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刑罚目的

内容提要:我国的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的时候,把“报应论”和“预防论”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流派进行论证。

本文通过对刑罚目的本质的比较,认为报应刑罚本质,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是刑罚目的,同时刑罚目的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并通过刑罚本质加以实现。

关键词:刑罚目的 刑罚本质 预防 报应 刑罚目的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经过几百年的争论之后,人们对于刑罚目的是什么依旧是众说纷纭,无法达成共识。

笔者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所谓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①它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措施一样都是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手段,是人们在认识到其属性之后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创制的,属于客观范畴刑罚目的是一个主观范畴,是人们通过创制、运用刑罚想要达到的某种结果。

也就是说,刑罚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却存在着一些观点,把刑罚目的刑罚本质(即刑罚正当化根据)混为一谈了。

因此,要弄清刑罚目的是什么,首先要界定刑罚目的本质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属于客观范畴,而目的是属于主观范畴的。

刑罚本质属性决定了刑罚目的刑罚目的建立在刑罚本质基础之上。

反过来,刑罚目的又反作用于刑罚本质,当这种反作用力达到一定程度甚至会使刑罚发生质变。

刑罚目的本质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人为之物,刑罚是国家基于对其属性的认识并为了利用其各种属性而制造出来的。

这就决定了刑罚的各种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已被注入了国家意识,而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有赖于包括本质属性在内的各种属性演变为刑罚功能,进而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使刑罚目的变为现实。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混淆。

刑罚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实在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它不会自在自为的发挥作用,只有服务于刑罚目的才能突现它的价值;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虽然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创制刑罚,但一经创制完成,人们目的就要受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只能利用它而不能改变它。

总而言之,刑罚本质刑罚目的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不同概念,研究刑罚目的就要回答人们为什么要创制和运用刑罚人们希望通过刑罚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而刑罚本质回答的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使用刑罚不是犯罪刑罚为什么是正当的?目前我国许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时,把本属于刑罚本质领域内的报应论、预防论等学说作为刑罚目的加以讨论,认为旧派的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唯一目的报应,除此以外刑罚没有任何目的;新派的目的刑论(即预防论)主张报应不是目的预防犯罪才是刑罚目的

如有的学者说:“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罪犯科刑的唯一原因,刑罚犯罪的当然结果。

页就是说,报应即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理由,也是刑罚目的,除了报应外,刑罚再无其他目的

”②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报应论和预防论并不是完全排斥对方的,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报应论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手段,是从犯罪人个人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不是报应刑罚唯一的目的预防论则以社会为本位,强调国家主义与权威主义,主张为了社会而适用刑罚,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性,它也并不排斥刑罚具有报应目的

虽然报应论与预防论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争议,但这些争议都是围绕着刑罚本质而展开的,它对刑罚目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刑罚目的不是争议的核心。

笔者认为,刑罚是国家维护正常统治的工具,它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犯罪对人类文明来说究竟是善还是恶,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但我们可以肯定的说,犯罪是对法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统治的威胁,因此国家才会要通过刑罚来制裁它。

立法者所关注的不是刑罚犯罪的具体报应公正,也不是刑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将一个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不再重蹈覆辙。

立法者之所以要制定刑罚,只是要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为范式,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不应该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刑罚目的就是要维护一个相当平稳的社会环境以利于国家的统治。

千百年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一种必然,是不可以被预防的,在这点上笔者并无不同意见,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不可以被阻止的呢?人们犯罪就无能为力了吗?诚然,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与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人们的生存环境、受教育程度以及心理素质等众多因素有关,不是单凭刑罚这一种方法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刑罚在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却是不可以否认的。

而且,既然减少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就需要从各个相关方面一起下手,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才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标。

承认刑罚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就意味着刑罚可以消灭所有的犯罪

所以,刑罚不能也不是为了消灭犯罪才产生的,但它是针对犯罪而产生的,为了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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