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考

【摘要】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有着根本区别,是目前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问题。

国有企业由于其本身“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具有特殊性。

应该通过社会责任内涵法制化、监督主体独立化和多元化等多种渠道来确保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实现 毕业论文网 /2/view—12230028.htm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学思考   国有企业是一个被叫世界各国实践所普遍接受的事物。

国有企业指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性影响,从而可以实现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目标的公司法人。

国有企业的“国有性”和“公司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实质具备了“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双重性质。

在“公益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中,公益性是首要性质,当公益性营利性发生冲突时,要以公益性为优先。

因为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用国有资产投资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理应更多地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在追求营利的同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

而且国家设立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经济调节功能,实现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国有企业也不可避免地承担了公益的职责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就是国有企业在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和前提下,对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环境与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负有的责任

由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决定了现阶段我们必须通过社会责任内涵法制化、监督主体独立化和多元化等多种渠道来确保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实现。

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法制化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企业产权不明确,“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人量本应该由政府来承担的公共产品服务、社会保障等职能,造成了国有企业长期负担过重,成本过高,效率低下。

如今倡导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要在真正明晰政府和企业的职责下,让政府和国有企业各自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而实现权力界定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制,通过法律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

国有企业作为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只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而不能舍弃生产经营目标而从事无限制的社会公益事业。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指国有企业在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和前提下,对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所负有的责任

这样定义的意图在于:一方面突出公益责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其他一切社会责任的实现都要以公益责任为基础和优先;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了对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在这一点上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并无不同。

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股东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人民,因此,国有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就是对人民的责任

国有企业对股东的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就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根本权利。

主要表现在:第一,国有企业应该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经营活动应该符合人民的根木利益,符合社会公益要求,在营利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产生冲突时,必须首先保护公益性目标。

2.对职工的责任

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劳动雇佣关系,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确认和保护。

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该尊重和保护职工的就业择业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保险福利权、教育培训权、参与管理权等。

通过对职工一系列基本劳动权利的保障,实现国有企业对职工基本的社会责任

3.对消费者的责任

在对消费者的责任上,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并没有太大的不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企业应该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求偿权、结社权等子以尊重和保护,国有企业在这方面也不例外。

从本质上说,消费者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主体,国有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也就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负责。

4.慈善责任

除了对利益相关方所负有的责任,热心社会公益、关注慈善事业,也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弱势群体,不仅能够有效地履行国有企业保护社会公益责任,更能有效地提升自身形象,更好地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体的独立化、体系化   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监督,要克服原有中一化的政府监督模式,引进多元监督卞体,使各种监督卞体在不同的层面上,通过不同的监督渠道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1.政府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

国有企业存在的情况下,政府的角色必然是双重的:它既是市场竞争的监管者,又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

政府本来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使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也不是使国有资产最大化,而应该是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政府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约束和监督机制的主体。

尤其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更应该关注国有资产的运营和收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但是,这种关注和保护并不是要政府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而是作为监管者,通过间接手段对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监管   2.利益相关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

利益相关者主要通过债权契约关系与企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监督主体。

由于其自身权益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有直接关系,因此其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的热情更高。

利益相关者以契约关系相对人的身份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法律责任

利益相关者主要依照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

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相应的民事渠道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赔偿自己相应的损失。

健全的法制环境,不仅能够保障利益相关者实现自己的应有权益,更能够对国有企业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有效推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3.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

从本质上看,社会公众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最适格的监督主体。

由于在现阶段,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中,委托代理链条过长,社会公众很难通过直接参与企业的方式来对国有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就要求我们尽快改革国有企业的结构,并通过媒体、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力度。

首先,可以在国有企业内设立由公众参与的董事会实现现场的控制和监督,让社会公众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直接参与国有企业重人问题的决策,通过合理的投票机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其次,积极创造多种条件,扩大社会舆论渠道,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都关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良好氛围,对国有企业形成无形的压力和监督机制。

再次,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有关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共性问题,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司法介入的方式,使国有企业真正关注自己的经营行为,重视自己的社会形象,从而主动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J]经济研究,2000,(11).   [2]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二联书店,1994.   [3] 顾功耘.国有经济法论[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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