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处理的税务会计分析

[摘要]现代企业销售货物需要大量使用包装物,销售企业对包装物的处理视不同情况或随同产品一并销售,或出租出借给购货方收取押金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税法和会计制度分别有若干规定,但时一些具体业务政策并未明确,给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提供了更多的政策选择空间。

笔者期望通过该业务的会计分析,对会计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包装物押金流转税会计分析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企业销售货物使用的包装物,有的连同商品一并销售;有的在商品销售时采取出租出借的方式由购货方暂时存放。

出租出借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通常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

对销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应征收相应的流转税

一、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税法规定      关于包装物押金征收流转税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增值税消费税两类。

(一)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51192号)。

(二)关于对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财法字第039号)。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财税字[1995]053号)。

此外,在上述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是否逾期,国税函[2004]827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一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综合上述税法规定,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关键是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逾期”时间的确定;第二,区分酒类产品(黄酒和啤酒除外)和其他产品。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法律规定归纳如表1。

二、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处理的会计分析      由于对于包装物押金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对该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集中表现为三个问题:第一,收取包装物押金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确认为“其他应付款”时应如何计量?第二,计提的流转税应直接冲销“其他应付款”,还是直接确认为费用?若直接确认为费用,即应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第三,没收包装物押金所得,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还是冲销相关费用账户?   (一)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流转税会计处理   1 纳税人销售非酒类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退还的,其在不同时点的会计处理如下:收取押金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收回包装物退还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这一事项的处理在会计实务中不存在争议。

2 购货方逾期不能退还包装物,被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如果销售的是应税消费品,还应征收消费税

例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化妆品,随同产品销售出借包装物30只,每只成本价30元,每只收取押金46.8元。

包装物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核算,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

当月因包装物损坏而无法收回。

消费税税率为30%。

(1)随同化妆品销售出借包装物时:   借:销售费用 9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900   (2)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1404   贷:其他应付款 1404   (3)无法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时,其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1404/(1+17%)×17%=204(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404/(1+17%)×30%=360(元)   现就实务中没收押金的常见会计处理方法讨论如下:   方法一:将逾期不能收回的包装物视同销售,没收押金收入以不含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提的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应付款 1404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   应交税费——6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0   方法二:出租出借包装物目的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因此出租出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相关增值税消费税后的余额作冲减“销售费用”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1 404   贷:销售费用8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应交消费税   360   方法三:将没收包装物押金视同出售废旧物资或将其理解为罚没收入,将按扣除增值税消费税后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1 404   贷:营业外收JX 8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交消费税   360   比较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没收押金均使利润总额增加840元,说明三种处理方法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同,但对营业利润则产生不同的影响。

方法一分别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增加1200元)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3 60元),共同作用结果使得营业利润增加840元;方法二直接通过“销售费用”(冲减840元)使得营业利润增加840元;而方法三通过“营业外收入”(增加840元)处理不影响营业利润。

上述处理方法对税收的影响相同,从财务分析和简化处理出发,笔者倾向选择方法二。

(二)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流转税会计处理   1黄酒、啤酒包装物押金   对黄酒、啤酒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征收和处理与非酒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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