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水电定额管理办法

学校水电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强化使用责任,减少水电浪费,推进水电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能源合理利用,根据《山东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定额管理适用于由学校承担水电费的各部门单位,同时也作为对各部门单位水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评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每年度所需水电定额,每年1月份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研究提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水电定额内进行调剂。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增加的用水用电设备和新增项目所需水电定额,由使用部门单位根据用水用电设备说明书标注用量、工作时间等因素,申请年内追加额度,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勤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追加。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是二级水电管理责任单位,应明确部门单位的能源管理员,具体负责单位水电管理

第五条学校水电管理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和奖励机制。对水电定额内节约成效显着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水电超出定额部分费用,从相关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经费中划转,违章加价交纳消耗费用。

第六条建立经常性巡查监管机制,定期召开各部门单位用能信息通报会,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公示,并于年底对各部门单位水电消耗总额进行汇总,对部分超定额单位实行能源审计。

第七条对超定额单位,由校领导约请单位负责人谈话。

第八条用水定额核定办法。依据学校年度用水计划,参照往年用水数据,以楼宇为单位核定用水定额,并视建筑使用情况,分别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一)学生宿舍用水定额。每个学生的用水指标(含公共部用水)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水电管理暂行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03〕28号)核定。各公寓楼用水定额,根据生均用水指标和入住人数计算确定,并分解到每月。公寓用水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二)公共建筑用水定额。公共建筑用水定额参照上年度用水核定,并分解到每月。

公共建筑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公共建筑由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三)绿化用水定额按照4升/平方米次(12次/年)核定,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四)校门卫用水定额按照30Kg/人日和各门岗的编制人数核定,由保卫处负责

第九条用电定额核定办法。

(一)各部门单位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并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核定

(二)公共教学楼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核定,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三)学生公寓宿舍用电定额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水电管理暂行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03〕28号)核定。各公寓楼公共照明及办公、管理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核定,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四)工程实训教学用电定额为20万度/年,定额内按教学生活电价交费,超出定额部分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交费。

(五)建筑公共照明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核定,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六)公共设施、设备和校园公共照明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确定年度用电总量,由能源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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