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中国大陆刑法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摘 要 中国大陆刑法台湾刑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台湾刑法属于大陆法系,中国大陆刑法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不同的法律传统决定了彼此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差异。但由于大陆刑法的基本原理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刑法理论,因此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又有相通之处。  关键词 大陆刑法 台湾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    一 、中国大陆刑法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简要评述  我国大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称为齐合填充式或入罪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这种理论体系中,一个行为,只要同时符合或齐备这四个要件,就成立犯罪,缺少任何一个要件犯罪便无存在的余地。在台湾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称为递进排除式或出罪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成立之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是三位一体的一个有机整体,一个行为只有经过这三个阶段层层递进排除,才能定罪处罚。  二、中国大陆刑法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相通之处  中国大陆刑法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存在一定相通之处。

(一)客观因素有其共同点。无行为则无犯罪,几乎是各国刑法的通例。在我国台湾以及大陆刑法的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有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和行为的情况。  (二)主观因素有其共同点。在台湾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中,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主观的违法要素以及故意和过失。其中,特殊的主观违法要素是指目的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表现犯中的表现。我国大陆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外乎是故意、过失和目的,只不特别强调倾向犯中的倾向、表现犯中的表现。  三、中国大陆刑法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组成要素不同。我国大陆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台湾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中,只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二)实质内容不同。我国大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包含了犯罪成立所需的种种因素,不存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要件的区分。在台湾刑法中需要借助违法性有责性来评价的因素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已经包含于构成要件中,除了构成要件以外,不再有对犯罪成立与否需要考虑的东西了;但在台湾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仅仅是对事实的评价,除此之外还要进行违法性判断与有责性判断,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下位概念,而非同等概念。台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是由形式到实质、由抽象到具体、由定型到非定型、由客观到主观的逐层递进判断。

(三)对犯罪成立与否的认定方式不同。在划分犯罪成立要件的出发点上,按照我国大陆犯罪构成理论,四个方面的要件全部符合时,便可以得出成立犯罪的结论;而台湾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任何一个行为最终被确定为犯罪,都经过了构成要件是否该当、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是否违法和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先后三层的过滤。构成要件该当是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是法律的评价,有责性是责任的评价。这种层层过滤或递进的行为审查,也决定了行为成立犯罪其评价过程必定是多层次性的。  (四)对行为客体的理解不同。我国大陆刑法行为客体是指向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台湾刑法中的行为客体是指构成要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如杀人罪中人、财产犯罪中的他人的财物。由此可以看出台湾刑法中的行为客体实质上相当于与大陆刑法中的犯罪对象。  (五)违法性是否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我国大陆刑法违法性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所确立的,至于违法阻却事由,也不在犯罪构成阶段予以论述,而是其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而台湾刑法中,违法性犯罪成立要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与有责性之间承前启后的排除要件,即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原则上就被推定为违法。因此,对违法行为的判断是从否定方面加以判断的,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而,其违法性要研究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这些行为都是在犯罪构成违法性层次论述的。   四、中国大陆刑法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各自的优越性与不足  (一)大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优越性与不足之处  大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优点:1. 能够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揭示出犯罪行为内部组成要素的有机统一性质,而且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总体上避免或至少是减少了许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作的繁琐的重复评价;2. 从刑法犯罪构成的规定来看,任何犯罪构成要件的确都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的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确立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构形式,使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法律实定较为完美地达到了和谐协调。构成要件的内容,直接就是犯罪成立的要素。这样,犯罪构成理论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对法律明白清晰地阐述,对于广大司法人员适用刑法和群众了解刑法来说,易于把握。  我国大陆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之处:1. 犯罪的认定;2.对于四个方面的要件排列顺序存在一定的逻辑上的困难;3. 在解释排除犯罪行为为何不是犯罪时易出现体系性的矛盾;4. 犯罪构成要件的填充与责任的评价一体化,容易使刑事责任地位卑微和内容虚化;5. 大陆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在具体司法裁判过程中,与思维规律不符;6. 犯罪构成理论入罪式的机制与刑法基本功能及人权伦理的不协调性。   (二)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优越性与不足之处  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优越性:台湾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有责性的三分结构体系,注重理论的抽象研究,其逻辑思考过程,从构成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有着严密、不可逆转的先后顺序,使得犯罪构成理论上对犯罪要件的叙述,与实践认定犯罪的过程之现实基本保持了形式上的一致,反映理论的实践品格。  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不足之处:由于台湾刑法没有把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完全统一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中,由其模式所决定,其对行为的评价是分层次进行的,这就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了不必要的重复。在犯罪构成的各阶段都要对故意及过失进行评价,使犯罪构成理论过于复杂。   中国参考文献:  1.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2.陈子平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7页。  作者简介:  张永鹏,男,汉族,1977年8月生,陕西三原人,陕西三原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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