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在京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模版
进步规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京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央组织部《关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条 按月领取工党员每月以工总额相对固定、常性工收入(税)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月工收入包括岗位工(津贴)、职工(津贴)、工龄工和基础工、级别工、等级工、奖金、津贴等。
月工收入(税下)3000元(含)以下交纳月工收入05%;3000元以上至5000 元(含)交纳%;5000元以上至0000元(含)交纳5%;0000 元以上交纳%。
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薪酬收入计算基数参照细则条、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条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按%交纳党费。
五条 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党员、领取当地低生活保障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元。
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国外企业党组织向所国使馆党组织交纳党费收缴标准按使馆党组织规定执行。
收缴标准由各企业党委(总支)参照细则条、二条、三条制定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七条 确有困难党员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总支)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十条 党员工收入发生变化从按新工标准领取工当月起以新工收入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具体办法是由所基层党委(总支)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上缴国院国委党委由国委党委交央组织部。
央组织部给人出具收据。
遇到特殊情况党支部可以每季交纳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般不得超6月。
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党员其所党组织应及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十五条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十六条 党费使用要向承担急难险重任、重科研项目和其他有困难基层党组织倾斜。
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党活动主要作党员教育费补充其具体使用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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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党员;。
(二)。
订或购买用开展党员教育报刊、、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
(四)。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五)。
施。
二十条 党费各级党委(总支)存留并按定比例向上级党委缴纳党费。
党支部不得存留党费。
二十条 各京直属企业党委(总支)每年按党员全年实缴党费总数30%次年月5日前上缴集团党委。
二十二条 党费由各级党委(总支)责组织工作部门代党委(总支)统管理。
二十三条 党费具体财工作由专人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应当以党委(总支)或责组织工作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数额较可由公司账户代管。
党费必须存入国工商银行、xx银行、国银行、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十四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制办交接手续。
各级党委(总支)应当党员会或者党代表会上向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会代表审议和监督。
二十六条 各直属企业党委(总支)每年月5日前就上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
报告容是上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验、做法、存问题及改进见和建议等。
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总支)责组织工作部门每年要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验发现问题及纠正。
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依据《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触犯刑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 附则。
二十九条 细则适用党关系隶属集团党委京企业党组织及其京、国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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