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社区去行政化问题的探讨

【摘 要】通过调查发现恩施社区居委会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致使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负担较重,而近年来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社区工作在深圳等地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文章分析了社会工作服务对减轻社区行政负担的作用、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社区工作的思路及建议,为社区行政化提供一定的方法,使社区居委会达到群众自治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社区行政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社区即是社会群众生活的载体,社区又同时承担着一些社会行政功能。如何让社区能够去除行政化功能,为社会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成为了我们社会工作专业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社会工作服务对减轻社区行政负担的作用、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社区工作的思路及建议,为社区行政化提供一定的方法,使社区居委会达到群众自治的目的。

一、社会工作社区服务中主要的服务模式精炼。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具体地说社会工作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服务主要是立足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以社会组织为依托,服务需要帮助的居民。在我国社区服务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救助福利性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社区中的失业人员、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和危重病人等,一方面帮助政府将具体的救助性工作落实到服务对象上,帮助培训失业人员,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一方面通过与义工、志愿者等社会群体的合作,通过慈善捐助、社会扶贫帮助等方式给予他们物质及心理上的支持。二是社区事务性服务服务对象是社区全体居民,主要是对于政府指派的行政任务,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设立办事大厅,进行“一站式”服务,对居民事务进行统一处理,其次是组织居民开展自助互助的团队活动,增强居民凝聚力。三是市场化的营利性服务服务对象时全体居民,主要是解决居民日常购买和购买服务时的不方便,引入市场化的服务

而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是多元的,包括儿童、青少年、老年、妇女、家庭、医务、残疾人、矫正、反贫困、民政社会工作等,这些都有其专业的社会工作开展方法,对社区内的各种服务对象都有兼顾,且分担了社区居委会以前的行政性工作,在满足居民需要的同时有利于调动居民资质的积极性,在此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可以和居民一起进行社区自治,对社区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开展各种精神文化活动,同时和居民以其监督社会工作服务

二、恩施地区社区建设中社会工作服务的现状。

经过调查发现恩施市存在严重的社区行政化倾向,原则上说,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群众自治性组织,两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实际上,社区居委会却充当着街道办事处下属机构的角色,过多的承担了政府通过街道办事处下发的行政工作,政府很多机构都将自身本该承担的工作“下放”给社区居委会,下发任务的同时又缺少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致使社区居委会不仅在形式上承担了过多的行政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也承担着过多的阻力。

总结归来,社区行政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区居委会无自主性,受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的牵制,被动的承担过多的责任,对居民提供的服务很少;二是政府各部门为了省事将事务下放,减轻了本部门工作任务,加重了居委会的任务;三是社区居民没有积极性,对于自治没有主动性,没有渠道。而在我国的沿海地区,诸如广州、深圳等地都在社区中引入社会工作,设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去应对去行政化问题,对居民服务、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淡化政府的行政影响、减轻社区居委会负担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经过调查发现,恩施本地虽然有专门开办的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学校,但是恩施本地人却鲜有人知,且本地并没有真正的社会工作机构。在与当地民政局、社区居委会等工作人员交流的过程中他们对社会工作的了解也甚少,当我们问及政府对成立社会工作机构的看法时,他们也指出来很多困难,首先是经费不足,没有有力的财力支持;其次是人才缺乏,没有足够的有经验的人才;三是没有办公空间,即使有高校的老师愿意提供经验,也没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服务;四是即使政府支持建立了社工机构,待遇会比较低,留不住人才。

因此,当我们问到对于社区行政化所能提出来的建议时,工作人员所提及最多的就是建立社区工作站,使社区工作站代替政府社区建立服务平台,承担起社区行政性工作,但是这样政府仍然在社区事务中占据着主要地位,社区居民仍然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自治。要想真正意义上实现社区居民自治,政府就应该从社区中退出,让社会组织进入。积极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區居民社会力量介入社区服务,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而达到社区服务质量的提升。而能够为社区提供专业而全面地服务、并承接起社区居委会原本的行政性工作任务的社会工作机构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三、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社区工作对社区行政化的益处。

