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全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以及全面落实创新社会管理精神,促进征纳和谐,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建立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的宗旨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依法治税为重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纳税人权利、维护权利渠道等维权知识,引导纳税人正确维护合法税收权益;收集纳税人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代表纳税人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运用调解手段解决涉税争议,增进征纳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保护纳税人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二)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三)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其他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有权选择某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选择何种申报方式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税务机关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有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的权利;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有权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项;

(十)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要求在对税务机关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举行听证;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押收据、查封清单。

第四条 XX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的办公地址设在XX市行政中心市工商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纳税人宣传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财税法规培训,接受纳税人维权咨询,引导纳税人正确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促进纳税人之间合作交流;

(二)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涉税问题;参与监督税收执法、税收服务的过程与环节,代表纳税人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解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联系与沟通,创造和谐的征纳环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服务中心由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组成。

第七条 服务中心设立领导小组作为领导机构,由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选派代表组成。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权益维护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逐步推进机制建设,参与工作开展以及重大决策的制定,协调和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各单位、部门在职责分工、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 长:XXX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

副组长:XXX 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X 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XXX 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XXX 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XXX 市工商业联合会企联部部长。

第八条 在市工商联企联部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双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服务中心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审议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组织督促各县区纳税人维权服务工作;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成员:

办 公 室主任:XXX 市工商联企联部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XXX 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XXX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工作人员:XXX 市工商联企联部主任科员。

XXX 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干部。

XXX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干部。

第九条 各县(区)工商联国税局地税局应积极配合共同协商建立各级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指导本地纳税人维权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为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提供维权服务工作,接受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税务机关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执法;接收纳税人涉税举报、投诉,以及其他涉及纳税服务的税务行政争议,并负责引导、转办、协办和反馈工作;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服务;联合调研涉及纳税人的重大专项问题;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收集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涉税需求和意见建议,提请税务机关研究解决。各单位职责分别是:

(一)市工商联职责:

1.组织纳税人积极参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知识培训;

2.监督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代表纳税人税务机关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税务机关反映;

4.受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过程中侵害纳税人涉税权益方面的投诉以及廉洁勤政方面的举报,向税务机关反映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

5.受理纳税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涉税单位的投诉,向税务机关反映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

6.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服务

7.会同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织开展企业的涉税需求和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调研;

8.指导县区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统筹安排建设和发展工作

(二)市国、地税局职责:

1.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性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受理和答复纳税人咨询;

2.指导各级地税单位承办同级工商联反馈的维权事项,调解税收争议,定期组织召开税企联系会议;

3.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服务

4.会同市工商联邀请纳税人参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征管规程、措施的制定和审查;

5.会同市工商联邀请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应纳税额核定和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税收管理事项,坚持办税公开,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

6.配合市工商联开展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测评调研;

7.指导县区国地税单位建立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和完善组织管理,统筹安排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及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遇有需要及时解决或商量解决的事宜,可随时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根据商讨事宜的不同分别由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召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纳税人维权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准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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