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公务员制度比较

摘要:本文分别从制度产生的背景、价值取向、考试选拔制度培训制度和依赖的法律形式五个方面对中英两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找出英国公务员制度中值得借鉴的地方,以促进中国公务员制度发展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中英公务员制度 比较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公务员制(又称现代文官制度)的国家,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是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典型代表,而中国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于1993年,是发展国家中、社会主义类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代表之一。

因此两国在公务员制度方面的差异性还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   一、两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即历史渊源不同   国家公务员制度最早产生在 19 世纪的英国英国公务员制度是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的产物,是英国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之间斗争的产物,主要体现在:(1)英国工业化以后,促进了生产的商品化和社会化,建立起了“世界工厂”,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日益复杂,需要更多的政府人员对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进行宏观的管理和监控;(2)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资产阶级不断庞大,经济上的进步让他们渴望政治权利的实现,导致社会民众对于政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3)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须根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管理人员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这就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办法,选拔国家所需要的专业人才。

相比于英国中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推动下产生的,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体现。

“20世纪末中国开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到目前为止经历了调研准备、试点实验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起了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完成了由传统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

由两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渊源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公务员制度是伴随着英国社会发展而自然诞生的产物,拥有良好的基础环境,扎实的根基,而中国公务员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模仿与移植,并不是自然发展的结果,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被动性、保守性的特点,缺乏其发展所依赖的社会基础。

二、两国公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原则思想不同   英国公务员制度主要体现为“政治中立”。

政治中立原则产生于西方三权分立和两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之下,其目的是要求公务员忠实执行政府的政策,为政府服务,同时保证文官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而在中国公务员制度则坚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在中国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同时,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的晋升受到党的控制,而英国公务员晋升不受党派干预。

在我看来,之所以中英两国公务员制度在价值取向方面存在这么大的差异,究其原因是两国的政党制度不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中国的政党制度,简而言之就是一党专政,这就要求国家公务员必须为党服务,贯彻党的宗旨、方针、路线,而英国是两党轮流执政,这就要求常任的文官不能带有任何党派的观念,从而衷心地为人民服务,执行政府的政策,也是由于这个原因,英国国家公务员有“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别。

三、中英公务员考试选拔制度差异性   当今中英国公务员考试制度虽然存在差异性,但英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起源却是中国古代官吏考试制度

闻名遐迩的《马可•波罗游记》首次把中国古代官吏考试制度传播于西方,各种著作都纷纷研究中国科举制度,《中国的历史和现状》的作者公然主张在英国仿行中国的考试取士制度,由此英政府吸取中国官吏制度的竞争择优精神,结合本国的实际加以升华和发展,摒弃封建君主制度时期的“君主恩赐制”,改进资本主义早期的“政党分肥制”,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应于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的公务员考试制度

经过了150年的发展中英两国的考试制度也日渐差异:英国公务员考试制度选拔人才的特征是,在“德”与“才”中注重“才”,而在“通才”与“专才”中尤注重“通才”,“通才”标准强调个人学历,故录取者多为剑桥、牛津等名牌综合性大学优秀毕业生。

“德才兼备”是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选拔人才的首要标准。

所谓德才兼备,是“德”与“才”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国家公务员录用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

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也是中英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区别之一。

四、中英公务员培训制度差异性   公务员培训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尤为重要的一方面,它影响着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升。

而由于公务员制度发展完善所经历的时间长短的不同,英国的考试制度要明显优于中国,主要体现在:(1)培训制度化、常态化。

英国政府规定:任何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至少15天的培训,此外,每个新任职的高级公务员都必须到英国公务员学院的发展中心接受2—3天的测评,以确定将来的培训发展需求;而在中国,1993年正式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培训方面的规定仅有4条,由于缺乏完善的配套法规,对相关的培训细则和方案的执行难以有效保障和监督,导致培训容易流于形式,公务员培训工作无法实现常态和规范的运转。

(2)培训激励。

英国文官系统中设立奖学金制;在中国,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公务员的任职和晋升过程中,由于缺乏得力的配套激励措施,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使得许多公务员参加培训学习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往往都是被动地接受培训,严重影响着公务员培训的效果。

(3)培训机构立体化。

英国公务员培训系统是一个由政府内部权威性培训、专门公务员培训组织的职业化培训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的学术性培训三者紧密结合的立体化培训网络;中国公务员专门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学院等,培训体系的特点不够突出,而且硬件设施较差,师资队伍建设缓慢,专业学科设置陈旧,培训质量欠佳。

(4)培训内容。

英国公务员培训内容丰富,涵盖很多领域,例如英国公务员学院的课程就涉及到八个部分,并且培训中注重实践操作;在中国培训内容不合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培训内容结构不合理,造成学非所用,培训效果大打折扣。

公务员培训教材过多侧重于对受训者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较少对公务员全面能力素质和技能的培训,对行政管理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岗位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重视不够。

五、中英两国公务员制度所依赖的法规形式不同   英国无成文宪法,往往以社会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和“游戏规则”来约束政府和人们的行为,这是与其“不成文法”的法律文化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英国没有正式的文官法。

中国,从开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探索之初就致力于国家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的建设。

1985年,《国家工作人员法》草拟出台,次年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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