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法律规制的分析

摘要: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审批制度,在经济体制不断转型的当今社会中,以资源配置为手段、以消灭市场竞争为直接目标的行政审批,在新经济体制下难以适应其发展。

面对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在多方面的法律规制下完成。

基于此,本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分析,探讨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规制;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9—01  前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以及原则,才能够避免行政审批环节所出现的行政审批权明放暗增的现象,同时为行政审批提供独立环境,避免行政审批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在提升行政审批制度法律规制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原则  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该《意见》中,明确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审批制度实现改革的总体原则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原则中,取消了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市场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制度

批准了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的方式,促进市场机制运作。

而对于必须要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严密管理,将复杂的审批程序减少,以提升审批效率。

同时对行政审批需要追究的责任进行严格制定[1]。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原则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必须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等责任。

只有将这样原则积极贯彻落实,才能够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健康有序的进行

在2001年12月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小组颁布了《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文件,该文件的颁布,进一步的落实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的落实方式。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行政审批改革已经发展几十年,行政审批改革的力度也在逐年增加,但是在行政审批改革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行政审批时间长、审批效率低下、审批办事难等问题[2]。

(一)行政审批权存在明放暗增的现象。

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最为明显的问题就行政审批权明放暗增,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对行政文件进行行政审批,虽然很多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或者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同时很多机关单位也进行了登记、备案、年检、监制等形式的事项审批,但是只是进行变相的事宜审批

很多的审批项目都超过了限度,但是却没有被撤销。

(二)行政审批不具备独立性。

行政审批不具备独立性,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很多行政机关单位虽然将行政审批事项授权给社会中,但是这些组织之间不具备一定的独立性,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

同时行政机关单位与社会上各个组织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密切,对这些组织进行控制,并且收取中介费用,对组织中的人事进行控制安全。

在这样的基础上,使得行政审批不具备独立性[3]。

(三)行政审批标准不清晰。

行政审批标准制定不清晰,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

行政审批机关在权利裁量上具有一定的自由权,很多行政机关都普遍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

此外,加上监督机制难以启动,行政审批申请得不到及时的回复。

在个别地区,行政审批事项存在着交叉的情况。

三、规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行政许可法法律原则立法理念等方面都体现在着市场经济体制本质需求,为了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执行与落实。

那么如何推进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依托,担负法律解释职责。

行政许可法中含有很多原则比较性的原则,以及大量的不明确的法律概念,需要对这些的环节进行解释。

行政许可法缺乏统一且权威的规定基础上,如果能够通过定向的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含义与范围进行调整与规制,将有效的促进行政许可法的落实;第二,建立超越于行政审批机关权威的法律监督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环节中,涉及到每一个行政审批机关权利与经济利益结构的调整,因此需要建立一个超越于行政审批机关法律监督机构。

在该机构中,需要对不同调整机构中文件进行审查与综合分析,对不合法行政许可法的环节进行行政审批[4]。

(二)依法清理相关文件

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依法清理、修订以及废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审批制度落实的初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方式,主要是依赖于行政措施、行政手段以及相关的文件推进。

然后并没有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以及废止来实现。

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与取消,在中央层面,除国务院以及所属部门所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或者废除相关文件

呼吁国务院应当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修改和废止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予以修订和废止。

(三)呼吁行政管理立法的创新。

对于行政管理立法的创新,能够有效的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还能够发挥政治管理职能,将政府部门的管理方式转变。

而从我国现行的管理立法上看,绝大多数的机关依然沿袭着传统的审批管理立法理念。

对于行政管理立法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

第一,审慎设定审批

立法设定审批时,应当注意对于审批能否解决问题进行充分的评估;第二,节约设定审批

对于需要审批管理的事项进行节约设定审批;第三,创新审批方式,改革传统的审批模式,建立允许市场式配置机制运行的规则。

结论:综上所述,本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与总要求进行明确,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

首先,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其次,依法相关文件的清理,最后,呼吁行政管理立法的创新。

参考文献:  [1]王克稳.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其法律规制[J].法学研究,2014,02:3—19.  [2]汪丽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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