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援助的性质

论文摘要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但在理论上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澄清,特别是法律援助性质。本文认为从法律援助性质角度来探讨,能起到理论上的指导意义。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论文关键词 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 当事人 毕业论文

法律援助被人们视为“法律上的希望工程”,其所承载的恐怕不只是弱者的信任和希望,更承载着法律价值和道德期望的重担。这就有必要从法律援助的起源和法律援助性质来阐释这种超出法律援助本身的一项制度。从法律援助性质来看,这是个争论很多的问题,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对穷人的法律救济制度,成为影响个人切身利益、体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标志之一,也是影响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的重要问题。因此,在理论上对法律援助进行定位显得很重要,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来讨论一下法律援助性质。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法律援助最早起源于英国,从1495年起,英格兰即承认穷人享有因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开始于***之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7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这可能是新中国最早看到的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刑事诉讼制度。然而,在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里,却没有关于律师应该承担法律援助方面的义务作出规定。从1994年初开始,法律援助进入新的时期。在司法部肖扬部长亲自倡导下,明确提出了法律援助,并开始了对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的研究工作。1997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这两部法律贯彻和规定了关于法律援助的思想和制度,并且指出法律援助律师义务。全国律师协会在2001年11月26日修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0条、山西省人大在2000年9月27日通过的《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律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法律援助义务”。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这个条例系统规定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性质被明确为国家责任,这之后北京市律协和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就不再提法律援助律师义务了,而是修改为“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因为法律援助是政府义务律师就不再是责任主体了。 毕业论文

二、法律援助性质 毕业论文

法律援助,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从规定性质来看,在最早将法律援助看成是一个对他人或弱者的一个帮助,并且对象是“穷人”,既缺乏物质财产的人。一开始,法律援助看成是对穷人的帮助,这是道德的表现,符合道德的要素和价值。因此,在初期,法律援助对于受援助者来说,不是利益更不是权利,而是法律职业者(律师)的一种职业道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思想文化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改变。由原来的个人本位、权利本位进入了社会本位、公益本位,从社会责任、福利社会的性质和社会公益的角度,对法律援助的含义和范围予以扩大。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这是我国对法律援助性质的界定。这说明,我国将法律援助看成政府的责任、律师义务,但是法律援助对于受援助的人来讲,是不是一个权利呢? 代写论文   权利,字面上的解释是,自己可以为或不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的可能性。法律援助对于要求援助的人来讲,如果政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受援助的条件,而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可不可以提出诉讼,将司法援助的决定者告上法庭?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可见,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所作出的不同意法律援助的决定可以诉讼,而只能要求“异议”。这说明,对于政府来说,这不是一个义务,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来说,也不是一个权利,因为它无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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