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在全院范围内营造优聘劣汰、重实绩、求上进的良好氛围,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省、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原则 在医院岗位设置限额内,坚持评聘分开,强化岗位意识,坚持专业与岗位匹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的聘任机制,通过规范聘任管理促进医院学风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升。

第三条 聘任范围。

1、聘任人员范围: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编、集体、招聘以及借调员工。

2、聘任专业范围包括医疗、护理、影像、检验、药剂等卫技系列,以及财会、经济、工程、审计、统计、档案等医院适用专业

3、聘任管理范围包括首聘续聘以及聘期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织管理,并对专业技术人员首聘续聘、缓聘、解聘等提出具体考核意见。

第五条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护理部、科教科、培训中心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聘任首聘续聘)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在医院岗位设置限额范围内;。

3、在岗员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与所从事岗位专业相符;。

4、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目,取得《z市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学分;。

5、符合《执业医师法》或《护士条例》的执业注册要求;。

6、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医师考核、药学规范化培训考核、护士考核、试用期考核等各项考核合格,未发生缓聘、解聘等条件;。

7、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上级及医院要求的其他聘任条件。

第七条 首聘的其他条件。

1、初级(士、师)专业技术职务

①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取得职称计算机3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①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取得职称计算机4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③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

④论文发表要求:医师系列至少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具备CN刊号,下同)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省级以上以交流性质发表成册的文章可计入市级杂志,下同);护理、医技和非卫技人员至少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论文署名均要求为前2位作者(下同)。

⑤临床医生具有急救中心工作经历,工作时间累计3—6个月,且取得《z市人民医院急救工作考核合格证》。

⑥临床医生有支援下级医院经历。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以上(下同)。

⑦临床医生和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须担任过住院总或科秘书,且考核合格。如因名额限制原因,未在首聘前担任过住院总或科秘书,必须在聘任后三年内补任,否则予以解聘

⑧国家有关的其他规定。

3、高级(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对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新进院专业技术人员,须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具备以上条件后方可聘任

第八条 续聘的其他条件。

1、上一聘期各项考核合格;。

2、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申请续聘时,聘期内至少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3、聘期内如取得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续聘

①经批准享受政府津贴的人员;。

②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人员(前3位作者);。

③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④援外(援藏)人员;。

⑤工龄25年以上者;。

⑥因工作需要经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同意者。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采取集中受理,每年3次,定为2月、6月和11月。超过受理时间的,顺延到下一次受理。

第十条 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情况和聘任条件;。

2、符合聘任条件的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填写《z市人民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

3、科室同意后,个人上报聘任材料;。

4、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员进行汇总,组织提交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

5、审核合格后予以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院长办公会议择优聘任;如岗位有限,组织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竞聘,根据分数高低确定聘任人选,并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7、医院统一下发聘任文件,作为医院自聘证明;。

8、人力资源部办理聘任手续,需上报审批人员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5年,不足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聘期自退休之日起终止。

第十二条 聘期待遇。

1、聘任后,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按规定享受相关聘期待遇。

2、聘期待遇自医院聘任文件下发时间的下一月起执行,待遇标准由。

医院人力资源部按相关标准核定。需上报审批人员聘期待遇以预发的形式发放,正式标准以上级批文为准,上级审批执行时间计入工资档案。

3、聘期待遇只在聘期内享受,解聘后按低一级职务待遇标准执行。

4、聘期内因个人申请转岗从事非聘任专业岗位的,予以解聘,按低一级职务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首聘聘书(或其他聘任证明)的聘任书写时间以取得首聘所有条件的最后时间所在年度起算。需上报审批人员正式聘任时间以上级批文时间为准,其他人员正式聘任时间以本院批文为准。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 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解聘续聘的依据。聘期考核合格者,推荐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缓聘或解聘

1、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医师考核、护士考核等相关考核不合格;。

2、不实行首诊负责制,拒绝接待或推诿病人,延误病人抢救、治疗,经查事实清楚的;。

3、在医疗质量检查中,所查出的“丙级”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4、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者;。

有1—4条之一者,予以缓聘1年或解聘1年。

5、造成重大医疗差错、事故或给医院的声誉或经济造成较大损失者;。

6、违反医院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

7、不服从医院因工作需要安排的指令性任务者;。

有5—7条之一者,视情况予以缓聘1—3年或解聘1—3年。

8、有其他缓聘或解聘情况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医院专业技术聘任管理在岗位设置改革推进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届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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