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演讲范文]形式合理性

呼和浩特市委党校 郭钦 摘要 依法治国作当代国根治国方略具有严格形式性。

研究法治形式合理性实际上就是研究法治逐渐走向理性程。

法治形式合理性是种客观合理性具有事实性质它是关不事实因关系判断;合形式合理性法治被称作形式法治它不涉及人主观恶以及主观上评价因形式法治可以反对专制特权;形式法治有利维护实体权利;形式法治有利确保司法公平;形式法治既是市场济要又反促进市场济发展。

关键词 法治 形式合理性 绪论 依法治国是我国根治国方略彻底抛弃人治实现法治是现代国治国根要。

按照种较科学和合理分类方法法治被分形式法治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是种严格要法律体系形式合理性法治实质法治则更多体现法律保障社会和人民实质上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对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争论和研究较多种普遍要是形式法治前提下更多实现实质法治要。

相比下国对这课题研究则显得不足只有少数专著和论论及该问题。

论试图通对已有材进行系统分析总结原先较分散观和论述并努力提出些新观。

论分四部分、法律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 二、形式合理性西方法治进化 三、法治形式合理性要 四、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义 部分从专门论述法律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入手分析形式法治些基础性概念;二部分则从历史角观察西方法治发展进程从而归纳和总结出法治发展般规律即法治发展是法律形式理性化程。

三部分论述法治形式合理性要。

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情阐明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义。

法治形式合理性法律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 探讨法治形式合理性前我们有必要对法律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进行区分和理。

()法律形式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法律是以古罗马法基础,由欧洲学说汇纂派(即概念法学)研究推动,伴随着主义兴起而发展起法律类型,它也就是实行“法治”现代主义社会法律表现形式

按照韦伯观法律发展历了不阶段,具有不表现形式,西方社会法律从近代以历了理性化形式化、理性化是现代主义法律根特征,并且只有这种坚持形式理性法律才能适应并促进市场济发展。

这种法律理性化程也就是法律形式理性化形式主义程。

[] 这里还要辨析两概念即“形式化”和“理性化”。

韦伯是相近义上理理性化形式化两概念,若将法律原则和规则进步细则化、条件化了,这就味着法律确定性和形式性增加可以说法律理性化法律形式化运动结。

但是形式化与理性化也有不。

形式法律并不定是理性化法律

[5]总理性化代表了人对客观世界觉技术性控制,而形式化是理性化必然外部表现形式,但是只有这种形式化被置人类理智觉控制下才能保持理性,否则它只能走向理性反面。

(二)法律实质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是与形式合理性相对概念。

所谓 “实质”是指社会根据道德、政治、人志等情感性要素对纠纷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而不是根据精心设计固定法律规则处理社会问题。

[6]对二者关系实质形式作相对概念当然具有统面,实质合理性法律也要具有定法律形式,但是“实体理性法律形式理性法律类型区别并不能仅从法律有没有形式化理(它们可能都具有形式化法形式),而且还必须从它们处理实体形式关系理。

”[7] 实质合理性法律类型立法上往往对法律规与道德、政治规不加区分,司法法律适用倾向屈从实体道德、政治原则评价,因法律缺少独立性、确定性,这种法律总说是“实质性”。

形式理性法律则相反,“形式性”法律坚持法律相对独立性,法律规与实体性道德、政治原则关系紧密场合倾向排除实体性要素干扰。

关二者关系韦伯分析是精辟“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性质它是关不事实因关系判断;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性质它是关不价值逻辑关系判断。

形式合理性主要被归结手段和秩序可计算性是种客观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基目和价值是种主观合理性

”[8] 从韦伯关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论述可以看出形式合理性具有以下几特首先是客观性即法律形式是客观、固定。

法律形式客观性从根上保证了法律身有标准可循从而避免了国长式专制对法律任专断和干预。

其次是可计算性。

法律形式具有客观标准定期不会改变因人们可以按照以往验对即将适用法律有所预计。

是普遍适用性。

法律形式合理性不掺杂人恶感情不偏不倚适用所有团体和人;而法律实质合理性由是基目和价值因带有极强主观色彩。

利益团体不可能把己主观标准强加所有不利益集团身上因它与形式合理性相比较少具有普遍性。

二、形式合理性西方法治进化 ()西方法治发展历史 西方法治进化是从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变程即从强调法律形式合理性逐步变重视法治所能达到实质正义和公平程。

