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三条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以鉴定会、评比会、业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秋节和其他节假日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四条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物品。
五条国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二、三条规定对直接责任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记、降级直至撤各处分。
六条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二、三条规定、接受礼品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记、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二、三条规定、赠送礼品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给予警告或者记处分。
七条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二、三条规定数额较少、情节轻微批评教育表示悔改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八条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取礼品按照国有关惩治行贿、受贿法律、法规处理。
九条对接收礼品月交出并上交国库。
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按贪污论处.十条对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礼品行政处分依照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规定办理。
十二条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8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