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备案法理调研报告] 行政调研报告

切实价格主管部门工作遇到备案困惑更进步实践规行政备案行以使行政机关今工作能够正确理备案含义、行使身备案职能徐汇区物价局特邀请了理论界、实界法学专共参与研讨关行政备案制诸多法理问题。

会上就现阶段备案制缺陷、备案性质以及司法实践难以判断备案纠纷等等展开了热烈讨论。

备案由及制缺陷 《现代汉语词》释备案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考。

法律层面考备案涉及到两主体当事方和接受登记方。

从当事方说备案就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起告知作用;就接受方而言备案就是保存有关具有公示作用。

我国法律备案规定主要有990年国院颁布《法规、规备案规定》(并00年由国院修正)000年《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都有关备案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备案主要针对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备案程序。

外还有些专门法和行政法也确立了备案制。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等。

但是现有法律、法规有关备案规定仍然存些制缺陷主要表现法律、法规没有对备案作出明确定义导致备案性质与效力不明。

备案当事方行政机关备案是部行政行只具有监督备作用;若当事方行政相对人则对备案接受登记方说尽管备案不是审批行但性质上它已演化行政管理行因而备案结可能会直接或接影响相对权利和义。

这种情况备案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围仍值得探讨。

二、备案概念、种类与性质有关备案概念学界没有明确定义但是关备案概念探讨则众说纷纭莫衷是。

综观很多种关备案概念探讨备案概念致包括两方面、备案是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或行政管理行将有关信息予以登记并以面或电子行政公等形式上报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备以便及发现和纠正错误部行政行。

备案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事用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情况予以登记备并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外部行政行。

备案种类说致可分三种类型种是监督性备案这种备案主要用规性件备案是上级对下级制定规性件合法性审备案这是种事前备案

下级机关制定规性件如没有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则属无效件。

二种是备性备案就是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报告备案事由、材主管机关将其存案以备。

三种是生效性备案这种备案行实际上已变审批行。

例如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必须房地产部门备案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某区业主委员会若取得房产管理局备案证明那么该业委会是不能正式运作。

这种情形就是型生效性备案备案行对当事人权利、义是产生了实质影响。

备案性质说致具有以下几、从我国现有专门法和行政法规及其他规性件关备案相关规定可知备案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审批或许可效力信息收集型行政管理行。

备案说无论申请行政相对人还是要备案行政机关接受备案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依据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往往就要备案事项、容、方式、等条件予以规定行政相对人只要按备案要提供信息或即可。

可见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审批或许可性质而是具有信息披露功能行政管理行目是方便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

备案可以是独立部行政行如干部任用登记备案制也可以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行政管理行如行政相对申请册商标使用合备案等。

备案是否是可诉具体行政行理论和实界还难以界定清楚目前主要是以行政法上规定具体行政行特征判断其性质

主要是看该备案行有没有给行政相对权利、义产生实质影响以及该备案行是否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特征。

因不对当事方权利、义产生实质影响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概念特征当然也就不具有可诉性。

比如合备案行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鲜明行政行特征这种情况下般不将其当作独立具体行政行看待。

另外法律、法规、规性件设立备案主体其实也设立了该主体义。

按照义性质区分可将其分约束性义和非约束性义。

带有约束性义会产生相应法律;而非约束性义般不会引起法律

那么就备案行说该行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产生定法律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依据。

三、备案与相关概念区别() 备案行政审批 所谓行政审批目前理论、实践方面并没有明确界定。

从面上看行政审批即行政审、批准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对申请审依法申请并授予申请人从事名下活动格或权利行政行。

[]由可见行政审批具有配置作用它除对直接申请行政相对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外还对接相对权利与义产生影响。

行政主体旦批准了行政相对申请行政相对人便获得了从事批准活动格和权利

备案行政审批区别备案主要是信息披露、信息公示和有案备而审批是对行政相对权利增减和配置。

(二) 备案行政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审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行。

可见行政许可是种事前控制手段其质表现审、核实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利格和行使权利条件其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备案往往是政府了行政管理要将不宜行政许可但必须管理事项纳入备案制是种事监控手段。

行政许可不是备案依据除法律、法规、规或地方性法规、规以外更多是其他规性件特别是地方政府颁布些定与命令。

(三)备案行政登记所谓登记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核准并将该事实记录册行。

人们通常两种义上使用登记概念即创设法律由构成性事实和证明特定主体拥有某种法律由证据性事实。

三种义上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只要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并不设定特定标准登记(如结婚登记健康证明等)这种登记具有披露信息作用。

[]、二种登记分别被认是许可式登记和确认式登记三种登记则被认是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实际上就是备案目是便信息披露和行政机关行政监督和管理。

四、价格部门备案法律属性价格部门备案针对对象主要是区物业收费合备案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物业合日起5工作日将物业合提交物业所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该条款规定可知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是种合备案应该属备性备案畴因价格部门备案并不影响合身效力也就是说物业合申请备案前已生效。

所以这种备案行是了方便行政机关监督、管理。

那么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行该如何定性笔者认探讨这问题前必须要先区分清楚哪些行业属政府定价哪些是政府指导价哪些是市场调节价。

对属由政府定价备案行就是比较型具体行政行。

而易引发纠纷主要是政府指导价行业收费比如现今区物业收费就属类。

所以分析物价部门法律地位、责任不能刀切应以备案是否是价格生效前提划分具体法律责任。

对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物价部门备案仅仅起信息备作用对该价格确定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责任不会产生直接法律

备案事项性质备案性质行政机关备案行责任、性质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概而论。

外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没有对协议当事方权利、义产生影响也是判断其是否属可诉行政行重要标准。

备案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行多数情况下就是种外部具体行政行很可能具有可诉性。

反若价格部门备案起到只是登记以备作用那么笔者认这样备案行就不是独立具体行政行并不具有可诉性。

备案行身效力也定备案性质因实际操作不能将与物业有关备案性质简单化由目前物业合备案制欠缺进步法律规定所以就该行性质还是很难确定。

而且与备案有关、原则、容等还逐步规化。

综上所述行政备案制涵、性质十分复杂法律、法规规定也较原则化致使行政机关实际操作面临诸多疑惑。

价格部门结合身工作对备案制进行深入探讨既提高身行政执法水平也相关部门制定备案细则提供参考。

五、结论 结合与会专带有建设性分析和建议我局志共商讨下初步拟定了物价部门备案细则现汇报如下以供领导审。

() 行政相对人向物价部门申请备案必须首先填写承诺。

承诺容包括承诺己所提供备案材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弄虚作假行。

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所引发法律责任由申请备案行政相对人承担。

(二)对材齐备申请物价部门出据盖有备案专用回执。

已获备案合实际操作如遇有合容变更情况原备案申请人应及向物价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三)已获备案行政相对人应严格履行合容。

物价部门依据已获备案合条款对合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对不按合条款收费行政相对物价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直至处。

上海市徐汇区物价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热词 法理调研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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