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研究

【摘要】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归集模式和委托归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还不够完善。

因此,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课题。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是属于居民(职工)个人的。

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机构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按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并不断探索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普遍原则,同时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点。

第一,住房公积金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

一是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

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

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

目前,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

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

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是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是通过强制性的储蓄方式,建立的一种义务性的个人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

其目的在于通过长期强制性储蓄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建设资金,不断提高和改善城镇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

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看归集审核前台由谁承办,如果是由管理中心直接承担,如北京、杭州、青岛、桂林,就为直接管理模式;而委托由银行承担的,如上海、南京、重庆、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管理模式

但也有从归集信息采集的直接性来分类的,即看中心能否直接从归集业务前台采集到第一手归集信息,若能够直接采集信息的,如北京、杭州、南京、重庆、青岛、桂林,则为直接模式;若是滞后的,如上海、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模式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与一般会计核算有所不同。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科目分为四大类14个科目,即资产类6个、负债类3个、净资产类3个和收支类2个,会计处理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较为简单,既不需要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又不需要按产品进行分配,成本核算不是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主要方面。

由于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保值增值是其主要目标,其会计核算注重的是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管理注重的是风险的防范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   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法定的单位职工按月缴存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中心作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主体,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账目和资金管理,形成与缴存人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尽管管理中心一般不直接握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而采取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托存于银行的做法,但在法律意义上,管理中心承担着对每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负债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前台功能的承办机构主要有管理中心和银行两种做法。

北京、杭州、青岛均是由管理中心自设前台网点,直接面向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信息审核。

而上海、重庆、南京则均采取委托银行柜面工作人员的做法。

在法律意义上,上海、重庆、南京由于采取委托银行进行前台操作的做法,管理中心实际上没有在法律意义上自己直接履行审核缴存信息合法性的责任。

换句话说,一旦发生缴存审核合法性争议,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委托原则,即作为委托人的管理中心相对缴存单位和职工负有直接的审核法律责任。

总之,无论是直接归集模式还是间接归集模式,作为管理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主体。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

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间的互助和互济。

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

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中心只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保值和增值,但具体金融业务(开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结算及归还)等均委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办理。

这种委托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使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风险更大等。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

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会计核算模式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应该着眼于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上。

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

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

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

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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