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钢铁制品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与应对策略

2014年以来,受产能过剩、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趋缓、下游行业需求增速回落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钢铁业供大于求的局面仍然存在,加之行业集中度继续下降,致使近两年我国钢材出口大幅增长。

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2015年我国钢铁制品产量为112349.6万吨,出口量为11240万吨,较上年增加1847万吨。

我国钢铁制品出口量的剧增,致使国外对华出口钢铁制品的实际反倾销骤增,据国际商报数据显示,2015年国外针对我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案件达32起,占全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总数的44.4%。

国外对华钢铁制品的大规模反倾销,制约了我国对外贸易总体的稳定发展。

毕业论文网   一、国外对华钢铁制品反倾销的现状   (一)中国钢铁制品遭受的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多   随着我国钢材出口贸易量大幅攀升,国外企业对华钢铁制品的关注逐步提升,贸易救济调查逐渐增多。

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2015年,我国钢铁制品共遭遇的贸易救济调查由9起增至46起,平均增速为75.8%。

2015年,我国钢铁制品遭遇的贸易救济调查占总数的46.9%,取代化工产品成为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行业。

其中,国外对华钢铁产品共启动反倾销调查32起,占调查总数的69.6%;反补贴6起,占比13%;保障措施8起,占比17.4%。

此外,国外对华钢铁制品的贸易救济再调查不断增加。

如2014年加拿大对华铜管和铜管件分别启动4起“双反”再调查;2015年加拿大又对无缝钢制油气套管、石油管材、石油管材短节等基础性钢铁制品发起5起再调查,增幅达25%。

国外对华反倾销规模的逐步扩大,制约了我国钢铁制品出口贸易的增长,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据商务部统计,2011— 2015年,境外对我国发起的案件累计涉案金额约550亿美元,贸易摩擦平均每年对我国外贸的整体影响约为1400—1500亿美元。

(二)发展中国家逐步成为对华钢铁制品反倾销主导力量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连锁反应与发达国家的推动作用,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华钢铁制品的实际反倾销逐渐增多,现已成为对华钢铁产品贸易救济调查的主导力量。

据国际商报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在我国钢铁产品遭受的贸易救济调查中,发达经济体有17起,占比降低为37%,而发展中经济体有29起,占比达63%。

其中主要国家有马来西亚、印度、智利和巴基斯坦等,其调查次数分别为5起、4起、4起和4起。

例如,2014年1月,泰国商务部对我国高碳线材反倾销作出终裁,对江苏沙钢国际贸易公司、青岛钢铁公司与其他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11.52%、17.04%和33.98%;2014年7月,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调整对华无取向硅钢的反倾销税率,将税率调整为132.5~567.16美元/吨;2015年10月,印度对华冷轧不锈钢板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其征收57.39%的税率;2016年初,马来西亚对华冷轧卷作出反倾销初裁,继续多其征收4.58%—23.78%的临时反倾销税。

近几年来,这些发展中国家对华钢铁制品反倾销频发。

(三)我国被诉倾销钢铁制品种类多元,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钢铁制品遭遇国外启动贸易救济调查涉案品种较为集中,主要为板材和建材。

据国际商报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板材类与建材类钢铁制品被诉倾销次数分别为21起和11起,占比分别为45.7%和23.9%,主要涉及镀锌板卷、涂镀钢板、无缝钢管、研磨球、焊管等。

随着对华反倾销频发与大部分国家对华反倾销的连锁效应,我国钢铁制品被诉反倾销种类不断增多,国外反倾销调查向含微量合金的钢材开展,如镀锌板、镀铝锌板、镀锡板等,且种类不断增多,倾销调查的范围不断扩大。

2016年2月,国际对华钢铁反倾销势头加剧,从北美到南美再到欧盟,反倾销调查品种从扁平材到长材,反规避调查也日趋增多。

特别是在2016年初,欧盟宣布对我国冷轧钢板等4种钢材征收反倾销税,且对热轧板卷、中厚板和无缝钢管三个品种反倾销立案调查

同年2月,印度决定对华碳酸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泰国也对进口热轧H型结构合金钢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四)国外对华钢铁制品反倾销税的税率高,且征收幅度大   各国对我国钢铁制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较高。

例如,美国商务部曾经向中国标准钢管征收超过700%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这是美国商务部有史以来征收的最高税额;2009年,欧盟对华钢铁紧固件产品征收高达85%的反倾销税,对中国紧固件产业造成巨大损失;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步认定,来自中国的冷轧扁钢产品存在倾销,将对华钢铁进口征收266%的关税。

并且,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较大,其中发达国家对华钢铁制品征收反倾销税幅度较大,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几百。

