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必须加强党内执法监督

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对司法机关监督党内执法监督,存在疑惑的人不少。

有人甚至在报刊上发表了有争议的言论。

我借此机会也谈点自己的看法。

我曾在某法学刊物上读到一篇题为《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的文章,其观点可以说代表了当前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

文中说:“制度的腐败是最大、最根本的腐败。

目前,法院设置的‘条块结合,以块块领导为主’的体制,为地方党政部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条件。

各级地方法院的主要组成人员实际上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决定,通过同级人大履行选举或任免手续。

法官和法院都得对同级党委负责,要违抗地方党委依法审判,是十分困难的。

再则,县级以上党委都设有党内政法委员会,其主要成员除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政法委书记外,其他都是公、检、法、司法机关的首脑。

这样,政法委实际是这些机关的联体,作为党内主管法治的政法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本应是领导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往往变成了司法机关‘联合办公’,多属相互配合,而实际很少或取消了‘互相制约’,政法委的委员制变成了政法书记首长负责制,他个人说了算。

重要的案件都须经他审批,成了判案的习惯程序。

这不但不能保证司法独立,而且使司法依附于本地势力,当然不可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 论文代写 我认为这段文字至少有以下错误:其一,作者所描述的情况与实际不符。

例如,文中说政法委的成员除书记外,“其他都是公、检、法、司机关的首脑”,就是不合实际的,政法委实行委员制,至少几个副书记都是委员。

又如说,政法委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全面,主要职责还应包括在政法机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政法机关、党政各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党内执法监督,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等。

再如文中说政法委书记“他个人说了算,重要的案件都须经他审批”,应当说,这是政法委会内部制度所不允许的,若个别地方真有此事,那完全是违规行为,不属体制问题。

对于上述的不切实际的描述,若不是作者对政法委的机构设置、职能性质、运行机制等不谌了解的话,那就是有意曲解了。

其二,观点明显错误或带有偏见。

文中说,“要违抗地方党委依法审判,是十分困难的,”弦外之音,就是地方党委总是在非法干预审判工作,使法院无法依法审判

这实际上是把党委领导、监督依法审判对立起来。

文中还把政法委为协调重大疑难案件所主持的党内“联合办公”与公、检、法、司机关的“互相制约”对立起来;把党委政法部门说成是“本地势力”,等等。

这段文字从整体上否定了党委司法机关的领导和党内执法监督

它所代表的思想倾向是十分有害的。

代写论文 为什么产生这种思想倾向?我以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少数人特别是重权在握的党政领导干部,不顾党纪国法,以言代法,肆意干预审判工作,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同志便辨不清主流与支流,也不深入调查研究,错误地把司法机关出现的腐败问题归咎于党委及其政法委司法机关监督,进而怀疑这种监督的合法性。

他们不知道党内执法监督的前提,就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委政法委自身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绝不允许政法委或其中某个人逾越法律以言代法。

如果有人要反其道而行之,那便是个人的违法行为,与党的制度设定无关。

这正如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也有法官枉法裁判一样。

至于党内联合办公,更是政法机关内部就少数涉及社会大局稳定的案件或司法机关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为防止在这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所采取的一种能增加透明度的案件分析会。

它的目的正在于使司法机关公正而高效率地审判而不是违法办案。

另一个原因是一些人超越现实,盲目地追求西方三权分立的体制。

从理论上讲,西方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更为理想的制度模式。

但是,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看到:我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方.这里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与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的改革是一个渐进试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任何想跨越这个现实的想法都是幼稚的书生话.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善、执法司法队伍素质还比较低的情况下,简单地谈“三权分立”,或者以审判独立为由把党的领导监督审判独立对立起来,从而排除党委监督,是根本行不通的。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唯一执政党,"执政"二字决定了党对包括政法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权是党的领导权所派生出来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还要坚持党管国家机器(包括司法机关)的原则。

既然要管,怎么不能监督,新闻媒体能监督、群众能监督党委还不能监督?何况这种监督是宪法中有规定的。

当然,法律还应细化,监督不能干预执法司法过程。

在我国当前条件下,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如何形成包括党内执政监督在内的多元司法监督体制而不是削弱这种监督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加强党内执法监督,丝毫沒没有否定司法体制改革的意思.应当说,中国加入WTO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处理经济问题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这也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加强党内执法监督工作并行不悖.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在现阶段,加强党内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党内执法监督可以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查机关也履行着对审判机关监督的重要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

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

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

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

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

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其次,党内执法监督可以对司法运作过程中造成的失误进行有效救济。

党内执法监督,是对已审结但当事人仍有异议,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法院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案件的监督,是本应属一般社会监督主体就能履行但尚未得到履行的正常监督,而非凌驾于司法审判机关之上的特权,作用是对司法审判行为发生冤假错案后,通过党内执法监督程序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救济。

它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来说,不但没有任何冲突和影响,而且对因审判权滥用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有积极的消解作用。

代写论文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相当一部分群众目前还无力对诉讼成本进行必要的投入。

为了捍卫自身利益,这些特殊主体虽然采取上访的方式,把主持公道的希望寄托在党委政府的身上。

为解决这些特殊群众面临的司法困难,在党委政法委内设置了执法监督室。

执法监督室通过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案件的调卷审查,认为法院裁量与法律规定确有重大出入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建议原审法院进行再审或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其监督职能的履行和。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