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严重失职独董纳入黑名单

独董大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声誉对其重要,具体化和针对性的问责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独董履职不当行为 下载论文网 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年5月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董备案办法》,细化了独董任职资格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由于我国独董和监事会并存的情况较其他国家更为特殊,也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普遍“一股独大”的性质,使得独董在行使自身职权过程中出现了两方面情况。

一方面,部分独董“私心”过重,利用独董职务谋取津贴之外的不合理乃至违规利益,通过多次投反对票的方式谋取私利。

另一方面,部分独董独立性不足,其薪酬及管理等方面的约束造成其不敢投反对票,没有真正的独立话语权。

上述问题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是制度设计的原因。

比较英美国家与我国独董制度的差异,可以解释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

第一,独董任免上市公司内部决定的性质导致独立性受限。

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独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董上市公司内部决定任免,加之“一股独大”普遍,独董的选任更多受制于大股东,因此其独立性存在一定限制。

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更为分散,独董的提名权赋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于提名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是独董,因此,对独董任免由大部分独董决定,这对独董独立性有了更多的保障。

其二,独董的任职资格限定更注重社会关系。

从公司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独董独立性更多是从社会关系角度保障的,多项条款限制人员资格的都提到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其主要社会关系也不得担任独董

美国独董独立性则更多看重利益关系方面的独立性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独董上市公司没有重大关系,即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也不是主要客?艋蛘吖┯ι袒蚱渌?密切私人关系等。

三,独董薪酬较高且由上市公司提供影响了其独立性

我国法规没有规定独董薪酬的上限。

上市公司披露,2013年独董年薪的均值已达到8.54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独董实行库式管理。

独董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与道德感,交易所、证监局或行业协会等可以考虑联合成立能区分行业性、专业领域性、地域性等因素的独董库。

通过对独董资格入库评估、定期上报履职报告等方式来强化对独董专业资格及工作责任的管理。

同时可以考虑建立黑名单机制,将严重失职独董纳入黑名单,向所有上市公司通报,禁止其成为上市公司独董

考虑实施负面清单式管理。

由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独董的负面清单,一旦有人举报并查实,则终身禁止其担任上市公司独董或其他重要职务。

建立更具针对性和具体化的追责制度

针对独董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行为,中小股东可以提出通过司法渠道追究其责任,甚至可以索赔。

监管机构应当提供这样的渠道和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董大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声誉对其重要,具体化和针对性的问责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独董履职不当行为。

提升独董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中的比例。

为增强独董独立性,部分商业银行已做到类似美国的独董制度,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独董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审计、风险管理与关联控制等委员会中,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通过这样的措施形成类似独董团队的组织,增强独董的话语权。

若能从立法方面提升独董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比例,会更好地增强独董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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