例如,2010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进口的钢丝层板征收43%至289%的反倾销关税,涉及金额逾3亿美元;2014年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钢丝衣架产品征收1583%至18725%的反倾销税;2015年4月,秘鲁对华三种热轧钢管产品实施三年反倾销措施,征收税率为60.7%―89.8%不等;2015年5月,韩国产业通商部决定对华H型钢征收28.23%―32.72%不等的惩罚性关税。

总体来看,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较大,致使我国钢铁制品出口市场不断萎缩,国际化贸易经营战略受阻。

二、国外对华钢铁制品反倾销频发的原因   (一)外贸钢铁制品产能过剩,出口均价普遍较低   近年来,受产能过剩、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趋缓等影响,我国钢铁制品产能过剩的局面依然较为严重。

加之本已偏低的行业集中度继续下降,致使近两年我国钢材生产总量不断增大,钢铁制品出口量急剧增长。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2015年,我国钢铁制品生产总量由77904万吨增至112349.6万吨,出口钢材由5073万吨增至11240万吨。

2015年,我国钢铁制品出口达历史峰值,同比增长19.9%。

钢铁制品出口总量的激增,导致出口单价持续下降。

据中钢协信息统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12月,我国钢材出口平均价格由854.0美元/吨降至459美元/吨,2015年12月我国出口钢材创9年出口均价新低。

钢铁制品出口量日益增长且出口价较低,致使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钢铁生产商压力大增,开始寻求政府的保护,导致本地钢铁生产商之间的“保卫战”日益升温,造成国外对华钢铁制品启动贸易救济调查日趋增多,且逐步蔓延。

(二)跨国钢铁企业缺乏国际营销战略,过于依赖价格竞争   当前,我国有许多钢铁制品出口企业单纯依靠低价营销战略,产品出口过分依赖低价格竞争。

由于我国国内劳动力价格比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低,因此各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大量采用劳动力,忽略了外贸出口秩序的混乱,导致出口企业通过削价竞争销售产品,给国外企业和政府留下反倾销的证据。

例如,2014年我国钢铁制品出口企业遭受了印度政府的许多反倾销调查,且败诉企业较多,究其原因,众多中小企业管理秩序混乱,账目不清、交易原始单据和业务往来档案资料不全等问题严重。

此外,我国大多数钢铁制品出口企业缺乏品牌经营意识与国际营销战略,对国内外市场的调研和总体把握不足。

据商务部统计,目前我国有超过70%的外贸企业尚无自创品牌,且缺乏品牌的产品出口额超过出口总额的80%。

(三)国外对华钢铁制品出口贸易存在一定歧视性   国外对华钢铁制品反倾销原因诸多,对我国出口贸易存在歧视性是其原因之一。

例如,2011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钢制螺杆启动第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并通过选择泰国为替代国和使用盘条、圆条钢为替代国价格等不合理方法,认定我国钢制螺杆在美国存在倾销现象;2014年,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大陆无取向电工钢进行双反调查,在调查中不顾中方解释与慎重处理敦促,人为地做出双反终裁,决定开征反倾销与反补贴关税,最高税率分别达407.52%和158.88%。

此外,各国对同一产品不同出口国家的倾销判定标准不统一,相同产品所征税也不尽相同。

如2014年12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土耳其的混凝土钢筋作出了反补贴终裁,对中国螺纹钢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89.71加元/吨,但终止了对韩国和土耳其的反补贴调查;2016年,美国商务部初步决定对中国和日本拟征冷轧钢板反倾销关税,对中国产品征收税率为265.79%,而对日本征收税率为71.35%。

由此,各国在对华产品倾销的立案、调查与判定主观性较强,存在一定的歧视性。

(四)我国钢铁制品出口企业应诉不力   近年来,我国钢铁制品出口企业应诉意识虽逐渐增强,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应诉机制,企业反倾销案件败诉现象较多。

一方面,企业反倾销应诉能力较差,致使钢铁制品出口企业上诉与抗辩困难。

例如,2013年,部分中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其对华金刚石锯片征收企业单独税率,但却遭到两次驳回,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仍征收2.5%到164.09%的高额反倾销税。

另一方面,反倾销案件高额的应诉费用,致使多数企业一般采取消极的应诉态度。

据行业协会统计,我国某一钢铁制品企业若要应对并完成国外反倾销起诉,所需费用高达五十至一百万美元。

昂贵的应诉费用致使我国钢铁制品出口企业无人应诉的现象普遍存在,助长了国外对华产品的反倾销气焰,并借此加大了我国反倾销应诉企业税率。

例如,2014年5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取向电工钢开征反倾销反补贴税,若中国企业应诉则税率为49.15%,若企业应诉,则采用全国统一税率为159.21%,由此导致我国许多钢铁制品出口企业应诉不力。

三、应对国外对华钢铁制品反倾销的相关策略   (一)整顿钢铁制品出口秩序,积极开拓新兴市场   我国应引导钢铁制品企业出口贸易,规范对外贸易出口秩序,防止盲目生产,顺应国际市场变化。