社会工作中介入社区的方法主要是社区工作,而社区工作的目标主要有:促进居民参与解决自己的问题、提高居民社会意识;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寻求社区需要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合,以满足社区需要,解决或预防社会问题,改善社区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区进步;追求权力和资源的公平分配;发挥居民的潜能,发掘并培养社区的领导人才;培养相互关怀、互助互济的美德;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基于这些目标及我国的社区实践经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社区行政化的好处有:

(一)使社会组织进入社区,承担起政府的行政性工作,利于淡化政府社区中的角色。社会工作进入社区是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的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完全放权,将各种行政事务下放给社会工作机构承担,建立统一的办事厅,对居民的同一类型的工作进行统一处理,节省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而社区居委会在这个过程中则将以前的行政性工作全部转移给服务机构,同时和居民一起承担起监督的任务,确保社会工作服务高质量的完成。

(二)使居民享受服务,而不是主动的去要求被服务,有利于行政化服务向自主性服务转化。由于居委会承担过多的行政责任,深入基层的时间较少,居民办事需要自己主动去找居委会,有时候即使找了居委会也不一定能够办成事,而社会工作的介入使居委会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与居民交流,也有社工人员对居民进行专门类型的服务,由于受到监督,社工人员对居民会提供更多更好地服务,并且由于社工机构承接了政府行政化服务,使得居民行政化事务也没有那么繁琐,有利于社区行政化的淡化。

(三)利于整合社区中的资源,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利于实现居民的自我服务,为社区行政化提供条件。在社区中,有很多资源,首先,物的资源,包括小孩的旧衣服、家里的旧家具等;其次,技术资源,如放假期间社区老师和退休老师等;再有,人力资源,如退休的人员、失业人员等;还有,精神资源,如退休老人积极参与活动、为社区建设服务的意向等,这些资源都是社区中宝贵的资源,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有利整合这些资源,发挥他们的最大作用,为社区文化、娱乐、精神、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做出贡献,这也满足了居民的业余生活需求,是他们感受到自我价值的提升,积极投身于社区建设中去,进行自我管理,不再是被动的依靠政府或者加到办事处,为社区行政化提供了条件。

(四)有利于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到社区事务中去。社会工作采用多种活动方式,帮助居民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同时,也组织居民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在活动中向居民传授各种文化及社区建设知识,在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要的同时唤醒居民参加社区自治的意识,并组织居民去配合社区居委会对本社区的内部事务及牵涉到自身利益的事务进行管理,建设新型社区

四、在恩施社区中介入社会工作服务的建议。

(一)政府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对社区行政化采取实际行动,响应国家号召,购买社区服务,将社会工作引入本地社区,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创设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在与居委会工作人员交谈的过程中发现,虽然他们提出应该建立社区工作站,但是却并没有很大的信心,在我们进行社区行政化问题的访谈时,他们也没有很大的兴趣,原因是之前有过很多类型的会议及讨论,但最后都没有真正的行动去改变,因此,要想真正去行政化,首先需要政府下定决心,对各社区社会的各种建议积极接纳,对于好的建议即使形成方案。

(二)政府应该制定积极的政策,对建立社工机构进行支持,对机构经费进行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是大势所趋,重要的是本地政府对设立社工服务机构的政策,恩施本地现在政府并没有意向对本地建立社工机构进行补贴,没有政策上的支持,当然这与本地区的发展状况也分不开,但是,在恩施这个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社工机构,由政府购买服务,对本地区的和谐民族社区建设有重要的作用。

(三)培养本地社工人才,珍惜人才、留住人才。恩施本地的高校有社会工作人才,且在学习期间本专业学生回到恩施本地社区实习,与居民相处的较好,已相对熟悉,这对社工进去社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条件,当然,如果本地政府能够利用好这点,利用本地的优惠政策及对设立機构的支持留住社工人才并引进先进经验及更高素质的社工人才,对本地区的社区发展及服务水平的提供能够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闫丽.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服务的经验分析——基于深圳市C社区服务中心项目的实践反思[D].云南大学,2013.

基金项目: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4W008。

作者简介:胡敬宏(1992— ),男,湖北宜昌人,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黄元(1992— ),女,湖北襄阳人。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姚元凯(1992— ),男,贵州铜仁人,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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