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基层医院临床输血安全隐患及防范|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中国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289—01      1999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颁布实施,从此我国的临床用血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临床输血安全有了很大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输血技术操作,确保受血者输血安全,2001年至2010年以来我市每年对二级以下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一些偏远山区二级以下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1 临床输血存在的安全隐患   1.1医院领导不重视: 由于日常用血量较少,医院输血工作几乎不产生经济效益,所以不被领导重视,未单独设科,无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和专用设备,直接影响输血工作的管理和输血技术的发展。

1.2 输血文书的填写规范: 输血文书包括:输血申请单、输血同意治疗书、配血报告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在这些文书中漏项较多的有:输血史、妊娠史、输血检查、上级医师签字、采集标本者签字等,这些项目的遗漏潜在着如下诸多医疗安全隐患

1.2.1输血史和妊娠史 :提示必须做不规则抗体筛查实验,避免ABO血型以外的抗体引起的免疫反应[1]。

1.2.2输血检查 :包括血型、输血指征(Hb,HCT,PLT)、相关传染病检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中要求输血前必须做上述检查,一些医院做了没填写,一些做不全,还有一些不具备条件就不做相关传染病检查,有的急诊用血前未及时留取血样。

输血申请单中,规定填写受血者(患者)的几项检验结果为空白。

总之,这隐藏着不小的医疗隐患。

试想,当受血者输血后出现乙肝(或丙肝等),有两种原因:一个是输血受血者已是病毒携带者,另一个是因输血而感染。

输血受血者检测病毒为阴性,则可以考虑献血者或受血者的"窗口期"问题。

1.2.3 上级医师核准签字规范   1.2.4标本采集者签字规范   1.2.5配血报告单填写规范: 交叉配血检验报告填写过于简单,有漏项、缺项。

1.2.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输血完毕后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回血库保存。

但一些医院对这项工作并不重视,没有很好的记录。

1.3 血库工作存在的不规范   1.3.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中要求必须复查受血者、供血者的ABO血型(正、反定型)和RH血型,但是一些乡镇医院仍停留在只查ABO,只做盐水交叉配血(技术和经济的原因)。

1.3.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中要求由医护人员到血库与发血者共同查对准确无误签字后方可发血。

但个别医院是由患者家属取血,这就造成血液的质量、安全无法保证。

1.3.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4℃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但是一些医院未按要求保存标本,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追查原因。

2 临床输血安全隐患的防范   2.1 领导重视是关键,单独设科,专人管理。

加强医院临床输血管理。

2.2 医院应进一步重视本院输血科工作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应把人员的培养与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

2.3 血库人员要提高业务技能,规范操作技术。

规定的检测项目一定要做,血液的领取必须由医务人员认真核对签字后方可发出。

2.4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档案,使原始记录规范化、文件化,保证有据可查。

输血文书规范填写不漏项,输血检查项目用汉字书写,如属急诊用血必须在输血前留取血样做输血相关传染病检测。

目前我国血液检测虽已达到很高水平,但仍存在漏检的可能,主要漏检原因即是"窗口期",欧美国家直接检测病毒核酸检测(NAT),使"窗口期"大为缩短,但仍不能达到"零风险"[2]。

但是一旦漏检,对于被感染的患者来讲,就是严重的问题,甚至威胁患者的生命。

对于整个社会来讲,尽管输血传播病毒的问题仅发生在个别人身上,但其后果严重、影响大,可能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观注。

参考文献   [1]原先根,杨涛等.长治地区不规则抗体筛查分析,中国输血杂志,2008,21(11):879—881.   [2]余卓丽,马春会,田兆嵩.输血的利与弊.中国输血杂志,2009,22(3):23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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