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

摘要:以旧换新销售被许多 企业 所采用,但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下,这种销售方式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负的有效途径,而修改现行税收政策则是 发展 循环 经济 的内在需求。

关键词:以旧换新增值税;筹划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并成为了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

以旧换新销售能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实现资源的再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

但是,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却成了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的障碍。

本文将以案例的方式讨论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并提出税务筹划的方案,同时,本文试图对与以旧换新销售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以旧换新销售的具体含义      在企业的实务中,以旧换新销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产品保修期内换新   企业销售产品按国家规定都有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顾客可将旧产品以原价或折价退回销售方,换购新产品,并支付两者之间的差价。

销售方收回旧产品,对旧产品进行维修后重新销售

产品质量 问题 是企业不可避免且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这种以旧换新销售只是正常销售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已。

论文代写   (二)将以旧换新作为一种促销手段   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顾客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消新产品的价款。

销售方在回收产品后,对旧产品的处理一般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旧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二是将旧产品作为资源回收利用,三是为避免旧产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产品回收后进行综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以旧换新不但是企业的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同时也是企业承担 社会 义务、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以旧换新销售的案例 研究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的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面分别以案例的形式讨论现有税法的相关处理。

案例一:消费者李某向某手机厂商购买A型号手机一台,价格为1500元。

李某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遂将该手机退回厂商维修,同时,李某又看中该手机厂商B型号手机,B型号手机价格2000元。

经协商,厂商同意李某退回A型号手机,在原价格基础上扣除折旧费200元,差价700元由李某用现金补足。

本例中,李某将A型号手机退还厂商,是销售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此,厂商应在收到李某退回的手机及发票时确认销售退回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三)条:“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该厂商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B型号手机的销售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向李某收取的折旧费200元应确认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中 计算 增值税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案例二:某炊具厂商出台一项销售政策,该公司规定,A型号高压锅正常销售价格为200元/个,但消费者可以用任意一个旧高压锅换购A型号高压锅,旧高压锅作价30元。

厂商当月实现销售A型号高压锅100000个,其中有50000个是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实现销售

该公司将收回的旧高压锅全部回炉炼制,共收回铝锭50000公斤。

本案例中,根据税法规定,A型号高压锅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回收的旧高压锅,不能冲减销售收入。

同时,因回收的旧高压锅因无法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该项业务的相关 会计 处理如下:   借:现金(银行存款) 18500000   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91      三、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税务筹划      根据上述案例 分析 可知,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以旧换新销售,是一种正常的销售退回,不存在税务筹划的问题。

而促销方式的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因回收的旧产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另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参与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中的旧货收购,可以达到良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论文代写   案例二中,假设该炊具厂商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

这样,该炊具厂商就可以利用乙公司设计促销方案,以达到节税目的。

比如:炊具厂商按正常的销售价格200元/个销售A型号高压锅,同时,由乙公司以30元/台的价格向消费者回收高压锅,再以31.5元(价格大于30元即可)的销售价格销售炊具厂商,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

这时,炊具厂商销售高压锅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91   对乙公司而言,因国税函[2005]544号《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同时,销售回收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业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5000000    贷:现金 15000000   借:银行存款 15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000   借:主营业业务成本150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0   炊具厂商向乙公司购买旧高压锅,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并按照普通发票的10%抵扣增值税,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41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7500    贷:银行存款 1750000   通过该税务筹划后,炊具厂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57500元;乙公司则不用交纳增值税

从企业整体的角度来看,节省税收157500元(不考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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