但是这趋势并不味着西方法治已是实质法治

事实上形式法治仍然是西方法治主流。

回顾历史就可以清晰看到法治发展轨迹和般规律。

9世纪期随着西方工业明进步和主义发展些颇有思想学者纷纷提出了各对法治主张。

英国戴雪首先提出了著名法治原则从而迈出了现代形式法治步。

这三项原则是“除非明确违反国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确立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法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和条件如何都要从国般法律从般法院管辖权;人权利以般法院提起特定案件定。

”[9] 仔细分析戴雪三原则不难看出他项原则实际上强调了依法统治即法律具有高权威;二项原则着重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项原则类似现代法制司法独立原则

总说这三项原则都合法律形式合理性形式法治畴而且从事实上他也没有提出实质公平、正义概念。

拉兹也提出了形式法治观并且提出了法治八条原则,法律必须是可预期、公开和明确。

这是条根原则

二,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

三,必须公开、稳定、明确而又般规则指导下制定特定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

四,必须保障司法独立。

五,必须遵守像公平审判、不偏不倚那样然正义原则

六,法院应该有权审政府其他部门行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

七,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

八,不容许执法机构由裁量权歪曲法律

[0]这里虽然拉兹认识到般法可能含有宗教或种族歧视方面特别规定从而法治原则包括特别法但他强调特别法要受般法原则指导终维护般法权威。

拉兹形式法治观念与戴雪相比更加明确和成熟基上涵盖了现代形式法治要素如法律应稳定、明确和独立。

外像罗尔斯“社会正义论”和德沃金“权利论”实际上是对形式法治超越是对人类更高实质正义目标追[]罗尔斯认首先,“法律制是公共规则种强制秩序”;相情况相处理,限制司法由裁量权;“法无规定不罪”;法律必须以清楚思被告知并且被明确地规定;审判必须公平、公开。

[5]这条要强调了法治外规则性。

其次,了调整行并因取得正义所必须社会合作,规则必须具有某些与法治相合特征必须做味着可能做。

[6]这实际是要法律实体价值上合理相当富勒所说“法外道德”。

(二)当代西方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争论 随着形式法治理论发展其局限性逐渐西方主义国显现出。

更多学者对其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7]这些批评和怀疑主要集两是对形式法治法律确定性问题批评讨论二是对形式法治能否达到实体正义怀疑。

西方法治理论发展轨迹看关法治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论争其实质法律确定性问题争论。

例如概念法学学者般认法律实体价值通民主立法程序和严格司法监督完全可以实现因认形式合理性法律具有确定性。

而部分批判法学学者提出形式理性化法律并不像概念法学所想象那样天衣无缝,相反地它如千疮孔以至法律确定性都只能成欺欺人幻想[7] 因作形式法治核心规则合理性是可疑。

现实主义法学则通对法律规则适用程实际行分析发现,纸面规则对适用者约束非常有限,不要说纸面规则身具有诸多局限,就是纸面规则能够做到像概念法学所宣称那样尽善尽美,法律适用程也仍然不能实现确定性,这是因具有独特性法律适用者永远存,法律释永远必不可少,事实确定程总是变化莫测……[8] 至对形式法治能否达到实体正义怀疑则更多集消除社会贫困和保护人积极由方面讨论。

然而实际上这种论争发生是由主义形式法治已发展到较完善程形式法治处遍及社会各角落人们目光开始向其不足处要进步完善法治不仅要法治形式上平等公正而且要法治体现实体价值上正义

三、法治形式合理性法治形式合理性不学者眼往往有不要分析和总结以下几方面被认是形式法治重要要。

()普遍性(二)确定性 形式法治确定性味着法律规定了人类定行与定稳定因关系。

[]法律确定东西不会因人事而擅加改变从而人群建立和保持致确定预期使公民人和组织机构行有可预期性、持续性以便人们相交往和建立促进各方利益社会关系。

(三)主性 四、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义 ()当代国实行形式法治必然性 近代以国社会和政治改革总趋势是走向民主和法治但这程也历了无数坎坷和挫折。

