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试行)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营许可证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企业。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约定义代承担相应责任三方。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而向出租方支付费用。
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合法律、法规规定道路上行驶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出厂配置标准配备设施。
8 超费超合约定租期且不足收费周期以合约定标准计收超部分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约定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 9800)。
条款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制订。
二条 出租方义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级标准、设备齐全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有效证件。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维修。
提供市行政区域故障、事故救援。
7 对所获得承租方信息有保密义。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四条 承租方义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
6 承担不高0%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其他责任。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保证金不得用充抵租金合履行完毕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
双方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六条 外风险 双方约定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
对约定分担外风险投保风险损失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政府政策重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承、租双方原因造成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
七条 出租方违约责任 出租方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约定车辆、等义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级标准承租方有权除合并要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承租方有权除合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租金并支付停驶期租金0%违约金。
3 维修、救援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承租方不能按合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0%违约金。
.提前除合归还租赁车辆应按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出租方扣除违约金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出租方有权除合并收回租赁车辆 ()提供虚假信息。
()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卖、抵押、质押、借、当、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上述危险。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损失。
6 协助出租方按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损失。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应被告知5日接受处罚。
如拒绝接受处罚合登记驾驶员将作违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合义连带保证责任。
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合容以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补充条款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条款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容仍以合准。
.承租方如要延长租期须合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定是否续租。
.合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协商或调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 承租方(签)住所 住所电话 电话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照码保证人(签)住所电话委托代理人签订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