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独立性风险的成因及对策分析(1)

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及其职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独立性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存在丧失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的可能性。

本文将对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原因、降低独立性风险对策进行框架分析。

一、审计独立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财务利益、非审计服务和诉讼  一旦注册会计师客户有了某种财务利益上的牵连,就有可能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这是产生独立性风险的因素之一。

财务利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风险的影响通过若干途径产生,即存在直接财务利益、间接财务利益及与财务利益相关的情况。

1.直接财务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发生的财务利益

2.间接财务利益是指存在连接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的祖父母拥有客户的股票,而注册会计师又与其祖父母住在一起,则注册会计师与其客户之间构成了间接财务利益关系。

存在直接财务利益时,通常认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到损害;当存在间接财务利益时,只有该项利益为重大时,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才会受到损害。

3.与财务利益相关的情况,主要指:(1)注册会计师曾在客户公司任职。

(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客户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物品与劳务。

(4)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公司的前任合伙人或股东发生业务联系。

(5)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个人利益的多少与该客户客户集团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就会害怕与客户客户集团争执;注册会计师会害怕被客户解聘,从而丧失雇佣收入,因而他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会保持其独立性

(6)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收取和支付佣金的行为。

(7)审计过程中存在相机收费的行为。

产生独立性风险的因素包括非审计服务、诉讼。

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非审计服务(如管理咨询)参与了管理当局的经营决策,那么在某种程度上讲,会计师事务所是自己在审计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能否保持独立性呢?值得注意的是,美国2002年7月通过的《萨宾纳斯一奥克斯莱法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要求:不允许从事非审计业务。

此外,如果当审计人员和管理当局由于已经发生的诉讼而形成一种敌对状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能被认为可以客观、公正地对审计事项做出判断

(二)执业环境因素  产生独立性风险的执业环境因素包括:  1.过多的职业判断

在这里笔者主要关注三种类型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注册会计师的非独立性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这三种职业判断包括:对异常事项、新生事项会计处理的判断审计证据的判断;重要性水平的判断

(1)对异常事项、新生事项的会计处理没有已成文的规范。

在这些事项面前,若存在有关压力,审计人员就很容易接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不适当的计处理。

(2)审计证据的判断通常指注册会计师要考虑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决定审计证据能否有效地支持审计结论。

存在有关压力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不会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重要性水平的判断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达到何种程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

在被审计单位的压力下,注册会计师会不适当地认为某一项目并不重要,于是对这一项目就不加以考虑,放弃了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出相关调整的要求。

由于存在这些职业判断,使独立性风险增加了。

2.市场竞争。

审计供给市场的竞争加剧时,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和动力都会增加。

如果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争夺该客户,那么注册会计师客户独立性会减弱。

有研究证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数量多、规模小、集中程度低的特点。

我国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环境下,客户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尤为强大。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股票上市后的一系列运作中都离不开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招股、配股、防止“摘牌”等的必要条件,这会增加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施压强度。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也会向注册会计师施压,迫使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提高了审计独立性风险

3.被审计单位的公司治理结构。

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受托审计的具体落实。

从逻辑上讲,因为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代表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所以由股东大会决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层选择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而购买审计意见。

为了有效地监督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其损害委托人(即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会谨慎评判董事会提请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坚持足够的独立性,以保证其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然而,这一制度安排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现行治理结构中失去了作用。

由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一股独大”并且不能上市流通,由此产生了许多缺陷:导致董事会成员主要甚至全部来自作为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并且他们大多同时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这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手中,股东大会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上,充其量是个“橡皮图章”。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董事会或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企业经营负有不可推卸的经济责任,由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监督自身的行为,则他们可能会要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己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独立性风险增加。

4.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独立性风险也有影响。

在有限责任制下,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审计上的法律责任,且投资人之间无连带责任。

显然,投资人违规成本较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独立性风险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关于对内部财务审计对策的研究。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