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选编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选编

一个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的随落。

——龚志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龚志江,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大学文化,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系上虞市崧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曾任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犯受贿、贪污错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简要案情:

1996年上半年至1998年上半年,龚志江担任上虞市地产管理所所长、上虞市土地资产评估中心副主任、上虞市建设土地环境保护局土地管理科科长、上虞市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科科长、上虞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收受浙江虞兰港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阮某某、上虞市舜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沈某某、上虞市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乐某等人的贿赂,合计人民币230000元、美金2000元。1996年上半年,龚志江担任上虞地产管理所所长期间,与会计董某某、办事员杭某某共同谋划,采取收入不开票、不入账的办法,将上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收的应交上虞市地产管理所的土地出让补交款12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其中龚志江分得7万元。

案发后,龚志江拒不退赃,庭审中认罪态度恶劣,从而数罪合并而从重判决。

点评:

龚志江的个人履历来看,他几乎是一年一个台阶,年年有进步,岁岁有升迁。但是这样一个在领导心目中、在群众眼里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却这样被金钱吞噬了!从龚志江的案件中,我们能吸取什么教训呢?

一、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对许多人来说,加强学习好象是一句不着边际的空话,到处可以用,却又没有什么用。如果领导干部真的有这种想法,那么是很危险的,许多事情没有切肤之痛往往不会引起重视,对学习也是一样。然而,等事到临头,却已然迟了。正如龚志江在《忏悔书》中所写,“平时缺少学习,党性观念不强,在思想上没有牢牢筑实防线,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和各种思潮的侵蚀。”正是没有改造好主观世界,才会发生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问题。

二、领导干部要慎交朋友。人生在世,如果没有朋友,那是不可想象的。但作为领导干部,在交朋友这个问题上必须慎重。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领导干部在交朋友前必须仔细想想他(她)为什么要和我交朋友?有没有目的?领导干部作为一种高危职业,是许多人进攻的重点,一些明的手段或许还能看得出,挡得牢,但诸如通过交友达到慢慢“同化”的手法往往害人于无形。龚志江最初“与老板打交道,心里也是处处小心的”,“阮某于93年开始熟悉,因为自己职务对他的帮助不大,因此除了逢年过节送点礼外,也没有送过什么大的钱财。一直到96年,随着职务的变迁,他已开始在我身上打主意,而自己还不觉得。”“太熟悉了,不拿反而会使人觉得我不信任他们。阮送点钱时,感觉上就好像是朋友了。”“对待阮在思想上已经比较麻木了,把他当作朋友了”。就是这个“朋友”,当检察院把他叫去时,把行贿的事实一五一十地作了交待,到头来还是“朋友”害了龚志江

三、领导干部要慎防第一次。如果说龚志江一开始就是个见钱眼开的干部,这也不是事实,他也是拒过贿的。1996年“五一”期间,阮的助手借同学之名,邀龚一家去苏州游玩,途经上海时,阮的助手到龚的房间里拿出一只装有6000元人民币的信封给龚志江。当时龚志江和妻子两人都很不高兴,要他把这笔钱拿走,但阮的助手表示为难,要还也是龚志江自己去还。这样,龚暂时收下了这笔钱,而且在游玩期间也用了一下,但回家后,龚还是凑足钱还给阮了。为什么龚志江还是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呢?关键是他没有坚持到底,终于还是有了第一次,他的第一次就是私分公款。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正如他在“两规”期间所忏悔的,“现在回想,要是每次都能做到这样(指把钱还掉),那该有多好啊!可是后悔后来没这样做好”。正是由于习惯成了自然,从而使“思想防线在慢慢地退让”,“侥幸心理已占了上风”,才会酿成苦果。

四、必须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这个教训既是龚志江本人得出的,也是事实所证明的。龚志江自己从一般干部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对此深有体会。在他写的《忏悔书》中,也提到“我自己当过一般干部、中层干部、部门及乡镇的领导,在这中间,我体会是中层干部最自由,权力大,压力轻,监督也是最少的。”因此,他建议“对中层干部的监督应该成为今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确实,从龚志江所犯错误的时间来看,绝大多数是1996年至1998年他担任科长主任等中层职务期间受贿、贪污的。从龚志江案件中警示我们各级组织,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收人钱财,必然替人办事。