从清末预备立宪、准备开议院、设审判衙门并实行有限分权到这形式成缓和国矛盾、欺骗人民把戏;从《华民国临约法》规定了形式完备法治到《临约法》被废黜袁世凯抛出“袁记约法”欺骗人民;从95年宪法给予人民广泛权利和由到革期民主与法制受践踏宪法被束高阁如废纸。

这切无不体现了国实现形式法治艰难。

当代西方众多思想、法学提出要通实质法治实现实质正义候我国面对是法制不完善、执法和司法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督软弱无力以及公共权力难以巡抚等情况因现追实质法治不仅是种奢而且会带种种弊端。

实质法治要运用道德原则作立法、执法和司法重要原则但是当今国社会利益和价值日益多元化要想确定“道德”和“正义”含义实是件困难事情。

不利益集团对正义和道德概念不导致他们对道德和正义要也相异。

二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实质法治福利法实施是人特别是处不利社会地位人们行使权利和由以及维护尊严提供必要物质条件但结却造成了对私人治侵犯对人由干预以及对体尊严冒犯。

”[3]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福利法物质和制条件而且盲目实施福利法会破坏刚刚起步法律形式平等建设。

实质法治强调是运用正义原则介入立法和司法程然而这介入对当代国说形式法治完备、国权力缺乏约束、法律从业者职业素质不高情况下只能使法律治被打破立法民主性和司法立性被破坏。

[] 实行实质法治必然要赋予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广泛由裁量权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法治识不强、素质不高、不受严格程序约束情况下容易造成执法和司法上新型专断。

综上所述当代国由法治刚刚起步以及法治建设还受着众多不利因素制约情况下只能是按照法治发展般道路依次循序发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赶国际潮流、跳跃式发展盲目引进不适合国情东西。

(二)当代国实行形式法治形式法治可以反对专制特权。

封建君主专制期统治者言出法随法律随人而定成某些集团牟取利益工具而且法律极不稳定废立全凭人喜人民无所适从甚至手足无措。

相比下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适用法律代替了特别适用法律独立法院代替了作政治附庸审判机构平等契约法代替了体现特权身份法人民立法代替了王法。

形式法治对防止专权保护人民权利起到了极重要作用。

形式法治既是市场济要又反促进市场济发展。

般、普遍法律有利被市场主体熟悉和掌握;明确、稳定和平等法律有利保障效率;独立司法程序有利及纠纷公正分配利益。

形式法治有利促进市场效率维护市场主体权利以及保障交易安全当代国具有重要义。

形式法治有利维护实体权利。

形式法治讲究法律程序性完善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实体容得以严格执行。

目前国仅仅走法治道路开端更应该集精力搞形式法治建设如现谈实质法治无疑超越了国国情是种奢。

形式法治有利确保司法公平。

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问题看首先不是实体不公正也不是制不正义而是程序不公平。

[5]长期以我国司法活动与司法行存有重实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价值取向。

但是结公正实质正义却是人们主观难评价与衡量由评价主体法律认知能力差异以及受主观期望与司法结反差程影响不人对相结会有不感受。

这样程序公平对司法公正界定与维护有着至关重要义。

相比下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精湛、结构严密机器样运行从而保证了人和群体这体系获得相对限由并极地提高了预见行法律可能性。

实体不公或许只是案正义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正义性丧失。

[6 ] 结论 当代国由法治刚刚起步以及法治建设还受着众多不利因素制约情况下只能是按照法治发展般道路依次循序发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赶国际潮流、跳跃式发展盲目引进不适合国情东西。

我国法治建设要从形式法治作起这就要逐步完善立法体系尤其是立法程序使立法按照形式法治要进行;逐步确立司法独立地位使司法机构真正独立行使己职权而不受任何其他团体和人影响;逐步约束行政机构宽泛行政由裁量权迈出形式法治坚实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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