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的经济法与民法

对立统一经济法民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形式正义是民法追求的目标。经济法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如产生基础、调整对象、功能作用等,得出的一般结论就是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主要是区别。还有一些学者通过进一步分析研究得出二者之间是共存互动的关系,如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等。笔者认为,经济法民法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   对立统一,首先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其内涵是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发展。经济法民法有互矛盾之处,但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相反,它们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之中,并共同发挥独特的作用,以不同而有相互补充的形式实现法的价值。具体来讲,经济法民法对立统一,体现在二者的利益观、公平观之中。   一、经济法民法利益观之差异   观,就是人们对一事物的总体看法和根本态度;那么利益观就是指人们对利益的总体看法和根本态度。利益,通俗来讲就是指好处;从本文由收集整理利益法律关系角度来讲,以利益为核心而形成的利益关系法律为实现社会正义所需要调整的对象之一。   经济法在产生之初就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这与其产生的原因密不可分:19世纪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的高度集中,垄断出现。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愈加激烈,个人利益的实现甚至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此时,以个人利益为价值取向民法已无法应对市场失灵,于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登上舞台。民法作为典型的私法,以个人利益为价值取向,以维护个人利益为主要目标。学者王轶也指出:民法就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所谓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首先是指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冲突的利益关系。   经济法民法虽说都有其对利益的根本态度,即以何种利益为其价值取向,但二者的利益观并不是绝对的、完全排他的。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法其实都有对其他利益的考量与总体把握。笼统地说是因为法律具有利益平衡功能,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做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具体来讲,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为重,但并非把社会利益绝对化,并非像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为口号扼杀牺牲个体利益。相反,经济法通过规范调整,以期实现社会整体最大化,此目标的实现必然带来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为社会中的个体创造更有利的经济环境。此外,经济法注重对个体的保护,如对垄断的打击、对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中也算一种个体)的保护等,也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等。反观民法,虽然民法不承担积极推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职责和使命,但仍须发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着力避免民事主体的利益安排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我国《合同法》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就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存在着这样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经济论,其观点是社会利益可完全经由个体自主追求自身利益而自然达到。二是不承认社会利益,即认为社会利益是个别干预者的个人利益。典型代表是哈耶克的秩序理论。三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他们认为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即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四是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位于个人利益,持这一观点的如社群主义论者。笔者认为,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利益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共性特点;个人利益具有个别性、特殊性和个性特点;社会利益寓于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个别人身上的利益表现,并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   关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可以用来解释经济法社会本位和民法个人本位的。不论是侧重保护社会利益经济法还是侧重保护个人利益民法,二者都是统一于市场经济之中的法律调整手段,都统一于一个法律体系之中的法律规范,都是为市场经济的安全、持续发展服务。   二、经济法民法公平观之差异   关于公平的概念,实质是很难界定的,因为其运用广泛、内涵丰富而又复杂。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公平可分为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等。公平、正义,为法的最终目标,具有最高程度的抽象性及模糊性的特征。可以说,基本法和一切部门法,均以公平为指导思想。因此,公平自然也是经济法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但是,具体而言经济法民法对于公平的追求却有不同的理解和追求:经济法更加注重实质公平、结果平等,民法更加注重形式公平、起点平等。值得说明的是,无论是起点公平还是结果公平,都不应该绝对化理解,即本文所讲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都是相对公平,而非绝对的平均主义。经济法民法公平观差异的原因具体来讲有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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