——梁伯超违纪违法案剖析。

梁伯超,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新昌县人,大专文化,197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98年3月至2001年11月任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1998年10月至2000年6月,兼任新昌县工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00年6月至2003年4月兼任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因犯受贿、赌博错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简要案情:

1999年至2003年期间,梁伯超利用担任新昌县工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之便,在园区(工业区)建设工程承包、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为陈某某、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陈某某、章某某等人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2487元。2001年至2003年期间,梁伯超还多次赴澳门参与赌博,赌资达数万元。

点评:

一、思想蜕化变质导致权力滥用。近几年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不少查处对象在回顾自己领导干部随落成人民的罪人的经过时,普遍认为重要原因是由于学习放松,思想蜕化变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梁伯超也是一样,他在自己的反省材料中也写道:“思想的蜕化变质是我滑到今天这一步的首要原因。在乡镇担任主要领导,想的是如何把一个地方工作做出色,一门心思扑在工作上,在廉洁上也比较注意,所以在工作过的地方也留下了较好的口碑。思想的蜕化是从98年乡镇调入机关,特别是担任县工业区办公室主任开始的。随着职位的变化,手中权力的增大,结识的厂长、老板多了,见识的事广了,似乎眼界大开,觉得在乡镇工作时世界观过时了,认为在现在这个岗位上,应该解放点“思想”,在工作上、生活上太古板吃不开,吃点、玩点、拿点、送点在现在不是什么大事。到城区后第一次收受的三千元钱,就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收下的。如果说第一次收受心里还有所顾忌不安的话,随着第二、第三次的收受,心存的最后一丝防线也被冲垮,以后就习以为常,心安理得了。收人钱财,必然替人办事,这就是导致了我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违法违纪,为他人谋利一系列问题的发生。”梁伯超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思想的蜕化变质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唯有辨清方向,锲而不舍,千锤百炼,方能不断提高人生的境界。

二、交友不慎导致是非不分。鲁迅先生说过,人生之一大幸,是能交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但是,领导干部交友一定要慎重,以防被居心叵测的朋友所累。梁伯超就是一个被居心叵测的朋友所累的人,他在自己的反省材料中写道:“利令智昏、乱交朋友是我堕落变质的重要原因。我辜负了组织的期望,不是把精力集中在工作上,而是把许多时间和精力化在所谓的“朋友圈”里,追求享乐。连别人给你拉关系、套近乎送钱送物,看中的不是你的人,而是你手中的权,这点简单道理也看不明,而为达到个人谋利目的不择手段,把投你所好的人当朋友,认为这些人够朋友、讲义气。利令智昏,迷在其中,一步一步被他们拉下水,结果放弃原则,不顾党纪国法,为他们谋利,做出愧对组织,愧对人民的勾当。”因此,领导干部面对复杂的社会和形形色色的人,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一刻也不能放松警惕,要慎重交友,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广泛接触各类人员,但在接触中,应保持正常距离,切不可同流合污。

三、沉迷赌博导致不能自拔。人不能没有一点嗜好,但不能无节制地满足,而应注意把握度。如果任其发展,就有可能产生畸变。梁伯超明白党的纪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十赌九输、破财短志”的道理。但他不能正确把握自己。正像他自我剖析中写道:我从小搞搞,发展到不顾党纪,多次私自出境去澳门赌博,结果是赌债累累,赌迷心窍,沉迷进去,不能自拔,完全丧失了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应有的资格。猛然醒悟,为时已晚,沉重教训,终生难忘。梁伯超因嗜赌而不能自拔的案例告诫我们:领导干部确实需要重视自己的嗜好,即使是正当、健康的嗜好也要自己把握好,如果对自己的嗜好不加控制,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不仅走向自我毁灭,而且还很容易被人开发利用。

思想防线的溃败,是一切腐败的根源。

——张金林的自我剖析。

张金林,男,1951年3月1日生,汉族,绍兴市越城区人,大专文化,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1月至2001年7月先后任绍兴县皋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2001年8月至2003年3月任越城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因犯受贿、受礼错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简要案情:

