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对WTO协议的解释规则及实践

【内容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DSB对WTO协议解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从国际公法的国际条约解释的理论和实践角度,对DSB对 WTO协议解释规则以及实践作了阐释:一、对WTO 协议体系内的解释;二、对WTO 协议体系外的协议解释;三、对DSB对WTO协议解释的效力分析。

【关键词】条约解释规则 WTO协议 DSB的实践“所有文明社会有个共同特征,都需要有一套适用与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

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

”1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其缔约各方在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保障。

由专家组断案形成的司法体制,大大抑制了国际贸易的“权力(外交)导向”,而转为“规则(法律)导向”,使这个战后建立起来的第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济秩序,得以保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WTO机制运行中,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协议解释对确定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在维持WTO规则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当事方正当权益的实现之间找到平衡点。

WTO协议解释规则作为国际法上条约解释规则的一部份,在理论上,须遵循国际法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在实践中,WTO条约解释在案例中的应用丰富和发展了条约解释规则

本文拟对DSB对WTO协议解释规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略作探讨。

一、DSB对WTO协议解释规则——WTO协议体系内的解释WTO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专有权力。

对于附件一中多边贸易协议解释,它们应在监督该协议运作情况的理事会所做建议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

通过解释的决定,应以成员方四分之三多数票做出。

对本款,不得以损坏第10条修改的方式来使用。

”可见,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享有专门的、排他性的解释权力。

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的解释权是明示的,不通过默示存在或存在疏漏。

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第3 条第2款规定:“WTO解决争端制度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

各成员方认识到,它可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个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并用按国际公法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则

DSB的各项建议与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盖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表明在WTO的司法实践中,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件中做出适用性的解释,这些在具体案件中对WTO协议解释和应用不仅有利于个案中当事方权利义务的确定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正确合理的解释也为纠纷的避免和未来纠纷的解决提供内在指引,从而为国际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一)《维也纳条约公约规定的有关条约解释规则及DSB的实践DSU第3条第2 款的“按国际公法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 ”一般理解为1969年《维也纳条约公约》所表述的条约解释规则

1、《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有关规定1969年《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

”第32条规定:“遇有按第31条所作解释仍(a)含义仍不明确或难以理解;(b)所得结果显然荒谬或不合理时,为了认定其含义,得用包括条约的筹备及缔约时的情况在内解释的补充资料。

”值得讨论的是,有些WTO的成员国,如美国不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维也纳条约公约》的条文能否普遍适用于非缔约国?笔者认为1969年《维也纳条约公约》是对条约方面国际法习惯规则的编纂,属于“国际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的范畴,因而普遍适用于条约解释实践

“日本——酒精类饮料税”一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维也纳条约公约》是国际法惯例的编纂,因而约束所有的国家。

”2因此,DSB对WTO协议解释应遵循以下的条约解释规则:第一,按照善意的原则进行解释;第二,应推定条约用语具有通常的意义;第三,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应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决定。

上下文应考察的内容包括条约约文、序文和附件;全体当事方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一个或几个当事方就该条约的缔结所作出并经其他当事方接受并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件;各当事方嗣后订立的有关该条约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协定;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方对该条约解释的意思一致的任何惯例和适用于各当事方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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