一方面,我国应优化钢铁制品出口结构,整顿对外贸易的秩序。

政府应监督钢铁制品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钢铁制品企业对其产品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运用“高质量”产品代替“低价格”产品取胜。

同时,我国应加大对钢铁制品技术与附加值高产业的扶持与优惠,并构建商品贸易出口价格调控机制,调查与制定其钢铁制品价格标准,减少贸易企业间的竞争,避免过度低价竞销。

另一方面,钢铁制品企业应注重多方位开拓国际市场,在稳定原有欧美市场同时,开拓其他新兴的海外市场,如东欧、拉美和非洲等市场,从而减少和避免贸易市场过于集中带来的危险和反倾销调查

(二)构建反倾销应诉机制,维护钢铁制品产业经济安全   我国应增强钢铁制品企业应诉相关立法,完善反倾销法,为企业提供反倾销应诉的法律支撑。

一方面,设立反倾销应诉机制,有效落实“应诉即受益”的准则,通过应诉和收益均衡机制,增大应诉奖励和不应诉惩罚力度,提升钢铁制品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我国应搜集国际市场信息与动态,完成其市场资源共享,为打赢反倾销诉讼作好充分准备;并结合地区和产业结构特点,将反倾销应诉钢铁制品企业出口管理方式相结合,采取诸多激励手段,如为贸易企业提供贸易许可证、优先权等,加大钢铁制品外贸企业应诉与胜诉率。

同时,国家应通过多元化方式收取钢铁制品外贸应诉基金,如从钢铁制品企业对外贸易的出口量或年收益中,收取相应比例的基金额度,加快建立反倾销应诉相关的基金项目,运用于支付贸易企业应诉款项,以此构建和完善我国钢铁制品反倾销应诉机制,保护国际贸易产业的经济安全。

(三)增强钢铁企业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出口制品市场占有率   我国钢铁制品企业应增强出口贸易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出口商品质量,促使其他国家重新认识我国钢铁制品

一方面,钢铁制品企业应大力提升商品质量和技术,走内涵式增长道路,增强科研成果转变为生产力的机会。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钢铁制品技术含量与加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减少国外我国钢铁制品反倾销的数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大型钢铁制品贸易企业提高商品质量的鼓励,增强钢铁制品生产与加工的监督管理,强化商品的持续性竞争力,防止反倾销的贸易壁垒。

另一方面,钢铁制品外贸企业应转变市场营销理念,争创出属于自己的世界名牌,以优质商品与一流服务步入国际市场,提高自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并将占有率稳定在国际较高水平。

钢铁制品企业应有效应用商标、包装和广告策划,优化出口钢铁制品的市场环境,打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

(四)健全行业协会制度,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我国应健全行业协会制度,充分发挥其商会组织与协调作用。

在启动钢铁制品反倾销调查中,重视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沟通和联系,在充分发挥反倾销应诉机制基础上,确定钢铁制品反倾销机制的责任方,领导行业协会和钢铁制品企业我国驻外使馆,构建起国内反倾销应诉机制的纽带。

并且,制定钢铁系统的行业协会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在国外我国钢铁制品出口企业反倾销的职责领域,增强其自身权力的维护能力,并设立统一的国外应诉战线。

另外,我国应设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及商会的组织,本行业内钢铁制品出口企业联合起来实施反倾销应诉,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在国外发达国家对中国钢铁制品反倾销的作用,增强应诉立法和力度,降低对单一出口企业应诉费用。

同时,应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对钢铁制品企业实施价格调整,避免钢铁制品企业采取不正当的价格措施,有效保护本国的出口钢铁制品在国际市场上以正常价格销售。

(五)扩大国内钢铁企业的海外投资,拓展钢铁产能的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可以保障各国共同利益,降低贸易摩擦和碰撞,我国应扩大钢铁企业的海外投资,加快拓展钢铁产能的国际合作。

一是,我国钢铁制品企业应重视与东南亚、非洲和西亚国家的合作,加大对其海外投资力度。

政府应增加对钢铁资源丰富地区的投资力度,开发东南亚、非洲和西亚国家的钢铁生产资源,投资扩建钢铁制品生产加工基地与钢铁厂,延长冶炼和加工产业链条,加快国内钢铁产能跨境转移。

二是,我国钢铁制品企业应加快产业合作转移。

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应加快与周边国家的产业园合作,借鉴哈萨克斯坦国家的石油天然气经济区和巴基斯坦的鲁巴家电经济区的经验,依托产业园的钢铁需求,特别是钢制造业的需求,设立配套延压加工厂,规避直接出口带来的国外反倾销

三是,我国钢铁制品企业应与发达国家钢铁企业合作,利用其先进的装备、技术、设计和工程建设等综合优势,提高我国钢铁制品质量,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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