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