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

为缓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办领导班子根据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了重点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的课题,以加快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

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了解我市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我办领导班子对我市开业运营的呼和浩特市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维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现场调研。在各家公司,认真听取各公司经营情况汇报,查看了营业场所布置、办公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到位、合同档案管理等情况,了解了各公司经营情况及遇到的困难。领导班子还对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希望和要求,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一定要规范运作,严格控制风险,做出自己的特色。同时,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与物流集团的结合形成了产业链与资金链的结合,是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的趋势,各家公司应向此方向努力。  

我办领导班子还对部分正在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情况进行了调研,了解筹备进展情况,针对筹备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积极帮助解决在筹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办还邀请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座谈。在座谈会上,进一步了解各家公司的需求,征求了各家公司我办工作的建议。  

二、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现状。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呈现快速发展之势。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也日益发展壮大。目前我市金融机构除工、农、中、建、开行、农发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外,近几年新引进了华夏、交通、中信、浦发、招商五家股份制银行及和林格尔渣打村镇银行,还有呼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截止2008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1649亿元,贷款余额1458亿元。  

虽然金融机构的增加使资金供应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这些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比较集中,重点投向了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型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以呼和浩特市个体餐饮业为例,抽样调查显示,生产发展资金中来自银行的贷款支持率不足14%。呼和浩特市有私营企业15000多户,个体工商户59000户,合计74000户,这些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在金融机构贷款的户数为4591户,占整个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例仅为6.2%。呼和浩特市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为90多亿元,仅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5%。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经济主体的贷款难问题,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自2005年12月以来,国家先后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五省区设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作为首批试点的省份之一,在鄂尔多斯成立了内蒙古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7年,自治区金融办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允许每个盟市各试点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我办积极争取,2007年底经自治区小额贷款试点管理办公室批准,金鑫和西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先后在我市开业。2008年,自治区进一步扩大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区各盟市的试点范围,我办对申请在我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材料进行初审和严格筛选,并积极向自治区金融办申报。经过积极争取和推动,截止目前,我市共有12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21家公司筹建,范围覆盖了全市各旗县区。  

开业时间来看,这12家中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有2家小额贷款公司在2008年12月获准开业,其余8家均在2009年获准开业。这12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计7.382亿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3家,1亿元以下5000万以上的5家,旗县4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在2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注册资本金最高的是1.3亿元,最低的是2000万元。  

目前还有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21家,其中18家申请在市区设立,3家在旗县设立,注册资本共计14.22亿元,这21家小额贷款公司也将会在今年6月末之前陆续开业。  

截止目前,我市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626笔,合计7.07亿元,贷款主要投向了我市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牧民,从利率执行情况来看上限为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最低为5%,平均利率在17%左右,无不良贷款。  

三、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已获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按时开业  

批准筹集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6个月,但是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或其他因素影响,我市部分已获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股东入股资金难以按时到位,使开业受到了影响。而一些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公司或个人却因为我市还有部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开业,而得不到批准筹建。  

(二)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查询贷款户的个人信用信息  

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贷款客户的诚信状况,小额贷款公司希望能够进入到人行的征信系统中查询贷款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但是,目前只有各家商业银行能够进入到人行征信系统中进行查询,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争取过多次,但也没有得到解决。这样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风险。  

(三)放贷规模小和业务范围狭窄影响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贷款额度上,根据自治区《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这样的贷款额度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不能解决资金需求,使小贷公司流失了一部分客户。而一些贷款金额需求低的客户有可能资质、信用等级相对来说会差一点,对其放贷的风险控制也更加困难。此外,我市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速度较快,很多公司贷款很快发放完。但是除了小额贷款业务外可开展的其他业务较少,影响了小贷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税赋重等影响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目前,贷款利息收入是小额贷款公司唯一盈利来源。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最低不能低于0.9倍。由于受央行连续降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息收入也逐步减少,仅靠贷款利息收益的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将相当艰难。除此之外,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收益的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抱怨最大的是税赋不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收,而是按普通的工商企业来缴纳。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项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按照这个计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息收入有较大的一部分需要交税。这样的税率,对于仅靠贷款利息收入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非常重的,尤其是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小贷公司影响较大,影响到了今后更好的发展。  

