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对中国继承法修订的建议

俄罗斯继承法特留份制度对中国继承法修订的建议。

摘 要 特留份制度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是世界继承立法的总的发展趋势。其体现了社会正义与维持家制的要求,并与我国传统文化相符,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继承法至今尚未特留份制度规定,相比之下,俄罗斯立法因社会变化,已经对继承关系的变化相应的作出了调整,其中有关特留份制度规定不乏合理之处,这不失其作为一个可吸收借鉴的对象。   关键词 遗嘱自由 特留份制度留份 法定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   遗嘱自由原则作为自然法基本理念意思自治编辑。精神在遗嘱继承领域的法律体现,是继承法遗嘱继承的核心价值。根据各国立法实践,对遗嘱自由限制程度亦有所不同。而特留份制度遗嘱继承制度在经过漫长的发展变迁后,所出现的对于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其基本含义是为了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道德体系,是法律规定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剥夺特别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最低限额的遗产特留份制度作为一种立法趋势,在各国广泛的存在,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19条第1款规定遗嘱自由受关于遗产应继份额限制,这就是法律以规定遗产应继份的方式对遗嘱自由进行的限制,从而保障一定范围内继承人的利益。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法定继承人继承利益保护的面较窄,对于哪些法定继承人享有必继份,不是根据遗嘱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与遗嘱人的身份关系的密切、血缘的远近而决定,而是根据遗嘱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的劳动能力与经济状态而决定。同时继承法未对具体的必继份进行规定,由此可见,遗嘱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事实上没有受到限制,这不能不使我们对现存的继承制度产生疑虑。如果一旦出现遗嘱有违人情伦理,与人们的基本道德观念相悖,与我国民族传统不一致。其势必会影响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比较法上的特留份制度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 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对于这些条款规定的内容,实务界和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分歧在于此条款是否是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特留份制度。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可以适当的参考为特留份制度, 而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继承法》第19条虽然与特留份制度有某些相似之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部分或全部法定继承人获得一定份额的的遗产,本文都是对遗产自由作出的限制,但其差异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以规范内容为基础分别对我国的必留份制度与俄罗斯特留份制度进行区分,以及对其相关优缺点进行评价:   首先,在权利主体上,虽然特留份权利人和必要遗产份额的享有者都只是遗嘱人中法定继承的一部分,但是俄罗斯继承法规定特留份权利人的主体范围更为宽泛,其包括:被继承人的尚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子女、丧失劳动力的配偶和父母,以及那些因丧失劳动力、受被继承人抚养而被视为法定继承人的人。而我国继承法中必留份权利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而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没有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其范围明显小于俄罗斯继承法规定特留份权利人的主体范围。   其次,我国留份制度规定遗产份额具有的不确定性。无论是《继承法》还是《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中,都没有对必要的遗产份额给予明确的规定。这一方面使遗嘱自由处置遗产的权限进一步扩大,而另一方面却由于其不确定性,使得遗嘱人很难作出理性的决定,难以定纷止争。相比之下,俄罗斯关于不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额的规定则是确定的,都是应继份的一定比例。在实务中更易于操作,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实现了遗嘱制度的价值。   再次,俄罗斯的特留份制度由于确定了具体的份额遗嘱人可以在订立遗嘱时预留,事后补足也较为容易;而我国对必留份规定本身就是事后的补救,遗嘱人常常无法事后防范。因为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才享有必留份,倘若订立遗嘱时间与其死亡时间差距过大,很难预测自己死亡时法定继承人的状况。   二、我国继承法采取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尽管遗嘱自由已经发展为现代继承法上一项基本原则,维护着私法自治的重要使命,并得到了各国继承法的普遍认可,但在这一原则下,没有一个国家不对其进行限制,只是限制的程度有所差别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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