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产管理规国有处置防止国有产流失根据央、省、市有关国有产管理规定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区国有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适用围通知规定适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处置

国有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涉及产产权变动处置

调拨、置换、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或合作、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产权变动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产产权变动处置

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非产权变动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国有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批准不得擅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含出创办企业及公司)产处置审批

处置由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账面值5万元以下办公设备、办公具等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企业和财政出人投公司外)国有处置审批

企业国有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国办复审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与企业生产营相关流动产和用办公设备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办申报到指定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应《晚报》上予以公示

公示容主要包括产名称、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从正式公示日起期0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公示结束工作日签具国有处置公示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国办根据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情况按程序审批(部门见主管部门见主管区领导见区财政局国办公示场所见区财政局见区监察局见区主管领导见)下发国有处置批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调整帐。

四、处置收入管理()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处置收入包括各类产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国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收支单位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营下取得国有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五、其他事项()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产应当按照《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置核销特殊性产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三)规定从年0月日起施行 年9月日下发《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国有处置核销实行公示通知》(政办发[ ]65)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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