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关系

[提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共同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分权制衡的前提。

[关;键;词];理顺 法人治理结构 关系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的核心。”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任务,要按照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为此,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理顺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一、;分权制衡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一般来说,公司权力可以分为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法对四项权力作出明确界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行使。 股东作为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由于人数众多,他们不可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审议权和投票权,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股东大会是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最终所有者的权利,即凡公司的重大事务都由股东大会来决定。 毕业论文 由于股东大会是规模较大的会议体权力机构,以会议决议的方式行使权力,它不可能是一个常设机构,只能间隔一定的时间召开一次会议,如股东大会的普通年会一年召开一次。因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他们信赖的人——董事,组成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公司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决策权。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在董事会成员中,各个董事(包括董事长)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不存在董事长的个人绝对权利。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执行机构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它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公司总经理个人负责制,总经理同执行机构中其他成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上级与下级、首长与助手的关系,其成员必须服从总经理的指挥。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专职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会制定决策和经理人员执行决策。 这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总经理为首的执行机构和监事会就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企业的领导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相比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分权制衡:四种权力由四个不同的机构分别行使,四个机构既相互独立,同时又存在着相互制衡关系。在治理结构中,既要防止所有权侵犯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也要防止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架空所有权、排斥监督权。只有各机构都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保证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失灵”。 毕业论文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 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两个关键的会议机构。从角度看,股东大会集中体现了分散掌握股权的股东们的意愿,并在最终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运行产生着;而董事会整体地享有法人所有权,代表股东们行使其经营管理公司的相应的权力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资产授权经营关系,即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实际经营的需要,股东们把直接管理公司权力委托给董事会,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委托,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负责公司经营。于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是信托人,董事会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二者之间构成了信任托管关系。这种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股东大会董事会是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而非股东董事个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董事会集体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东大会将管理公司权力委托给董事会集体,而非董事会单个成员。凡是公司委托给董事会权力,原则上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在决策时,需要召开董事会,综合全体董事的意见作出决策。除非经过董事会授权,个别董事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也无权处理公司的其他事务。另一方面,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单个或者少数股东不能直接干涉董事的行为,更无权任免董事。 毕业论文 第二,股东既然将公司交给董事会托管,其基本前提是他们相信董事会能管理好公司。这叫作“疑人不用,用人不疑”。那么,股东们除了保留必要的权力外,他们不再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也不能因为非故意的经营失误等商业原因罢免董事。一旦董事会受托经营公司董事会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它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享有管理公司的充分权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基本立场只能是“信任”。 第三,股东们对董事会持信任态度,董事们理应对股东报以忠诚,才是精诚合作的态度。信任托管的一般原则是受托人必须在信托人给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信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弥补损失或者中止财产信托。如果董事们不值得信任,作为信托人的股东们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以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而起诉董事会成员乃至整个董事会,或者不再选举他们连任。董事会作为受托人,应该谨慎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时时刻刻把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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