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村寨中民间调解与官方调解的博弈|瑶族村寨

摘 要:随着法治的推行,法院内调解或行政调解这些官方调解机制逐渐深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在一些市民社会中,这种调解方式也渐渐取代了民间调解的主体地位。

那么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特别是在民族地区的村寨官方调解的存在现状如何?它与民间调解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本文将以这些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瑶族民间调解官方调解      广西寨是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水河镇普角村委会下属的一个自然村,地处山区,平均海拔1540米。

位于祖国的边陲,南边与越南相望。

她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民族村寨,世居着瑶族和拉祜族,后来由于通婚又出现了哈尼族、苗族和汉族等。

共有138户、人口604人,其中瑶族人口490人,占总人口的81%。

人们主要以种植水稻和草果、木薯、香草等经济作物为生,也有少数人外出打工。

村民们的受教育水平很低,普遍是文盲和小学毕业,有史以来仅出现过一位大学生。

由于地处偏远的山区受国家大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民族的传统文化也有较多的保留,相比于其他的汉族村寨具有更为浓厚的“乡土”气息。

民间调解作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因子之一,至今对于秩序的维持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民间调解依然是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

位于祖国边境的广西寨中,这种民间调解官方调解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为何民间调解在与官方调解的博弈中会略胜一筹?这些问题指导着笔者的田野调查,同时也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民间调解官方调解的概念分析   调解素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它的存在和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学者们从不同视角、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对调解进行了不同侧面的研究,但至今对于调解的界定还莫衷一是。

尝试对其下定义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理论界和实务界。

理论界的界定比实务界更具有概括性,外延上也更为宽泛。

《中国大百科全书》把调解理解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法庭、群众调解组织认为有和好可能时,为了减少讼累,经法庭或者群众调解组织从中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互相谅解,争端得以解决,是谓调解

”我国学者范愉也对调解有个很简单的定义,“调解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

调解当事人无法自己解决纠纷时,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第三方以中立的身份介入纠纷,协助纠纷解决,是“第三方介入阶段”的重要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民间调解官方调解是基于调解主体和权威的标准对调解进行的更为细致的划分。

官方调解调解主体主要是代表国家科层式权威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民间调解的主体是群众的自治组织或是富有权威的个人。

二者除了主体不同之外,在调解的依据、程序以及调解结果的执行力上都有所差异。

官方调解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或政策,按照比较固定的执法程序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也更具有强制性,主要有法院内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

民间调解则是依据一定的民间法文化或习俗,对纠纷当事人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和平的化解纠纷,具有一定的“民间性”与“非正式性”。

二、 两种调解机制在广西寨中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现状   广西寨中的纠纷大多是通过“私了”和“民间调解”两种方式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在调查时,当问起“当您遇见纠纷时,您会选择何种解纷方式?”时,有38%的人选择了私了,剩下的62%的人则选择了民间调解方式,没有选择通过行政或法院解决的。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民间调解依然是广西寨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然,广西寨中并不是没有出现过官方调解的案例,在2001年发生的一起土地纠纷就是在派出所所长的协调下才使纠纷得以解决

这起土地纠纷是发生于兄弟二人之间,在相关民间主体的调解下没有得到解决,最后才寻求派出所的帮助。

广西寨的纠纷解决中,这种官方性质的调解被赋予了解纷最后手段性的特征。

这是广西寨中唯一一起通过官方调解的形式解决纠纷的案例,从来没有出现过诉讼于法庭的情况。

可见,官方调解广西寨中被“冷落”的尴尬局面。

(二)原因分析   官方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性”特征出现在广西人们的生活中,无形的被排除在了正常选择之外,是有其原因的。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浓厚的乡土气息是社会原因。

“乡土气息”或“乡土性”引用的是费孝通先生的概念,费老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探讨社会秩序方面时他把目光放在了“礼治”和“无讼”等问题上。

在费孝通的眼里,“礼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

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

” “礼治”是通过教化的手段得以实现,孩子从出生开始便受到来自不同群体的教化,包括家长的、家族长老的,这会群体的等。

当做了有违“礼”的行为时,也是教化。

通过这种教化的形式使“礼”早已内化在了人们的骨子里,毫无理由的加以接受。

“礼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乡土社会中人们维持秩序的主要手段,阻碍了“法治”的发展。

村民们“无讼”的价值观念也影响了官方调解在其生活中的推行。

我国深受儒家文化“中庸”思想的影响,遇事和为贵,推崇忍让,这在诉讼文化上就表现为“无讼”观。

广西寨中的“无讼”观并不仅仅是受“中庸”思想的影响,更多的是出于对现实情况的考虑。

广西寨作为一个边远山区的村寨,人口流动性很小,大多是生于斯、长于斯的,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

在这样一个环境恶劣的地方,人们之间的互帮互助的关系是其生存下去的一个重要条件。

村民们的眼里,通过法律解决纠纷是件很“伤感情”的事,用其话说就是“那就是真正要撕破脸的事情”,因而不会轻易的动用,从而缩小了官方调解的生存空间。

2、多元化法治资源的博弈是制度原因。

广西寨作为一个瑶族村寨,不仅有着汉族村寨普遍存在的民间法,瑶族习惯法也是其重要的社会规范。

习惯法、村规民约、国家法律等众多的法治资源在广西寨中呈现出相互博弈的场面。

博弈主要体现在各种规范的具体内容和人们的认同感上。

规范的具体内容方面:国家制定法具有一定的概括性,“是为市民社会设计的”,往往和乡村的生活现实有所脱节,存在一些法律的“空白”区域。

对于这些“空白”区域,村民们也无法通过法律解决纠纷

相反,习惯法和村规民约等民间法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慢慢形成的,作用于其特定的区域,对其生产生活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于村寨中一些细小纠纷解决非常实用。

在认同感方面主要表现为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认同的不强。

在民意调查时,有37%的人对法律一点不了解,62%的人了解一点,仅仅有一个在读的法学本科生对法律比较熟悉。

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仅和普法、村民的受教育水平有关,更深层的是村民们并没有接受和认同这这种外来的法律文化。

当提及“您认为习惯法和国家法律哪个对村寨秩序的维持作用更大?”时,有96%的人选择了习惯法

可见,国家的法律并不为人们所认同。

它固然有着很高的权威性,但它也具有不可预知性,在这种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产生的不是对法律认同感,而是对法律的恐惧感。

在这样一个对法律的恐惧感大于认同感的群体中,官方调解要取代民间调解的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对纠纷解决成本的理性考量是经济原因。

广西寨地处山区,人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种植业,人均年收入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线。

每家的收入除了维持日常开支,供孩子上学后,也就所剩无几了。

官方调解的成本一般要比民间调解高出很多,这种高成本就和广西寨中的收入水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再者,村民们的纠纷中有很多涉及的利益也很小,往往解纷后所获得的利益还不如官方调解的成本高。

收入水平、所追求的利益和高成本之间的关系,促使着村民们在选择调解形式时的理性思考。

三、对于民间调解的偏向性思考   民间调解不仅盛行于广西寨中,在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也同样的受欢迎。

民间调解在现代社会仍然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环境。

同样,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们不仅应当承认民间调解的客观存在,还应该认可这种调解机制的客观价值。

在国家的法治层面上对民间调解予以肯定,有效的实现官方调解民间调解的互动。

这也与法学界关于ADR研究的客观要求相吻合。

参考文献   [1]张友渔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89页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3]数据来源于本人的毕业论文调查问卷   [4]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作者简介:王先锋,男,19871206,安徽六安人,云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所2009级民族学专业,研究方向:民族社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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