1996年至2003年1月,张金林利用其担任绍兴县皋埠镇党委书记、镇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108360元、美元2000元。1999年底至2000年4月,张金林在担任皋埠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前妻接受两家公司所提供的养老保险、挂名工资折合人民币86398元;其女儿的住宅装璜费用计26000元。1995年底至2003年4月,担任皋埠镇副镇长镇长、党委书记、越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多次收受公司经理赠送的现金、购物券、物品等共计人民币50600元。

自我剖析:

我的错误是严重的、性质是恶劣的,之所以犯如此重大的错误,主要是:

一、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回顾自己参加工作30年来的经历,坚持不断改造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是一个党员的根本必修课和工作动力。自己18岁应征入伍,历时7年的军人生涯,应该说是我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基础。当时接受的正统、正规的教育,对我的健康成长、知识的积累、工作能力的提高起到很大的作用。在部队一年后入了党,当了班长,一直干到复员。尽管部队当时地处塞外高原,冬天天寒地冻,零下二十多度,生活艰巨,工作辛苦。经历了一批批新兵入伍,老兵退伍,但自己工作任劳任怨,刻苦努力,对技术刻苦钻研。复员后在地方工作后,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变动较多,都能正确对待,以上所有这些,现在回想起来,主要是受良好的教育,有一个坚定的信心,一个比较正确的精神支柱。但是近几年来,特别是担任镇长、书记以来,思想改造放松了,如何教育别人的考虑多了,接受教育提高自己想的少了。政治学习作为任务来完成,而不是作为自己改造自我、提高自己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平时思考日常事务的多了,反思自己的思想、行为是否符合党的要求,与自己的身份是否相称的少了。尤其不可饶恕和痛心的是,自己的问题组织早有所闻。施区长、江副书记曾分别找我谈话,尽管自己也如实汇报了两处房子的真实情况,但对其它问题避而不谈。对领导的提醒,实际是严肃批评,严正警告,虽然有所反思,但时间一长,就渐渐淡忘了。如果把领导的批评和警告作为镜子,照一照作深刻的反思,错误也不会犯到现在这么严重。回想起来确实深感内疚和自责。可以说思想防线的溃败,是一切腐败的根源。我之所以犯如此严重的错误,主要是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思想防线一破,一破百破,使自己到了几乎不可救药的地步。所以努力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是当好干部的关键。

二、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反腐倡廉,干净、干事,是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对反腐倡廉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镇里也有党风廉政建设的“九个不准七个要”。应该说反腐倡廉是制度完备,要求严格,目标明确。拒绝受贿,不要说是一个基层领导干部,就是一个普通国家工作人员也知道和应该做到的。而自己却在这个可以和必须做到的方面,一而再再而三的屡犯错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把镇里的党风建设制度作为镜子,经常对照、约束自己,而作为形式、摆设;不把它作为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来执行,而是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一种表达方式;不把制度的制订作为率先垂范的样子来对待,有时作为要求别人的措施来看待。对上级的制度、领导的要求也听之任之。现在回想,如果稍微有点组织纪律观念,犯错误就不会到现在这个程度。可见,牢固树立坚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时刻不忘用制度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是何等的重要。

三、法律意识不强,界线不明,是非不清。我犯错误的事实,一部分发生在皋埠工作期间,另一部分发生在调离后的时间里。调离皋埠后,有些厂长、经理送钱给我。当时自己心里还乐滋滋的,认为是他们对我在皋埠的工作的肯定,是看得起我,没有忘记我;认为如果过去担任领导时,收钱是受贿,现在既不担任领导,又调离皋埠了,收钱是收礼,没有把钱作为受贿行为来看待。心虽不安(因为毕竟是人家的劳动成果),但认为理得的(是礼尚往来)。可见自己的法律意识是何等淡薄,界线何等模糊,确实是一个十足的法盲。

