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医院记录票据和凭证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有关记录票据凭证管理制度

1.为加强医院药品购进记录票据凭证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记录是指与药品有关的各种记录,如购进药品验收记录药品拆零记录;麻醉、精神药品相关记录处方等。票据凭证指证明所使用药品购进、销售合法性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发票随货同行单据等。

3.各种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完整。

4.票据凭证的索取: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及时索取相应的药品发票随货同行单。发票应为统一增值税发票(微机打印)且与随货同行联及结算联相一致。

5.票据凭证的内容: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数、包装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药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

6.票据凭证核对:药库保管人员每笔药品入库后要及时与发票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上报。

7.记录票据凭证的储存: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毒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普通药品处方保存1年;麻醉、精神药品消耗登记本保存3年;药品拆零记录保存1年。票据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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