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规制问题

一、互联网及其规制  互联网规制,是一个新领域中发生的新问题。因为即使是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互联网的大规模商用,也不过是从1994年开始的,到现在仅不过几个年头而已。对于广大发展国家互联网更是处于发展初期。  国外有研究认为,互联网的扩散会依次经历“不存在(Non—existent)”—“试验(Experimental)”—“建立(Established)”—“公用(Common)”—“普及(pervasive)”这样几个发展阶段,它们各自所对应的互联网用户占人口的比重(上网率),呈一种数量级的递增关系,如下表所示。  互联网扩散的阶段阶段名称上网率  备注0不存在0自己无主机上网/但不排除有零星用户通过国际电话拨号上网1试验0—0.1开始拥有少量网上主机/用户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2建立0.1—1用户扩大到技术人员以外3公用1—10基础设施、相关产品与服务体系较好地建立起来/网络业务市场活跃4普及10以上接入非常容易/网络使用普及资料来源:MOSAICGroup,见附注1.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统计:到1999年中,我国大陆在网上有146万台主机、400万用户。若以12亿人口计算,我国大陆互联网用户的人口普及率为0.33  ,按MOSAIC的上述标准,我国当前还只是处在互联网的“建立”阶段。这与美国1998年底28。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左右的互联网人口普及率比较起来,差距还是极为明显的。  即使撇开经济、政治、文化等等差异不谈,仅就互联网发展所处不同阶段这一点来说,各国互联网规制所要完成的任务就有巨大的不同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网络,它正在迅速上升为一种新的国际标准、主流模式、交流的平台和竞争的武器,在这种情况下,你若不能尽快掌握它,你若落后于自己的竞争对手,那就必然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考虑到我们又置身于一个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南北差距却有增无减的国际背景中,发展国家互联网时代其实面临着更严重的挑战。因此,加快互联网在本国的发展,将是处在赶超位置上的国家选择自己的互联网规制时必须考虑的政策目标之一。  互联网还处在发展之初,互联网实践发展中的矛盾与问题,有的已暴露出来,有的正在逐渐暴露,有的恐怕还在孕育之中。应该说,人们对互联网规制问题的认识,在总体上目前还处在相当初始的阶段。在它所涉及的许多方面,人们的认识离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特别是离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观点,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现阶段,对互联网规制的讨论,有些进入到理论层面,但更多的还是政策层面上的问题。 代写论文   从另一角度来看,互联网规制,又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仅仅就互联网发展速度和影响力而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规制者们,对互联网规制都不能置若罔闻。据国际电联的数据,全球用户发展到5000万的规模,电话用了74年、无线电用了38年、个人电脑用了16年、电视用了13年,而互联网只用了4年。正当人们对半导体芯片每18个月集成度翻一倍、成本降一半的“摩尔定律”的适用性还能持续多久心存疑虑之际,互联网则以更令人瞩目的速度急剧增长,其带宽9个月增长一倍、主干网的业务量半年左右翻一番,这种发展速度被称为“光纤定律”或“新摩尔定律”。纵观以往产业发展的历史,恐怕没有任何一个别的产业能够象互联网一样,发展得如此迅速。时至今日,在互联网基础之上成长起来的新兴产业群及其发展模式,已经成为近年国际经济中一个十分独特、令人倍加关注的领域。而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应用范围也在迅速扩大,它的影响力在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作为一种极具革命性的新事物,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涉及规制方面的问题。如何应对这样一种新事物另当别论,但假如对它的发展和影响视而不见,不能给出基本的应对之策,则无疑将是规制者的失职。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国外互联网规制  互联网规制,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1998年3—4月,笔者参加国际电联主办的一个有关亚太地区互联网发展的网上论坛。互联网规制就是讨论得最为热烈的论题之一。在国际电联1999年发表的互联网发展报告中,互联网规制问题,也被列出专门一章加以讨论。  国际电联的这份报告指出:或许没有任何东西能象互联网规制那样,把网上社区划分得如此泾渭分明。对一些人来说,互联网只不过是通信和做生意的一种新方法,由于有了所有如此这般的进步,所以规制框架需要与之适应和加以修改,然而,最终互联网也象任何其它产业一样,在必要时应予以规制。但在另一些人看来,互联网是一个全新产物,它的运作和功能的发挥根本无需政府干预。  上述报告列举了互联网规制方面的4种做法:一是立法控制,由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由界业自己成立相应的机构来规制;三是当事者的自律加上原有的申诉裁决程序;四是选择实行不干预的规制政策。  在具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部分规制”的观点,即把互联网不同方面区别开来,对不同的“部分”,分别实行或收或放、力度不同的管制政策。  互联网规制目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毕业论文   (一)与市场有关的规制  这方面规制的中心任务是实现有效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但是,不同国家又有不同的情况:(1)在不少国家互联网并不是在竞争的环境下或者不是在有效竞争的环境下发展的,特别是有的国家只有一家电信运营商控制着互联网市场。在这些国家,引入竞争和促进竞争,使市场早日实现有效竞争,是规制者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2)在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国家规制当局面临着保护竞争、防止垄断集中化趋势的任务。  学术界存在着一种过于乐观的认识,认为互联网市场不存在自然垄断性,网络运营商进入市场的门槛非常低,似乎互联网对垄断具有某种天然免疫力。但是,有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无论互联网的干线提供市场(批售)、还是面向最终用户的服务市场(分销),都存在着集中化的趋势,国际电联的报告用大量的事实与数据,分析了互联网市场集中化趋势及其危险性。它警告说,规制者再认为互联网是世外桃园、无需象对其它产业那样关注反托拉斯问题已经不安全了。  (二)内容  典型的做法有:(1)少数国家,如美国,至少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采取了放任政策,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正当通信法案(CDA)”。CDA提出通过互联网传播不良内容为有罪,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互联网是一种新媒体,需要有它不同于传统媒体管制的新方式。(2)更多的国家如我国、澳大利亚、土耳其、马来西亚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禁。

1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