四、不能正确地看待自己,把握自己。我在皋埠工作七个年头,工作岗位从工业副镇长镇长、书记,相对来说,情况比较熟悉,尤其是工业方面。到皋埠前,我担任了四年的工业镇长,相比而言,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的、对上的交往、联系,比一般的机关干部熟悉。到皋埠后更是潜心投入到企业的发展上,可以说皋埠多数企业的发展壮大,我都全身心的参与。担任镇长后,因书记从市级机关(虽在斗门工作过一年)到镇级领导岗位工作有一个熟悉、熟练的过程。因此,许多企业、厂长、经理,就经常来与我探讨,我凭自己的能力水平,都给予真诚的具体的指导帮助。担任书记后,对企业的发展更是以主要精力投入和参与。所以,七年来我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的权力关系,而是由于实际对工作的参与较多,形成共同语言较多,工作协作较好的关系。有些厂长经理给我送钱,并非是他们在企业改制时,我给他们好处,而给我的回报。但是,我所痛心的是,我不能正确地看待自己、把握自己。帮助、指导企业发展是我的工作职责所在。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作用是微小的,帮助企业开展工作不是受贿的理由。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对这种变相的图回报行为,丧失警觉,实质是思想意识问题,是立场方法问题,说到底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作怪,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现在回想过去的所作所为真是伤心、后悔之极。

一名年青干部的歧路之行。

——吴国荣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吴国荣,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人,大专文化,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至2005年9月,先后担任绍兴市城建委村镇科副科长、建设处副处长,绍兴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处处长。因犯玩忽职守、受贿错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简要案情:

1、玩忽职守。2005年初,省建设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政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简称四大员)的报名组织、考点安排落实和考场纪律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2月初,负有义务的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处将该考试的报名和培训工作全部委托给一企业技术培训中心具体实施。吴作为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领导,与该企业老总关系密切,且有事前曾收受该企业有关人员的价值7500元的索尼手机、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等财物,故违反省建设厅文件及相关通知中“培训与考务分离”的规定及不履行其应负的职责,将上述考务工作均“委托”给培训中心具体实施,致使绍兴市区考点试题大范围泄密,考场内大面积作弊,造成了绍兴市区考点考生的考试成绩全部无效、考生全部重考的恶劣社会影响。

2、受贿。2003年至2005年,吴国荣在担任绍兴市城建委建设处副处长、绍兴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指导全市市政行业管理、管理市政工程等职务之便,在明知行贿人意图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承建市政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贿赂,合计价值人民币8万多元。

点评:

一名很有前途的年青干部,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有目的地拉拢下,忘记了纪律,忘记了法律。在金钱的雨水一点点地浸润下,慢慢地迷糊了,慢慢地丧失了正确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也就慢慢地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非常令人可惜。

剖析吴国荣的“歧路之行”,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是漠视法律纪律。心目中法律纪律比较淡薄,总认为法律纪律是对别人的,把对法律纪律的重要性仅仅停留在讲话中、文章里,而不是真正铭记在脑子里,落实在行动上。一旦碰到实际问题,那就要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作为一名干部,廉政这根弦必须始终绷得紧紧的,因为这根弦关系到干部的政治生命和其它许多东西。这根弦必须绷紧一辈子,他会时时刻刻给人以提醒,给人以精明,大事面前不糊涂。正如前任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每一个干部都应该算好三笔账,算一算组织上给我们的账,算一算法律纪律账,算一算个人的良心账。这三本账,每个同志都应该想清楚,说明白。确确实实,一个干部心中都要有这三本账。吴国荣为了八万多元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并将度过漫长的五年时光,大好的人生年华都这样浪费了。同时,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难以抚平的心灵创伤。他的这本“账”怎么算也是亏的。

二是交友不慎。吴国荣作为一个掌握一定权力的年青干部,是许多渴望在市政工程中分到一杯羹的项目经理想方设法结交的对象。于是,出国出境时、新春佳节时,经理们轮翻上场,有送美元的,有送人民币的,有送购物卡的,有送港币的,有送银行卡的,竭尽讨好之能事。所谓“无功不受禄”,因为拿了人家的钱财,总觉得该为人家做些事情,而他或许不知道,这正是人家送钱送物给他的目的;也有可能他知道人家为什么送钱给他,但又控制不住自己,终究还是收下了。结果就是,自己自己给打败了。

三是存在侥幸心理。实事求是讲,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多年来一直是抓得紧的,但许多人就是听不进去,认为受贿受礼只是两个人之间的极隐蔽的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是不可能为别人知道的。这种思想认识不解决,就如在冬日里冬眠的蛇,一旦气候适宜,就会钻出洞来活动,直至被人捉住。那个时候,后悔是无论如何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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