四、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的措施。

(一)积极争取更多更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设立  

针对目前我市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各家工作贷款发放工作进展顺利,运行良好,为此我办将加快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和股东资质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尽快上报,并积极争取自治区金融办能够批准更多更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筹建并尽快开业。同时,我办也要对正在筹建中的21家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帮助协调解决公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公司开业进度。  

(二)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监管力度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自治区金融办于2008年7月1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金办发[2008]25号),该细则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机构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随着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及开业运行工作的全面展开,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更加规范,针对目前公司筹建开业后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具体审批监管过程中,我办准备增加一些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  

1、在申请筹备和开业阶段的监管重点  

(1)要求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来源要合法,并足额到位,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的稳定安全。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的要求入股,保证入股资金的真实合法。根据自治区金融办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市5个农业旗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在市4区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注册资本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人不得以拆借资金、集资、他人委托资金和吸收公众存款入股。筹建同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要相互监督,金融办也将重点对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和资本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实,避免入股资金不实和抽逃资本问题发生。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批准筹建和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实收资本的变更必须报经呼市和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2)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形成公司治理的有效委托代理关系,要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一是要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要根据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的组织机构,股东在3人以上的小贷公司要建立包括董事、监事、管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审贷和风险控制机制。特别是要健全和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较分散,强力的董事会是有效治理的要件,是有效监督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规避管理层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约机构。二要有清晰的职责边界。要明确职责,明确履职要求,明确问责制度,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尽职的,应当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三要有清晰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四要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3)要求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二是要健全风险控制制度,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三要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纪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要求选择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经营信贷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其面临的风险与经营约束不比金融机构简单,因此,选择一个熟知市场情况、精通信贷风险管理、执行力强的公司管理层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成功的核心。为此,要求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经济知识和工作经验,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类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上述人员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面积一般要求120平方米以上,可以分为客户区、结算区、管理区和档案室等,场所要求简洁、方便、安全。

(6)经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因资本金不到位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筹建开业的,我办将报请自治区金融办取消其开业资格。

2、在开业后的日常监管重点。

(1)要求确定可持续的经营策略,实施差异化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将目标客户群体定位为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市场。在具体客户的选择上,要结合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自身熟悉的行业和客户,逐步发展业务。在经营绩效目标上,要避免单纯追求收益率和贷款规模的现象,根据自身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稳健开展业务,避免经营上的短期行为。由于自身经营范围、资金来源限制,小贷公司只有选定差异化的市场竞争策略才能在信贷市场上取得成功。面对竞争,小额贷款公司应从自身熟悉的市场出发,发挥自身“船小好掉头”的优势,缩短信贷调查、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创新信贷产品,与银行展开差异化的市场竞争,促进自身发展。要创新信贷经营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因人而宜,推出多种贷款形式,努力适应中小企业和农户信贷需求的实际,发挥效率高的优势。

(2)要求建立健全信贷管理机制。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参照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各自的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包括总体要求、贷款管理组织体系、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授信管理、贷款种类、贷款业务操作管理、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贷人员管理、其他特别规定等内容。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包括放贷基本流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信贷业务审查、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签定合同、信贷业务发放、贷后管理、信贷业务到期处理等内容。

(3)要求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何银行融入资金及融入资金具体数额要以书面形式报告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试点期间各小贷公司要谨慎开展中间业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非法催贷。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银行依法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基本情况向市金融办备案。其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办理,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开户银行有义务配合市金融办监控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准确核算收入、费用、经营收益。严禁营运资金帐外循环。四是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不低于100%。小额贷款公司应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之内,对不良贷款率超过2%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办要督促公司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三)要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更好开展。

我办将要求各家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指导意见》开展各项业务,依据《指导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业务操作规程及内控制度,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不断拓展业务。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拓展业务,切实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提供融资服务;要找准市场定位,选择培养客户群,积极与批发零售、物流、生产等企业集团协作,进入这些企业的经营链条,成为服务其协作对象的重要环节,积极为其配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

(四)帮助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遇到困难和问题。

针对在调研和座谈中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的问题和困难,我办将积极予以协调解决。特别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的涉及到税费负担过重、不能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户的征信情况等问题,我办将积极向自治区金融办反映,并协助自治区金融办解决好这些问题。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我办也将积极向自治区金融办进行反映,争取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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