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横向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分析了高校横向科技合作的类型和特点,提出了各种合作形式下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和 下载论文网   方法,对引导合作双方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纠纷,扩大合作成果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高等学校;科技合作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高校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日益重视,以及企业对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后劲认识的普遍提高,企业对高校科技成果的认同感和需求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为高校开展横向科技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由于合作双方技术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很深刻,知识产权意识也比较淡薄,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增加的态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横向科技合作的实际情况,高校横向科技合作主要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申报等几种类型,实践证明,合作双方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对有关的权利、义务和成果权属进行约定有助于减少和防范纠纷的出现。

1.技术开发合作的特点及其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原则      (1)技术开发合作的特点,技术开发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进行的合作技术开发合作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技术开发的特点是,合作方共同投入资金、设备、材料、研发力量或已有技术对既定目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或者是一方投入资金和基础资料委托另一方对标的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合作方或委托方对研究开发的对象怀有较强的需求心理,希望未来的成果能够切实解决其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其带来良好的应用效果或经济效益,他们不仅重视研发对象的各项参数和性能指标等成果的质量,重视成果的使用价值,而且更加重视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分配,对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更是锱铢必较,因此,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合作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也容易因此而引发合作纠纷,妥善处理好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防范和避免纠纷的重要前提。

(2)技术开发合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其核心是,如果是合作开发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合作开发者共同所有;如果是委托开发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可以依从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无该项约定成果知识产权归研究开发方,在签署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合同时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双方为将来成果的收益分配比例不断争执,实际上,如果双方已经确定了知识产权共享的前提和框架,成果的收益分配可以根据研发工作的实际贡献情况另行约定,不见得一定要在研发合同签订时明确,以免为尚存在不确定因素而现实意义不大的条款过分计较,影响双方合作效果。

2.技术转让的特点及其知识产权归属      技术转让不同于技术开发合作,它涉及到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等。

(1)技术转让的特点,一方将自己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技术成果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转让给另一方,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合作双方除了要重视和明确具体技术标的的性能指标、特点、实用性、转让价格、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素外,还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①技术转让的时间期限,即允许受让方使用技术的期限;②地域,即允许受让方使用技术的地域范围;③技术转让的方式,如独占转让、独家转让、普通转让等等方式,不同的转让方式,对受让方的权限约束是不同的,转让方因此而获得的收益也是有区别的,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事关受让方和转让方的权限和利益,在双方签署协议应当予以重视和明确。

(2)技术转让合作知识产权约定归属问题,在技术转让合作过程中,无论是技术的使用权转让还是所有权转让,通过对其转让方式和特点的分析,应该说产权关系是比较明确的,技术转让合同在知识产权方面派生出的一个新问题是成果后续改进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享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案:①合作双方均有对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的权利,后续改进的知识产权归改进方所有;②规定只有转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有后续改进的权利,后续改进的知识产权归改进方所有,成果收益的分享情况依据其知识产权归属和各方的实际贡献进行确定。

3.技术服务的特点及其知识产权归属      技术服务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如论证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设备或产品的改造等,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安装和加工承揽等。

(1)技术服务的特点,技术服务合作不同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作那样具有明显的标的物,它的特点是服务技术服务的形式多样,且具有一定的无形性,如服务方提供的一条建议、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一个技术方案、一项指导措施等工作都可以作为技术服务,这些知识、技术都是服务方长期专业工作智慧和经验的积累,可以为委托方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技术上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在某些方面又具有一定的隐形性,其知识产权极易流失或被淡化,所以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时要依据双方详细的规定或目标要求。

(2)技术服务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一般来讲,服务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这个技术或知识要么是公知公用的知识,要么是服务方享有使用权的经验或成果,如果是前者,这些技术知识产权问题比较清楚明晰,如果是后者,合同的费用除了常规的服务费外,还应当包含服务成果知识产权使用费,对于在履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技术服务的内容和各方的投入等具体情况在协议中予以规定,如果在协议中没有规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服务方;委托方利用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

4.技术咨询的特点及其知识产权归属      技术咨询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分析评价报告等工作。

(1)技术咨询服务的特点,如果笼统地讲,技术咨询其实是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以咨询方的技术成果或经验对委托方的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等,所谓的特定技术项目是指专业技术工作中进行的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工作,在技术咨询工作中,其成果大多属于软科学范畴,具有无形的特点,因此,在验收环节一般不易以硬性指标衡量,委托方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而违背公平原则。

(2)技术咨询合作过程的知识产权问题.类似于技术服务合作中的相关问题,其中的焦点是后续的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在合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委托方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受托方承担由于采用了受托方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在事先的协议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做出决策后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5.合作申报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约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日益重视实用型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重视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政府的一些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类项目多要求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申报,因此,这些单位合作申报政府科研项目的现象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或者纠纷的隐患呈不断上升趋势,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和协议约定

(1)合作申报协议的特点,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申报科研项目时,项目管理部门一般都要求合作方在申报科研项目时签署合作协议,即使项目管理部门没有这样的要求,为避免纠纷的产生,合作者也应当主动签署合作申报协议,协议除了要有常规的协议条款外,在协议中各方应重点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任务指标、申请经费的分配比例、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处置、保密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完成人排序规则等主要事项进行约定.这些内容是合作申报项目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和特点。

(2)合作申报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约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申报的课题是由各级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合作申报项目的协议中对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时,各方首先要遵循或依从任务下达部门的知识产权规定,即成果应属于国家财产,各级政府有权代表国家对由其资助而产生的科研成果进行处置,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各完成方可以共享项目合作过程中产生成果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各方共享,但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完成项目任务各方投入的已经属于自己的成果,其知识产权仍属于原来的所有者,如果双方已经确定了知识产权共享的前提和框架,则成果的收益分配可以根据各自在研发工作和将来成果推广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情况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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