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刑结构的优化——兼评97‘刑法典的法定刑结构(上)

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刑法典在致力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完善罪刑制度,加大刑罚投入的同时,对法定罪种的法定结构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如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144个条文中规定了罚金刑, 针对不同犯罪分别规定了罚金刑并科制、选科制和单科制,摒弃了罚金刑得并科的立法方式,全部采用了必并科制

扩大了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适当限制了一些犯罪死刑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犯罪法定刑幅度。

但是,总的说来,法定结构调整并不是这次刑法典修订的重点,修订刑法典时对法定结构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致使修订后的刑法典仍然存在着法定刑种组合关系不协调、法定刑罚幅度过大的结构性缺陷。

我国刑法典仍然面临着如何进一步优化法定结构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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