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条 加强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部审计制规财管理行严肃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使审计工作制化、规化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局具体情况制定规定。

二条 规定适用局属各单位(包括济实体) 部审计工作。

三条 规定所称部审计是指局部审计机构对局所属单位实施部监督依法检财制执行情况、会计帐目及相关产监督财政、财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行。

局部审计工作职责由局管科和财室履行。

四条 部审计工作机构局党委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部审计职权。

对局长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审计机关业指导和监督。

五条 对局所属各单位审计原则上每三年应进行次也可根据工作要不定期进行。

审计计划由局纪委提出并报局党委批准实施。

六条 部审计工作除局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外根据工作要局长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请国审计机关实施。

七条 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

()对局单位收支及其有关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局单位预算、预算外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局单位主要责人任期责任进行审计;(四)对局单位固定产等投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局单位部控制制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局单位重济事项和投策等进行评审;(七)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审计事项;(八)办理局领导要其他审计事项

八条 部审计工作权限。

()要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并对所提供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责。

接受审计单位提供主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财收支预算(计划)及算等会计部管理制重济事项议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件、等。

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济责任审计除提供上述外还要提供人我评价等面材。

(二)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三)检有关生产、营和财等活动、件、电子数据和现场勘察实物;(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进行调并取得证明材; (五)对正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报局长作出临制止定;(六)对可能移、隐匿、纂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济活动有关报局长有权予以暂封存;(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见以及改进济管理、提高济效益建议;(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建议;(九)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有关部规制;(十)对部审计工作重事项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报告。

九条 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组。

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审计通知容应包括。

()审计围、容、、方式等;(二)审计组长及其成员名单;(三)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要。

十条 审计组应根据批准审计计划和工作要组织实施审计局纪委加强对审计组工作指导和监督及协调审计程问题。

十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交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提交局纪委审核报局长。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容。

()审计围、容、、方式及有关情况;(二)与审计事项有关事实;(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和政策;(四)审计结论、处理见和建议。

十二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被审计单位和人见。

审计单位和人有异议应组织复核。

审计组应将复核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和人。

十三条 审计终结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认应当作出审计定应草拟审计定或审计见报局批准十五日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

十四条 批准审计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执行结束向局提交执行报告。

审计单位、人对审计定有异议收到审计定日起十五日以面形式向局提出申诉局领导批准组织复审逾期提出见视无异议。

十五条 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续审计审计定或审计见执行情况

十六条 列入任期责任审计单位主要责人是指局属各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济实体责人。

十七条 单位主要责人任期责任是指单位责人任职期对其所单位财政、财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济活动应当有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责人对其任职期下列行应当有责任

()直接违反国财法规行;(二)授、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财法规行;(三)失职、渎职行;(四)其他违反国财纪律行。

十八条 单位主要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办理调任、晋升、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行任期责任审计

十九条 单位主要责人任期责任审计由局长研究定实施。

二十条 单位主要责人任期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容。

()任期贯彻执行国财法律法规以及局有关规制情况; (二)任期单位收支情况、部管理、济目标完成和事业发展情况国有产保值、增值和债权、债状况单位基建项目执行情况; (三)单位重要济活动民主策情况以及策效益情况

人有无违纪违规行有无重要纠纷和遗留问题; (四)要审计其他事项

二十条 部审计机构可对模遵守国财法规济效益显著单位和认真维护财法纪人提出给予奖励建议。

二十二条 部审计机构可对下列行单位和人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必要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件会计等证明材;(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四)拒绝执行审计定。

上述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条 部审计机构和部审计人员开展部审计工作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局党委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责任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条 局纪委应加强对单位责人济责任审计工作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应及组织处。

二十五条 所有审计活动都应建立审计档案并加强审计管理。

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规定。

审计程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是、客观公正、忠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保守密原则。

二十条 七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二十八条 规定印发日起施行。

前印发有关规制如有和规定不致以规定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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