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中心否定报备制

政务服务中心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事项报备制。

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事项报备制的适用范围:

1、凡对服务对象书面申请办理属于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申请事项、证件或行政事宜,经审核认定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需进行否定时,必须实行报备;。

2、其它否定情况须报备的。

(三)否定事项报备的内容:

1、被否定事项的名称和单位或个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

2、审办事项;。

3、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

4、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姓名、职务。

(四)否定报备办理及要求:

1、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经办人上一级报告;。

2、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需要报备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两份《否定报备登记表》,一份送上一级领导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阅,另一份由经办人或部门将其与审办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3、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4、服务对象要求退还否定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并签收备查;。

5、经办部门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定报备材料进行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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